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4001/20260609-00001 | 公开目录 | 澜政办发 |
| 发布机构 | 澜沧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6-06-09 |
| 名 称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3年4月20日印发的《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澜政办发〔2023〕61号)同时废止。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20日
(本文有删减)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
2026年5月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保障澜沧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开展先期处置,严格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1小时内各级指挥系统要全面运行、2小时内应急救援队伍要全面派出、3小时内救援工作要全面展开”的要求,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及时解决灾区断路、断网、断电、断水等问题,全力抢通保通“生命线”,统一调配力量装备、统一组织应急处置、统一管控现场秩序,确保快速启动响应、快速调派力量、快速调拨款物、快速发布信息。在上级统一指挥下,县人民政府负责我县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的具体实施;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地震灾害。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普洱市地震应急预案》《澜沧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发生地震,以及毗邻州(市)、县、周边国家发生地震波及我县应对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澜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作为我县抗震救灾常态化指挥机构,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发生一般以上地震后(启动四级以上响应),由战时应急指挥机构前、后方指挥部负责相关工作。
2.1 县抗震救灾常态化指挥机构
2.1.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澜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是澜沧县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军地协同工作常态化指挥机构,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县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组织指导乡镇做好辖区内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武装部副部长、县政府办有关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县地震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澜沧消防救援机动中队中队长。
成员单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政法委、县委统战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社会工作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审计局、县政府外事办公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统计局、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县融媒体中心、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共青团澜沧县委、县红十字会、普洱澜沧供电局、县地震局、县气象局、澜沧公路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澜沧监管支局、澜沧景迈机场、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消防救援局)、中国电信澜沧分公司、中国移动澜沧分公司、中国联通澜沧分公司、中国铁塔澜沧办事处、县人民武装部、武警普洱支队执勤二大队澜沧中队、澜沧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澜沧消防救援机动中队。
2.1.3 澜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澜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具体工作,推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震减灾、抗震救灾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研究审议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政策和措施,推动防震减灾、抗震救灾体制机制建设,协调解决防震减灾、抗震救灾重大事项,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设副主任5名,由武装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地震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澜沧消防救援机动中队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2.2 澜沧县抗震救灾战时应急指挥机构
2.2.1 县抗震救灾前方指挥部及后方指挥部
澜沧县抗震救灾前方指挥部负责灾区现场抗震救灾力量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设综合协调组、信息收集组、搜索营救组、次生灾害和排危除险组、监测预警和灾损评估组、群众安置和物资保障组、交通运输保障组、通信保障组、电力保障组、供水供气组、医疗防疫组、新闻宣传组、社会治安组、社会组织管理和善后处置组、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组、恢复重建组、后勤保障组、军地联合工作组等18个工作组。澜沧县抗震救灾后方指挥部负责统筹全县应急资源,为前方提供不间断的支援和保障,设统筹调度和服务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等2个工作组。
(1)启动一级、二级、三级响应,成立“澜沧县XX·XX(日期)XX(地名)X.X级地震抗震救灾前方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前方指挥部)、“澜沧县XX·XX(日期)XX(地名)X.X级地震抗震救灾后方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后方指挥部)。由县委书记和县长任总指挥,常务副县长任前方指挥部指挥长,县委副书记任县后方指挥部指挥长。总指挥领导、指挥抗震救灾全面工作。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及澜沧县常态化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任战时前方指挥部副指挥长,各工作组牵头单位的分管县领导负责对应工作组;其余县领导根据总指挥安排参与抗震救灾工作。上级前方指挥部未到达之前,由本级指挥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上级前方指挥部到达之后,县指挥部统一编入上级指挥部开展工作。
(2)启动四级响应,成立“澜沧县XX·XX(日期)XX(地名)X.X级地震抗震救灾前方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前方指挥部)、“澜沧县XX·XX(日期)XX(地名)X.X级地震抗震救灾后方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后方指挥部)。由县长任总指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常务副县长)担任县前方指挥部指挥长,县委副书记任县后方指挥部指挥长。总指挥领导、指挥抗震救灾全面工作。各工作组牵头单位的分管县领导负责对应工作组,总指挥视情安排其余县领导参与抗震救灾工作。后方指挥部工作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联系。县前方联合指挥部及县后方指挥部指挥长在总指挥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制,指挥前、后方抗震救灾工作。
(3)4.0级以下有感地震的应对,县级不设立战时指挥机构。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视情况组织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及有关负责同志到县应急局指挥中心召开紧急会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分析、研判和发布震情灾情信息,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乡(镇)指导开展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2.2.2 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和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要求。
3 分级应对
3.1 应对原则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在上级统一指挥下,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2)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
(3)有感地震应对,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应对。
(4)当地震灾害超出县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市人民政府提级应对。
(5)涉及跨县行政区域或超出县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地震灾害,县人民政府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市级层面协调支持或组织应对,并在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境外地震灾害波及澜沧县辖区时,在50公里以内按同等响应等级,50公里以外按降1个响应等级做好先期处置;根据灾情影响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3.2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2.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3.2.2 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人以上、2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3.2.3 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3.2.4 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显著社会影响的地震灾害。
3.3 响应分级、启动和终止
3.3.1 响应分级
县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有感地震应对。
一级响应初判条件:县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
二级响应初判条件:县内发生5.5—5.9级地震。
三级响应初判条件:县内发生5.0—5.4级地震。
四级响应初判条件:县内发生4.0—4.9级地震。
有感地震:县内发生4.0级以下地震。
3.3.2 响应启动
(1)一、二、三、四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时,由县委、县政府授权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并宣布启动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和县前方指挥部、后方指挥部及灾区党委、政府,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2)有感地震响应
县级不设立战时指挥机构。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召开紧急会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开展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3.3.3 响应调整
启动应急响应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持续跟踪震情灾情发展,根据上级响应启动情况或灾区需求变化,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提高或降低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防止响应过度。
3.3.4 响应终止
当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公共基础设施基本抢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送
4.1.1 震情发布及叫应叫醒
县内发生预警震级为5.5级及以上地震时,由省指挥部统一安排,省地震局在18秒内向地震烈度6度及以上区域地震应急响应“关键人”发送地震“必达信”。县委、县政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15分钟内完成县级“关键人”的叫应叫醒,确保信息直达有关责任人。
县内发生4.0级以上地震后,叫应特定地区关键人,县地震局迅速转报省地震局发布的地震速报参数,上报县委、县政府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发布震情信息。
4.0级以下,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叫应震区有关乡(镇)、村(组),地震局报告震情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由县宣传部门转载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4.1.2 灾情报告
(1)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乡(镇)、村(社区)等基层组织立即设法向上级报告初步灾情。灾区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收集了解灾情,10分钟内将震情、灾情等地震相关初报信息向上级党委、政府及其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再逐级报告。
(2)县地震局将地震灾害预评估结果第一时间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收集、汇总本系统、本行业初步灾情信息,20分钟内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力量开展灾情收集、汇总和研判,30分钟内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4.2 先期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党委、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2.1 灾区层面
(1)灾区各级领导干部立即到岗到位,组织行政区域内力量,以抢救生命为首要任务,开展人员搜救。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初步排查、上报人员伤亡、房屋倒塌和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在通信、交通中断等极端情况下,设法派出人员向上级传递灾情信息。
(2)迅速组织乡镇消防专职救援队、卫生院、基层民兵等力量开展救援救治工作。
(3)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至安全地带。
(4)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加强重点目标、重要场所安全警戒和灾区治安管控,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6)严密防范次生衍生灾害。
(7)及时提出需上级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8)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4.2.2 县级层面
(1)县地震局迅速与上级部门联合会商研判震情,做好余震监测预警预报,提出抗震救灾工作建议。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调度了解灾情,指导灾区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及时研判视情启动县级应急响应或提出响应建议,调派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做好召开第一次县抗震救灾紧急会议的准备工作。
(3)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集中安置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
(4)组织抢险救援队伍,抢修抢通受损交通、电力、通信、供水、供气和广播电视等关键基础设施。
(5)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确保救援通道畅通。
(6)在通信、交通中断等极端情况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调派消防救援大队和澜沧消防救援机动中队组成前突分队,携带通信、侦察装备,快速突进灾区,核查灾情、建立联系、上报信息,并立即开展抢险救援,收集、上报灾情信息。
(7)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织本系统、本行业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3 响应行动
4.3.1 启动一、二、三应急响应行动
(1)震后30分钟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并启动县级地震灾害一、二、三级应急响应。
(2)总指挥(县委书记、县长)全面领导抗震救灾工作。县后方指挥部指挥长(县委副书记)负责后方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在县前方指挥部指挥长到达灾区前,代行调度应急处置、调派救援力量、调拨救灾物资等职责,县后方指挥部各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迅速赶赴县应急指挥中心(县应急管理局)操场到岗就位,集中办公,组织、指挥后方抗震救灾行动。县前方指挥部指挥长(常务副县长)赶赴灾区,组织、指挥抗震救灾行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分别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灾区,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3)县委、县政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开展情况;按照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安排,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视情请求上级给予支援。
(4)震后30分钟内,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前往县应急指挥中心或操场参加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的抗震救灾紧急会议。会议传达学习党和国家领导人,县委、县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调度灾区人民政府,进一步了解掌握震情、灾情和先期处置情况;听取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抗震救灾工作开展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抗震救灾全面工作;通报启动县级地震一级(或二级、三级)应急响应决定。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筹调派县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力量、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等梯次、有序进入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震后2小时内,县前方指挥部各工作组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震后3小时内,专项工作组赶赴各乡(镇);县后方指挥部全力做好抗震救灾资金、物资、装备、人员的支援保障;做好国家和省、市工作组的接待和有关保障工作;筹备前后方指挥部第一次联合会议;视情组织召开第一次新闻发布会,通报震情、灾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县前方指挥部根据就位情况,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7)前方后勤保障组负责县前方指挥部的选址、搭建,做好交通运输、通信保障、电力供应、供排水、防洪防雷、安全保密、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生活保障等工作。
(8)县前方联合指挥部统筹灾区救援力量,组织指挥灾情摸排、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秩序维护、基础设施抢修、宣传引导、灾情发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
(9)前方信息收集组做好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工作。
(10)前方新闻宣传组统一组织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积极引导舆论。后方新闻宣传组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建立定时发布机制,第一时间回应社会关切。
(11)前方医疗防疫组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红十字救援等队伍支援灾区做好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12)前方监测预警和灾损评估组加强震情会商研判,加密地震监测预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应对处置意见建议。协助做好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灾害调查、烈度评定和灾害损失评估。
(13)前方次生灾害和排危除险组开展各项风险隐患排查、排危除险。
(14)前方交通运输保障组按照远端分流、中端管控、近端管制的原则,实施交通管控,确保抗震救灾生命线畅通。做好抗震救灾公路、水路、航空等交通运输及运力保障,组织抢修受损公路、水路、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对接灾区人民政府做好直升机起降点准备。
(15)前方通信保障组做好公网应急通信保障,协调中国电信澜沧分公司、中国移动澜沧分公司、中国联通澜沧分公司、中国铁塔澜沧办事处等通信运营企业及时抢修受损公网通信设施设备,保障公网畅通。
(16)前方电力保障组及时抢修受损电力设施设备,做好应急供电保障。
(17)前方供水供气组及时抢修受损供水、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做好应急供水、供气保障。
(18)后方统筹调度和服务保障组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立即启动县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达地震应急救灾资金,接收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向上级申请救灾物资、资金和政策支持,全力支持灾区抗震救灾。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19)前方群众安置和物资保障组做好群众的转移安置,及时调运急需救灾物资,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抗震救灾行动。
(20)前方搜索营救组立即在灾区核心入口设立“救援力量接收分配站”,为外部救援力量做好协调、对接、引导工作。
(21)前方社会治安组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灾区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22)前方社会组织管理和善后处置组做好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管理,对遇难人员及孤、残人员的善后事宜,依法对无法确定身份的遇难者进行身份鉴定。
(23)前方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组协调做好灾区国外和港澳台人员的临时安置、转移和有关事项的通报,做好国外和港澳台救援队伍、捐赠款物的对接、接收和管理。
(24)前方军地联合工作组协调解放军、武警、民兵等力量参与救援工作。
4.3.2启动四级应急响应行动
(1)震后30分钟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并启动县级地震灾害四级应急响应。
(2)指挥长组织召集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到县应急局召开紧急会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分析、研判和发布震情灾情信息,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乡(镇)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同时县指挥部各工作组根据县级需求做好指导和支援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商县财政局视情下拨抗震救灾补助资金,全力支持灾区抗震救灾。
(4)县应急管理局商县发展和改革局视情调运急需救灾物资,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抗震救灾行动。
4.3.3 有感地震应对
(1)县级不设立战时指挥机构。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视情况组织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及有关负责同志到县应急局指挥中心召开紧急会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分析、研判和发布震情灾情信息,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乡(镇)指导开展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2)县应急管理局和县财政局视情下拨抗震救灾补助资金,全力支持灾区抗震救灾。
(3)县应急管理局和县发展和改革局视情调运急需救灾物资,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抗震救灾行动。
4.3.4 应急处置措施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根据震情、灾情等实际,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紧急叫应叫醒。通过发送地震“必达信”、拨打电话等方式,叫应叫醒地震应急响应“关键人”。
(2)灾情信息收集、汇总与发布。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统计和汇总本级灾情信息,按规定时限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批转的中央领导同志和省部领导、市级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做好传达和督导落实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报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灾情信息要严格核实,确保准确。县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上报上级有关部门的灾情信息,应经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口径,分别同步一致向上级部门报告
(3)人员排查搜救。组织、指导灾区开展自救互救,根据灾情需要,及时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工程抢险救援队伍,协调灾区及周边驻守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调配专业救援装备设备,赶赴灾区开展拉网式排查和人员搜救工作。
(4)医疗救治救助。组织医疗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必要时建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调配,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的供应保障;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适时对受灾群众和救援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
(5)群众转移安置。紧急转移受灾和受威胁群众,及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开设临时安置点,加强安置点安全隐患排查巡查和整治。设立救灾物资集中接收点(库),筹调运送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折叠床和移动厕所等各类生活物资设备,按照“六有”(有衣穿、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住所、有学上、生病有医治)要求,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6)遇难人员善后。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及家属安抚;做好遇难人员及孤、残人员的善后事宜;依法对无法确定身份的遇难者进行身份鉴定;组织开展遇难人员悼念活动。
(7)交通运输保障。抢修交通基础设施,全力打通救援生命通道,保障生命线的畅通,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全力维护交通秩序;组织抢险队伍,调拨、租赁、征用各类运输工具;调配交通运力,全力保障救灾运输需求。
(8)公网应急通信保障。搭建抗震救灾公网应急通信保障网络。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量迅速修复被损毁的公网通信设施,启用公网应急通信设备,构建公网应急通信网络,全力保障灾区公网应急通信畅通。调集抢险队伍修复受损的通信设施设备,尽快抢通灾区通信网。
(9)电力供应保障。调配应急发电、应急照明等装备设备,做好应急通信电力保障,全力保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临时安置点、临时医院(医疗点)等重要场所安全用电和照明需求。调集抢险队伍修复受损的电力设施设备,及时恢复灾区电力供应。
(10)水气供应保障。及时抢修灾区受损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保障功能。
(11)卫生消杀防疫。建立卫生消杀防疫工作机制,对饮用水、食品和药品开展监测、巡查和监督,加强灾区卫生消杀和疫情防控,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医学检验和疫苗接种。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和排污排泄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严密防范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12)社会治安维稳。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受灾群众安置点、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和暴力恐怖事件的防范工作;做好信访维稳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灾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13)监测预警。加强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组织对灾区环境污染状况进行应急监测,并关注大气、土壤、地表水等污染状况,提出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的建议;负责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提供灾区重大污染源分布情况,判定污染危害影响情况,提出处置建议;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应急监测,提出处置建议;指导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污染防控应急措施。
(14)次生灾害防范与处置。加强次生灾害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防范因余震和降雨形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公路边坡、桥梁、隧道、航运枢纽、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冶炼设施、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等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15)灾害损失评估。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应急管理、发改(含能源)、工信、教体、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运、农科、水务、文旅、卫健、林草、统计、地震、消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汇总提交县级和行业部门的灾情报告。
(16)社会力量动员。统筹安排城区及受灾区域物资搬运所需的人力;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有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组织开展捐款捐物活动,负责救灾捐赠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和反馈等工作。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7)新闻宣传报道。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动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发现和处置地震舆情事件。组织抢修应急广播及电视设施设备,尽快在安置点搭建电视集中收看点,确保灾区群众能够及时听到党和政府的声音。
(18)港澳台侨和涉外事务。妥善转移安置在灾区的国外和港澳台人员,及时向省、市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有关情况。做好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工作的组织管理。组织协调国外和港澳台救援队伍申报入境和在灾区开展救援活动。做好国外和港澳台捐赠款物的接收和管理。配合上级召开新闻发布会等相关事宜。
(19)生产生活恢复。加强灾区物价和供给监测,采取必要的干预手段,稳定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供应;指导、帮助灾区积极稳妥做好复学复工复产。
(20)紧急征用管制。在紧急状况下,依法向公众、企业和社会组织紧急征用急需的物资装备,使用完毕或应对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物资装备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照“谁征用、谁补偿”原则,从地震应急救灾等相关资金中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视情对特定区域实行封闭管理,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行临时管制。
(21)其他处置措施。根据灾情需要,依法依规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4 抗震救灾总结
地震应急响应结束后,澜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抗震救灾工作进行全面复盘,形成总结报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 恢复重建
5.1 灾害调查评估
地震应急响应结束后,及时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复盘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较大地震灾害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调查评估。一般地震灾害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调查评估。
5.2 过渡性安置
过渡性安置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灾区党委、政府组织实施,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给予指导和支持。
5.3 恢复重建规划编制与实施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等省级、市级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根据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县人民政府择机组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县人民政府择机组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6 其他地震应急处置
6.1 邻近县(区)地震波及事件的应急处置
邻近县(区)地震波及事件,指在我县相邻近县(区)发生的,并且可能波及我县的地震事件。
邻近县(区)发生5.0级以上地震后,县地震局迅速分析邻近县(区)地震对我县的影响,研判我县境内的最高地震烈度,评估地震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视其对我县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给予救援力量和款物支援。
6.2 其他县(区)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其他县(区)发生地震灾害,按照上级要求和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实施。
6.3 周边国家地震波及事件的应急处置
缅甸等周边国家发生地震,视其对我县的影响程度,开展以下工作:
(1)县地震局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
(2)依据我县震情灾情情况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全力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县委宣传部、县县委网信办、县政府外事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及时了解境外灾情、国际社会舆情和响应等情况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4)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组织对边境线、口岸、通道的巡查,防范边民涌入,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同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群众的避险、撤离、临时安置等工作。
(5)当毗邻国家发生地震灾害造成大量边民在我县临边区域聚集时,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政府外事办公室等部门和单位及雪林、糯福边境乡(镇)党委、政府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并按照有关预案妥善处置。
6.4 有感地震应急处置(4.0级以下)
县级不设立战时指挥机构。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视情况组织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及有关负责同志到县应急局指挥中心召开紧急会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分析、研判和发布震情灾情信息,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乡(镇)指导开展抗震救灾相关工作。受灾乡(镇)及各行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灾害损失情况,遵循“有灾报灾,无灾报平安”的上报原则。
6.5 应急备震事件
应急备震事件是指当省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地震),需要实施应急备震工作的事件。
(1)县地震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核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研判意见,提出防范应对措施。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地震预报区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防范应对准备。
(3)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等部门负责对可能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采取有效防范应对措施。
(4)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澜沧公路分局、普洱澜沧供电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澜沧消防救援机动中队等部门(单位)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县应急管理局、县人民武装部、武警部队、民兵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5)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澜沧公路分局、普洱澜沧供电局、澜沧景迈机场等部门(单位)修订完善交通、通信、电力保障方案,加强对有关设施设备的防护。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6)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等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维护社会稳定。
6.6 地震传言事件应对处置
县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第一时间开展应对处置。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等部门根据情况组织分析、研判传言起因,积极做好舆情处置。
7 应急准备
7.1 预案建设与管理
(1)预案实施后,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县地震应急预案,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地震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组织预案和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的宣传、培训、演练和修订,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县地震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的修订完善。
(2)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地震应急预案制(修)订,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制(修)订,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3)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石化、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商超等公共服务机构(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水库、危险化学品和油气管道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者包括地震内容的应急预案,抄报行业主管部门。
(4)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各类园区管委会应编制地震应急预案或在综合性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内容或制定地震应急措施。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报辖区乡(镇)备案。各类园区管委会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5)重大活动组织方应当在活动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内容或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6)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
(7)应急管理部门督促指导各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
7.2 监测预报
(1)县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县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向预报区人民政府通报震情信息。
(2)县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震情跟踪监视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临震预报,督促指导预报区党委、政府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7.3 宣传教育与演练
(1)宣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开展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法律法规知识、应急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要把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纳入宣传教育内容。应急管理、教体、地震等部门和单位加强指导和监督。
(2)培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进行地震灾害知识和救援技能培训。
(3)演练。县级地震应急综合演练原则上每年开展2次,由澜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各行业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应急专项演练,乡(镇)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灾害自救互救应急演练,村(居)委会以及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车站、码头、大型商场、景区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至少开展2次地震应急疏散演练或自救互救演练。
7.4 救援队伍建设
(1)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为主体、专业救援力量为协同、军队救援力量为突击、航空救援力量为支撑、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的救援力量体系,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服务保障。
(2)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和管理本系统、本行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物资和装备,定期开展技能培训,积极开展抢险救援竞赛及演练,增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
(3)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军地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部队在抗震救灾中的团体作战优势。
(4)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各类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或者与辖区内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网格化信息员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积极组织和发动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群防群治和自救互救工作。
7.5 应急物资储备
(1)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措施和方案,健全应急物资生产、收储、调拨、征用和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交通运输保障体系,在偏远山区乡(镇)大力推动直升机停机坪建设和合理前置应急物资装备。
(2)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物资储备,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7.6 应急资金保障
(1)防震减灾资金保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运行经费(包括年度地震应急准备、应急演练、日常运行)、教育培训(基层应急能力提升)、避难场所建设及管理、救援队伍建设等防震减灾资金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2)抗震救灾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以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救灾资金保障工作,健全完善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参与抗震救灾资金补助工作机制。县级财政对达到县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的地区,按照及时快速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支持灾区做好应急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7 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
(1)县人民政府要利用学校、文体场馆、酒店、公园绿地、广场、福利院、乡镇和村(社区)的办公用房、文化服务中心等,因地制宜建设应急避难场所,配备完善标识标牌和必要的供电、供水、通信、消防、视频监控、应急广播、排污等功能设施和应急物资,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
(2)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地震预警终端等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加强运维管理,保证通道、出口畅通。
7.8 指挥平台建设
县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进应急指挥部建设,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及时反馈、任务需求快速对接、灾害损失准确评估,保障抗震救灾决策科学、指挥高效、调度精准。
7.9 应急准备督导指导
澜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地震灾害防范应急准备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县人民政府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级及下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运行情况、应急预案、工作机制、物资储备、经费保障、应急避难场所、科普宣传、救援队伍、地震监测和震情跟踪,以及各类工程设施抗震设防情况等进行督导检查。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虚报、瞒报灾情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澜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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