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4001/20250827-00001 | 公开目录 | 澜政办发 |
| 发布机构 | 澜沧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5-08-27 |
| 名 称 | 澜沧接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
澜沧接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67号)要求,依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的规定,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要求,结合澜沧县机构改革和部分单位职能调整情况,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澜沧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主体
(一)依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下列单位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各级人民政府”和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列入县级行政规范
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规定,澜沧县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政府共21个。
分别为: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勐朗镇人民政府、上允镇人民政府、糯扎渡镇人民政府、东回镇人民政府、惠民镇人民政府、谦六彝族乡人民政府、南岭乡人民政府、富邦乡人民政府、竹塘乡人民政府、拉巴乡人民政府、酒井哈尼族乡人民政府、发展河哈尼族乡人民政府、糯福乡人民政府、雪林佤族乡人民政府、木戛乡人民政府、安康佤族乡人民政府、文东佤族乡人民政府、富东乡人民政府、大山乡人民政府、东河乡人民政府。
(二)依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下列单位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的规定,澜沧县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共29个。
分别为: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公安局,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民政局,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司法局,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财政局,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水务局,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澜沧拉祜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审计局,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统计局,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信访局,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依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下列单位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规定,澜沧县符合条件的组织有8个。
分别为: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投资促进局,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茶叶和特色生物产业发展中心,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搬迁安置办公室,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局);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地震局。
二、有关要求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的部门和单位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清单的县级机构(包括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及其办公室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依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的规定,细化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核、备案、清理等法定程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等制度。
(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及时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如税务、烟草专卖等),依照本系统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执行,不纳入县级清单管理。
附件: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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