| 索 引 号 | 4001/20260213-00003 | 公开目录 | 住房保障领域 |
| 发布机构 | 澜沧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6-02-13 |
| 名 称 | 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严禁多气源混用 切实保障燃气使用安全的通告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
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严禁多气源混用 切实保障燃气使用安全的通告
各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含居民、非居民用户)、相关单位:
为深刻汲取各类燃气安全事故教训,严防多气源混用引发火灾、爆炸、人员中毒等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结合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实际,现就严禁多气源混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严禁行为
本通告所指多气源混用,是指在同一用气场所(含居民厨房、餐饮后厨、生产车间、办公场所等)同时使用、存放两种及以上易燃易爆燃料(重点包括瓶装液化石油气、管道天然气与生物质燃料、醇基燃料、液体石蜡,管道天然气与瓶装液化石油气等),以及违规将不同气源设备、管路进行连接适配的行为。凡涉及以下情形的,一律严禁:
(一)在同一房间、同一用气区域内,同时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与其他易燃易爆燃料(含固体成型燃料、秸秆、木屑等),或同时使用两种及以上燃气(如管道气与瓶装气);
(二)擅自改装燃气设施、管路,将瓶装液化气管路、生物质燃料炉具与燃气专用灶具、设备违规连接,导致多气源共用一套使用系统;
(三)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如通风不良、密闭空间、靠近高温火源区域)同时存放、使用两种及以上易燃易爆燃料;
(四)燃气用户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在多气源混用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未配置相应消防器材,且未采取有效隔离防护措施;
(五)其他违反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存在多气源混用安全隐患的行为。
二、明确各方责任
(一)燃气经营企业责任
各燃气经营企业是燃气供应安全的首要责任主体,必须严格履行以下职责: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向用户宣传多气源混用的安全隐患及禁止规定,在供气、送气过程中,主动排查用户多气源混用隐患,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并告知用户整改要求,同步上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燃气管理部门);
2.严禁向存在多气源混用隐患且未完成整改的用户供气,对拒不整改的用户,可依法暂停供气,直至隐患彻底消除;
3.加强送气人员、巡检人员培训,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其能够准确识别多气源混用隐患,规范开展隐患告知、劝阻工作,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做到闭环管理;
4.严格执行气瓶充装、配送管理规定,严禁向违规存放、使用多气源的场所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报废气瓶。
(二)燃气用户责任
各燃气用户(居民、餐饮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生产加工企业等)是燃气使用安全的直接责任主体,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1.主动学习燃气安全使用知识,深刻认识多气源混用的极端危险性,自觉遵守本通告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决杜绝多气源混用行为;
2.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本单位、本家庭用气场所进行全面排查,若存在多气源混用、违规连接等隐患,必须立即停止使用,限期完成整改;
3.按照规范要求使用专用燃气具、设备,燃气具必须与气源相匹配,严禁擅自改装、拆卸、迁移燃气设施及管路,严禁将燃气管道、气瓶与生物质燃料炉具违规连接;
4.非居民用户(尤其是餐饮企业、农家乐等)必须在用气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联动排风系统),配置足量合格的消防器材,定期开展检查、维护,确保正常使用;居民用户应主动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三)相关单位责任
各机关事业单位、社区(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工业园区管理单位等,必须履行燃气安全管理协助职责:
1.加强本单位、本辖区内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多气源混用隐患危害及整改要求,引导用户规范用气;
2.定期开展燃气安全巡查,及时发现、上报多气源混用等安全隐患,协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3.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小区内燃气安全管理,严禁在小区内违规存放、使用多气源,禁止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违规进入小区禁入区域,协助劝阻用户违规用气行为。
(四)监管部门责任
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多气源混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协同消防救援、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确保隐患排查整治到位。
三、整改要求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相关单位、燃气用户必须立即开展自查自纠,限期完成隐患整改,具体要求如下:
(一)存在多气源混用行为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其中一种及以上气源,彻底清理违规存放的燃料、违规连接的管路及设备。
(二)保留单一气源使用的,必须确保用气设备、管路与气源匹配,符合安全规范,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回火防止器等),确保通风良好。
(三)整改期限: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完成自查自纠,15日内完成隐患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由属地燃气管理部门进行查处,直至隐患彻底消除。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存在多气源混用行为,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将依据以下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燃气用户违反燃气安全管理规定,违规使用、储存燃气,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行为,由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因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向存在多气源混用重大安全隐患的用户供气,违反该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第四十八条“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由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因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拒不执行本通告规定,拒不整改隐患,引发燃气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方式
欢迎广大群众、各单位对多气源混用等违规用气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将依法依规处理,并对举报人予以保护(涉及保密信息的严格保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举报电话:0879-2869013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综合举报)
119消防报警电话(举报消防安全隐患)
六、其他事项
(一)各燃气经营企业、相关单位要迅速组织传达学习本通告精神,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和宣传引导,确保本通告要求传达到每一位燃气用户;
(二)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将定期组织开展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加大执法力度,对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坚决守住燃气安全底线。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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