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4001/20241211-00001 | 公开目录 | 澜政办发 |
| 发布机构 | 澜沧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4-12-11 |
| 名 称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澜沧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
| 文 号 | 澜政办发〔2024〕111号 | 主 题 词 |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澜沧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澜沧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经县 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 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 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 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8号)精 神,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 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云南省养殖环节病死 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和标准〉的通知》(云农牧〔2021〕11 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病死畜 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云农 牧〔2021〕13号)要求,结合澜沧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以政府推动 和市场运作为导向,加快推进澜沧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 设,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 公共卫生安全,为促进全县畜牧业绿色发展、动物疫病有效防控、 畜牧业转型升级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
按照“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 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围绕对“牧运通”云南病死畜禽无害化 处理监管系统的应用,全面提升我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效 率和监管能力,力争到2025年,我县基本建立以生猪为重点、兼 顾其他畜禽,涵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科学完备、 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基本实现病死畜禽无 死角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目标。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体系
依托澜沧县昌腾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在勐朗镇富本村建设的病 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围绕“牧运通”云南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监管系统的应用要求,合理设立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站点,建立以病 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为中心的集中收集体系。
(二)全面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 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按规定如实记录、报告病死畜禽情况, 并承担病死畜禽委托无害化处理的义务。无害化处理厂承担病死 畜禽无害化处理运营主体责任,应认真执行疫病防控、环境保护、 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如实记录、报告病死畜禽收集和处理情况, 按标准建设收集、暂存、运输、处理设施,确保符合动物防疫和 环保要求。从事畜禽经营、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病死畜禽无 害化处理厂对经营、运输过程中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需对染疫动物实施扑杀、销毁的,由 无害化处理厂负责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财政 补 助 。
(三)强化监督管理
各乡(镇)应指导养殖场(户)配合做好病死动物集中无害 化处理工作,要求养殖场(户)出现病死畜禽要及时通过“至为 无害化”APP 或拨打本辖区收集员电话进行报收,一律不得私自 处理。对本辖区内的病死畜禽收集和运输工作做好监督和审核,
确保程序规范、清洁安全。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各乡(镇) 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养殖场(户)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未按规定处置病死畜禽及动物产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严肃处理,杜绝病死动物产品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
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实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区域 联系人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对抛弃、 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对 于违反规定的责任主体,由澜沧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查 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泛宣传,提高认识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介,采取宣传 挂图,宣传手册、宣传视频、“明白纸”等方式,加大病死畜禽 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对防范疫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意义,引导全 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五)收集和处理
养殖场(户)病死畜禽的收集,由养殖业主向当地畜牧兽医 站和保险公司(病死畜禽办理保险手续的)报告后,立即通过“至 为无害化”APP 或拨打负责本辖区无害化处理收集员电话进行报 收。畜牧兽医站、保险公司(病死畜禽办理保险手续的)负责派 员现场勘查,初步确定病死畜禽的死亡原因,排除重大动物疫情 和完善保险理赔手续后,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员负责用专 用车辆到场(户)收集,现场填写收集凭证,并通过拍摄影像资 料上报审核。
实行代宰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厂)宰前经检疫确认为病害生 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生猪,宰后经检疫或肉质品检验确认不可食 用的生猪产品及其屠宰废弃物等,由屠宰企业通知病死畜禽无害 化处理厂派员到场(厂)收集。屠宰企业须与病死畜禽无害处理 单位签订委托处理协议,处理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财政补助。 屠宰加工的废弃物或者检疫不合格产品,委托无害化处理厂处理, 处理费用由屠宰企业承担。
对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公安局等行政执 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 需要依法销毁的,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负责受理并做好无害 化处理,处理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依法依规执行。
对被随意丢弃的病死畜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辖 区乡(镇)负责组织收集并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进行无害化 处理,处理费用由乡(镇)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进行商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人民政府对全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全面落实属 地管理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病死畜禽 无害化处理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 理工作安排到村、组(社)及养殖场(户)进行落实。县农业农 村和科学技术局、县财政局牵头协调,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加强经费保障、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支持配 合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配套设施建设的用地保障;生态环境 部门负责对随意乱丢病死畜禽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 查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负责对涉 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立案查处。
(二)完善机制建设
各乡(镇)应督促养殖场(户)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签 订收处协议,确保所有病死畜禽全部由无害化处理厂进行统一收 集、集中处理。保险机构与无害化处理厂应加强合作,将保险查 勘与病死畜禽收集、转运协同开展,形成畜禽保险理赔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结合的联动机制。应把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作为保险理赔的必要前提条件,将保险查勘与病死动物清收同步 进行,简化理赔流程,对未经无害化处理厂出具证明、不能确认 已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保险机构不应予以理赔。
无害化处理厂要认真执行国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相关法 律法规,完善设施设备和,技术措施,杜绝收集、运输和无害化 处理环节造成疫情扩散和传播。
(三)补助对象、标准和方式
我县所有病死畜禽由无害化处理厂负责统一收集、运输和集 中处理,养殖场(户)不得私自进行处理。按照“谁处理、补给 谁”的原则,各级下达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费用, 全额补助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作为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 补助经费,无害化处理厂不得向养殖场(户)收取任何费用。
2024年起,我县将所有家养的畜禽品种全部纳入无害化处理 补助政策实施范围,所需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应确 保所有下达补助资金100%用于实施补助。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 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云农 牧〔2018〕84号)文件精神,每头病死猪补助80元(其中:中央 财政60元,省级财政10元,市、县财政10元)。
无害化处理厂应于每年2月1日前,将上年度澜沧辖区内养 殖环节病死畜禽收集处理情况相关表格资料的纸质材料交到澜沧 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并将申请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所需的纸质材料(一式四份)经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业务股室审核签 字、分管领导审核签字,送主管领导签字、盖单位公章后,到县 财政局经相关股室审核签字、分管领导审核签字,送主管领导签 字、盖单位公章,由县财政局留存一份、交回县农业农村和科学 技术局两份、无害化处理厂留存一份。
(四)提升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管理水平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应对 无害化处理加强监管和指导,充分发挥“牧运通”云南病死畜禽 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作用,将无害化处理厂视频接入省平台,开 展实时监管;专业运输车辆安装GPS 定位和视频监控,对收集、 运输过程进行全程监控;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应及时准确书面和网 上报送无害化处理数据和相关情况,相关数据和情况作为申领补 助的依据。
(五)加强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施监管
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要切实加强数据审核,主动接受群 众和社会监督,对处理厂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挪用补助资 金和行为,一经查实,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县财 政局做好资金保障,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补助资金拨付和使用等 环节的管理。
本方案自2024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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