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自动生成 | 公开目录 | 澜政办发 |
| 发布机构 | 澜沧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6-08-12 |
| 名 称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澜沧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26年修订)》的通知 | ||
| 文 号 | 澜政办发〔2026〕34号 | 主 题 词 |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澜沧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026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澜沧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26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澜沧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026年修订)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防灾减灾救灾“两个坚持、三个转变”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健全完善澜沧县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化解地质灾害重大风险,高效有序做好全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南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普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普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澜沧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澜沧县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按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一、地质灾害与地质灾害应急
(一)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是指由自然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现象。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发展和成灾情况,分为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
按照地质灾害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程度,将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4个等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地质灾害应急
地质灾害应急是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立即采取紧急行动,以避免灾害发生或减轻灾害后果。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为。
二、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机构体系
(一)组织体系
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自然资源部门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抢险救援与应急处置工作。对于超出行政区域范围的地质灾害,报请市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县自然资源局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联系县自然资源局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地震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31642部队机步营、普洱市边境管理支队机动一中队、澜沧边境管理大队、武警普洱支队执勤二大队澜沧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普洱澜沧供电局、中国电信澜沧分公司、中国移动澜沧分公司、中国联通澜沧分公司、中国铁塔公司澜沧分公司。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副局长兼任。
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事发地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乡(镇)人民政府参照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灾)情时,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二)职责任务
1.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具体职责如下:配合完成好特大型、大型及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先期处置特大型、大型及中型突发地质灾害灾(险)情;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向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提出需求计划;向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和情况;组织做好对外发布地质灾害信息工作;完成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2.指挥长职责
按照分级响应程序,负责下达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命令及应急响应结束命令;指挥、调度、监督各成员单位完成任务;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关系;决定是否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是否需要发动社会力量支援和请求公安、消防、解放军部队支援,全力减轻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造成的损失。
3.副指挥长职责
负责协助指挥长工作;协助指挥长组织或根据指挥长授权,组织和指挥完成应急处置行动;向指挥长提出减轻事件后果的应急程序和处置建议;协助指挥长协调、组织应急处置行动所需人员、队伍、物资、装备、设备调动等工作。
4.办公室职责
负责督促落实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承办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衔接上级部门、组织技术支撑、收集汇总处置进展等工作。
5.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全面掌握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动态,把握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新闻舆论导向,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有关宣传报道工作,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向公众做好自救和防护等知识宣传。
(2)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重大应急抢险救灾等项目计划审批或审查上报和监督检查,积极争取国家、省和市对灾区重大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支持等工作。负责储备粮油应急保障工作,加强市场价格监测,确保市场价格稳定。
(3)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和协调灾区受损通信设施的抢修保通,保障灾区应急通信畅通。
(4)县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协助转移受灾学校师生员工,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等工作,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助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应急工作的治安管理,加强灾区重要目标警戒,维护应急抢险救灾、道路交通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灾区群众撤离或转移安置;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6)县民政局:负责将因受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和符合救助条件的群众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或给予临时救助。
(7)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应急抢险救灾经费,为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提供物资、装备方面的资金保障等工作。
(8)县自然资源局:履行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组织县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站等专业技术队伍参与应急调查,调查地质灾害成因、类型和性质,分析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减灾救灾措施意见建议。
(9)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环境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估,对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制定污染事故防治措施,对环境污染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治理污染的意见;负责灾区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10)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组织开展市政工程施救和抢修受损的基础设施;组织对灾区建(构)筑物和民房受损情况的应急评估及鉴定,协同参与灾情核查评估;参与制定灾区恢复重建规划,协调加快灾后重建工程审批;指导灾后房屋和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等工作。
(11)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抢修和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水路等基础设施,负责组织运输应急抢险救灾人员、物资,提供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
(12)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负责指导帮助灾区农业抢险救灾和恢复生产,帮助协调和保障灾后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恢复所需物资的调剂和调运,完善灾后农业生产技术方案,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13)县水务局:根据应急抢险救灾需要,对主要江河、湖泊、水库实施统一调控和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除险、加固和修复。
(14)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配合做好景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灾区游客安全撤离或转移安置。
(15)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队伍,指导开展医疗急救、卫生防疫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对灾区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监测和控制,实施卫生防疫应对处置措施,严控重大传染病流行和扩散蔓延;针对性开展心理健康干预,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16)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和调度指挥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指导地方开展转移安置,规划危险区域,控制危险源;统筹协调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及应急物资储备。
(17)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药品质量安全和食品质量安全。
(18)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灾区林草生产恢复、植被恢复、自救等工作;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的预防及重大林草原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和防治工作。
(19)县地震局:负责提供突发地质灾害区域的地震资料信息等工作;收集报送震情、灾情信息,开展震情趋势预测,提出震情判定意见供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参考。
(20)县气象局:负责开展灾区气象预报预测,发布气象预警信息,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
(21)普洱澜沧供电局:负责灾区抢修恢复电力设施,保证灾区电力供应。
(22)中国电信澜沧县分公司、中国移动澜沧县分公司、中国联通澜沧县分公司、中国铁塔公司澜沧分公司:负责组织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指挥信息畅通。
(23)县人武部、31642部队机步营、普洱市边境管理支队机动一中队、澜沧边境管理大队、武警普洱支队执勤二大队澜沧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群众疏散转移至安全区域;情况危急时,协助组织人员紧急避灾疏散;搜救被压埋人员,处置地质灾害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消除安全隐患。配合公安等部门做好救援现场秩序维护工作。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1.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监测预警体系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和隐患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健全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群测群防、专业监测等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络。
县自然资源、水务、地震、气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实现有关部门地质灾害信息系统、气象监测网络的互联互通,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气象等信息。
2.信息收集与分析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监测人员。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整理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及时做出地质灾害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二)预防预警行动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行政区域内主要灾害点分布情况,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2.加强地质灾害巡查排查
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自动化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地质灾害隐患,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局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群众避灾疏散。
3.健全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通知》《云南省地质灾害监测员和监测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认真落实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确保群测群防“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并严格遵守和认真执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项制度”。
4.健全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制度
县自然资源局和县气象局要加强合作与联系,联合开展不断深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利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电视、手机短信、广播等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将预报预警信息传送到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监测员及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
(1)加强分析研判。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经常性地组织开展形势分析会商,对于会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风险隐患,要及时进行值班工作提醒,县气象局要加强天气气候趋势跟踪、分析研判,及时发布降雨气象预报、预警。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沟通联络、协调联动,经常性组织会商研判,掌握防范应对地质灾害的主动权。
(2)加强工作调度。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降雨气象预警和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调度,并落实完善“叫应”机制,确保将预警信息调度到地质灾害风险区内的乡(镇)、村、组、人。接到预警信息后,基层防灾责任人要迅速果断采取措施,并及时反馈处置情况,确保既要“叫醒”,也要“回应”。
(3)加强工作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主动作为、扛起责任。出现暴雨橙色预警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Ⅱ级及以上预警区域的,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派出工作组,赴工程活动区做好地质灾害防御指导。
(4)加强紧急避险。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密切关注雨情、汛情,特别是在强降雨和持续降雨天气过程时,要提前做好防御工作安排部署,主动撤离、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财产。如遇短临强降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时,要按照“达到预警阈值时紧急转移、发生险情异动时紧急转移、险情不能准确研判时紧急转移”工作要求,切实做到应撤尽撤、不落一人,全力避免人员伤亡。易受地质灾害影响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密切联系,一旦发现、发生重大险情,要及时果断采取停工、停产、停运、人员疏散撤离等措施。
5.健全完善地质灾害应急值班值守制度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安排政治素养过硬、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带班值班,遇有重大紧急情况,要增强值班力量。凡出现暴雨橙色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Ⅱ级以上预警的,要安排单位领导同志在岗带班,实行双人24小时同时在岗值班。值班值守要杜绝出现脱岗、离岗、顶岗等现象,要确保联络畅通,熟悉上级值班电话。
(三)落实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速报对象
地质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发现灾情后,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县级有关部门报告。县人民政府、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接到灾险情报告,汇总灾险情信息后,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级有关部门报告。
2.速报时间要求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5分钟内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报告情况,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25分钟内电话上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90分钟内书面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灾(险)情;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置,24小时内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市级主管部门。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5分钟内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电话报告情况,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25分钟内电话上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120分钟内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置。
发生大型地质灾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10分钟内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电话报告情况,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15分钟内电话上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40分钟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可直接上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之后每24小时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事故调查处置结束;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置。
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10分钟内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电话报告情况,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15分钟内电话上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40分钟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可直接上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后每24小时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事故调查处置结束;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置。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接到地质灾害报告后,应按上述要求同步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在向市人民政府速报特大、大型地质灾害信息的同时,可直接报告省人民政府。
3.地质灾害速报类型及内容要求
速报分首报、续报、终报三种。报告内容要求如下:
(1)首报快。主要报告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初步核实后果(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可能引发因素以及发展趋势等情况。县人民政府在向市人民政府初报特大、大型地质灾害信息的同时,可直接报告省人民政府。
(2)续报准。按照“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密切跟踪事态进展,续报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事件类别、基本过程、造成后果、影响范围、存在隐患、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根据灾情进展情况,续报可采取时报、半日报、日报等方式,重要进展情况要随时续报。
(3)终报实。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及时总结突发地质灾害预测预警、发生、发展、研判、处置等整个过程情况,形成终报上报。
四、应急响应与分级管理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即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立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应急处置。
(一)中型(Ⅲ级)、大型(Ⅱ级)、特大型(I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出现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并提议启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同时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请求指示和援助。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迅速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市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帮助指导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防治工作,并加强监测,采取应急防治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分工职能职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服从上级指挥,配合省、市工作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派出县级专家组与省、市级专家组联合调查地质灾害成因、类型和性质,分析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意见建议。
(二)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并负责处置。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成员单位应当迅速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防治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申请派出市级专家组帮助指导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县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发布应急响应结束命令。县人民政府将处置的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处置结果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
(四)应急终止的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引发地质灾害的自然因素、人为活动已经消除。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激发可能。
3.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故可能引发的中长期后果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事故现场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五)应急终止的程序
1.事故现场指挥部组织专家咨询调查论证,确认突发事故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结论以书面形式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2.接到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应急终止通知后,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人员及设备有序撤离。
3.经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委宣传部统一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信息。
4.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进行应急工作评价,编制应急处理结果报告,存档备案,并上报有关部门。
(六)应急响应职责
1.现场指挥部职责
执行指挥部的指令;迅速了解灾情及处置情况,成立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组,研究制定应急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情况向指挥部报告。
2.各工作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组成。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协调做好应急救援技术支撑有关工作;组织应急值守,收集、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及救灾期间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及地震、山洪洪涝等次生地质灾害的会商、应急调查及排查、核查、监测,分析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参与地质灾害损失及影响评估,为县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县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和调度指挥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指导地方开展转移安置,规划危险区域,控制危险源;统筹协调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引发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2)调查监测组。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县气象局、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交通运输局、事发乡(镇)人民政府等人员组成。主要负责严密观测灾害性天气过程,密切监视地质灾害发展动态,全面排查、监测灾区地质灾害,制定应急抢险救灾技术方案,为应急抢险救灾提供决策服务。
(3)抢险救灾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人武部、31642部队机步营、普洱市边境管理支队机动一中队、澜沧边境管理大队、武警普洱支队执勤二大队澜沧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普洱澜沧供电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民政局等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急救救援、抢险救灾。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救,消除隐患。协同地方政府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工作,严防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普洱澜沧供电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供气、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负责房地产开发、水利设施、水电设施、电力设施等建设引发或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负责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引发或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民政局: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的衔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保障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4)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组成。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协调灾害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紧急调用,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灾区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预防和有效控制食物中毒等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5)转移安置组。由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制定灾民转移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6)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乡(镇)派出所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组织警力对现场进行警戒,必要时实施转移和交通管制。
(7)后勤保障组。由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应急物资、通讯、交通运输、供电、供水、药品食品等方面的保障。
(8)新闻报道组。由现场指挥部负责人和新闻媒体人员组成。在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实施工作。
(9)善后处理组。由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灾民善后处置工作。
除以上工作组外,还可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处置需要,组建其他必要的工作组。
五、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解放军部队、武警部队、乡(镇)、村(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等组织,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县财政局将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处置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处置地质灾害所需应急保障资金,按照地质灾害应急分级响应程序、现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发生地质灾害时,县财政局应及时安排拨付相关资金。针对特大型、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和物资支持,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和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报告,积极争取中央、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经费补助和物资支持。中央、省级和市级安排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
(二)应急通信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和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三)应急技术保障
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做好应急技术储备保障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应急技术的研究开发,各有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县自然资源局应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着力构建专业技术队伍驻县联乡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体系,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坚实有力的技术支撑和服务。
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的技术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技术,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四)宣传、培训和演练
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和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区广泛宣传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知识、法律法规,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加强对在校中、小学生的教育,不断增强社会公众防范、应对地质灾害的认识和能力。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企事业单位、村组的基层建设有关培训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处置地质灾害的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参与处置地质灾害的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抢险救灾信息处理的效率和协助参与指挥的能力,努力做到工作负责、业务精通、反应迅速、认真细致,确保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高效运转。
(五)信息发布
县委宣传部负责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网络宣传引导工作,统一协调重点新闻网站和主要商业网站,发布正面权威消息,积极引导网络舆论。县属重点新闻网站要及时报道事件动态和处置进展情况,严格把关,不炒作,不扩大,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网络正面舆论。
各主责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众号管理制度,第一时间发布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信息并对网络谣言及时予以澄清。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中国电信澜沧县分公司、中国移动澜沧县分公司、中国联通澜沧县分公司、中国铁塔公司澜沧分公司等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网络信息和手机短信内容管理工作在节假日及敏感时期坚持24小时值班,及时研判舆情,做到不漏报、不误判,妥善应对。对恶意攻击、散布谣言和虚假消息及严重妨碍事件处置等有害信息,要及时封堵和删除;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各新闻媒体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新闻纪律,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的教育,严格把关,不炒作,不扩大,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正面引导作用。
(六)监督检查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六、避险回流管控措施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地质灾害应急避险转移期间、风险未解除前,对集中安置、分散安置群众擅自返回危险区域的避险回流行为管控。
(二)转移过程的管控要求
一是危险区人员转移风险评估及转出的管控要求。出现险情后,应对转移途中遭受地质灾害的风险进行评估,对途中存在较大地质灾害风险的,就近选择“安全岛”避让。网格员接到避险转移指令后,按照既有网格划分(参照各隐患点回流管控方案),以花名册(台账)清单、转移。
二是转移路途中的管控要求。全部转移人员按照网格划分,在网格员带领下,选择安全的转移路线,分组、有序进行转移,前往避险集中安置点。各网格之间应做好沟通、互叫、互助工作。各网格员负责转移路途中的安全、组织管理。
三是到达集中安置点后避险人员的分类管控。网格员负责将避险转移人员及其相关信息登记、移交给集中安置点的相关管理人员。安置点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了解安置需求,确定安置方式(集中安置或分散安置),录入“避险转移管控台账”,一小时内完成“一人一档、一户一账”,确保避险转移人员底数清、情况明。
四是集中安置点管控要求。1.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自然资源、应急等部门共同识别安置点的风险,划定安全区域,设置功能分区。2.乡(镇)管理机构按照分工负责安置点各项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包括安排专人与所有避险转移人员在一小时内签订“不擅自返回承诺书”;分配临时住所;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避险转移人员的进出、治安管理、生活、医疗卫生、通讯、电力供应保障,隐患点和安置点的技术巡查等。3.村、组负责人和网格员做好安置人员的日常管理、驻留登记,收集、反馈安置人员的诉求。4.安置人员出入安置点应登记时间、去向,建立并实时更新转移人员动态清单。
五是分散安置的管控要求。1.分散安置人员需提出申请并报集中安置点管理机构同意。2.分散安置须明确接收人,签署接收责任书。3.接收人应履行监管责任,按照安置要求向集中安置点管理机构报告被安置人员的情况,由集中安置点管理机构做好登记。
(三)规范危险区管控要求
一是在危险区域外围所有入口通道设置警示标志,采用警戒线、围栏等进行警示、隔离。应急通道由专人24小时把守。由村(社区)干部、基层党员、民兵组成巡逻队,重点加强夜间、凌晨等易发擅自返回时段的巡查力度,每小时不少于1次。
二是加强关键点位监控,有条件的地方,倡导在危险区域关键位置安装智能设备,发现人员闯入时警告驱离,同时向安置点管理机构、应急指挥部报告。
三是按设定的时间对隐患点灾(险)情、人员出入情况进行巡查,有条件的地方,倡导利用无人机开展空中巡查与监测,提升巡查监控效率与范围。
四是危险区进入实行“一事一议、严格审批”制度,由申请人提交申请并签订承诺书,经村民小组、村委会、安置点管理机构逐级审核,遵循“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报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备案,获批人员须在专业人员陪同下进入,严格遵守出入时间,相关信息同步录入管控台账。
五是夜间、持续降雨、强降雨期间、发现险情加剧时,禁止进入危险区。
六是危险区财产管理看护、牲畜与家禽的饲养由乡(镇)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和协调管理。
(四)明确转移人员返回规则
避险安置点在接到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险情解除通知后,组织避险转移人员登记后有序返回。
(五)夯实宣传教育与应急演练基础
一是强化劝导工作。反复宣传避险政策、安置保障措施及擅自返回的后果,提高群众对管控工作的理解与配合度。
二是案例警示。通过安置点广播、微信群等渠道,播放灾害现场视频、伤亡案例,邀请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现场讲解隐患点危害性,让群众直观认识擅自返回的危害,消除侥幸心理。
三是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包含“劝阻擅自返回”场景的地质灾害应急演练,提升工作人员实战能力与群众配合度,强化各方协同联动能力。
(六)应急预案的优化、信息共享与联动
一是“避险回流管控”应纳入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明确规定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职责、管控流程及应对措施。
二是建立应急、公安、自然资源、乡(镇)等部门的高效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发现擅自返回情况时快速响应、合力处置。
七、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预案管理
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批准实施。并报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预案更新
本预案将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实践经验和实际需要,由县人民政府适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八、责任与奖惩
(一)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共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澜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4年6月17日《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澜沧县2024年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澜政发〔2024〕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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