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4001/20250422-00001 | 公开目录 | 澜政办发 |
| 发布机构 | 澜沧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5-03-10 |
| 名 称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澜沧县〈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 ||
| 文 号 | 澜政办发〔2025〕12号 | 主 题 词 |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澜沧县〈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
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澜沧县〈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澜沧县《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
| 序号 | 条款 | 法律内容 | 职责部门 | 理由 |
| 1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本条款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为公安交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其中:主城区内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在国道、省道、乡道及其他除主城区外的区域的车辆违法行为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存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负责查处。 | 依据《澜沧县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措施任务清单》二、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二)深入打好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攻坚战,渣土车运输,扬尘管控等,由住建部门牵头,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据澜办通﹝2021﹞58号《关于印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指导监督工业扬尘污染行政处罚工作的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霞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管理和执法工作;交通运输部门有严格控制扬尘管控,减少道路移动源污染排放的责任;公安部门有对在用汽车监督执法检查的责任。 |
| 2 | 第一百一十八条 |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本条款中“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根据中共普洱市委办公室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普办发〔2017〕19号)文件精神“推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具体范围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依据澜办通﹝2021﹞58号《关于印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指导监督工业扬尘污染行政处罚工作的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霞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管理和执法工作。 |
| 3 | 第一百一十九条 |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本条款中第一、二款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第三款由公安部门负责。 | 根据中共普洱市委办公室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普办发〔2017〕19号)文件精神“推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具体范围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依据澜办通﹝2021﹞58号《关于印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指导监督工业扬尘污染行政处罚工作的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霞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管理和执法工作。 |
| 4 | 第一百二十一条 |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本条款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为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其中,对工业企业拒不落实停产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施工工地拒不停止土石方作业行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其所管养的道路范围内拒不停止可能扬尘污染的渣土、煤、垃圾等运输行为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 根据现行管理规定,该条款由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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