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4001/20241129-00001 | 公开目录 | 澜政办发 |
| 发布机构 | 澜沧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4-11-29 |
| 名 称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澜沧县国资委履行出资人权力责任 清单(试行)》的通知 | ||
| 文 号 | 澜政办发〔2024〕110号 | 主 题 词 |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澜沧县国资委履行出资人权力责任
清单(试行)》的通知
县各有关单位,各县属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准确把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职责定位,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规范行权履职,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澜沧县国资委履行出资人权力责任清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澜沧县国资委履行出资人权力责任清单(试行)
类别 | 序号 | 权责事项 | 实施依据 | 子序号 | 子项 | 责任主体 | 备注 | |
县国资委 | 县政府 | |||||||
一、规划与投资监管 一、规划与投资监管 | 1 | 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 1.1 | 全县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性政策(调整制定) | 审核 | 批准 | |
1.2 | 县属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含主业认定) | 审核 | 批准 | |||||
1.3 | 全县国有经济规划动态调整 | 审核 | 批准 | |||||
2 | 县属企业功能界定和分类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二、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四)划分国有企业不同类型,按照谁出资谁分类的原则,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制定所出资企业的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普洱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监管的实施意见》“(二)分类程序。” | 2.1 | 县属企业功能界定和分类 | 审核 | 批准 | ||
3 | 企业投资监管 | 《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一条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澜沧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澜沧县县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澜国资委发〔2020〕45号)第五条县国资委指导县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 澜沧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澜沧县县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澜国资委发〔2020〕46号)。 | 3.1 | 县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含计划调整额度在投资总额10%以上)监管 | 审核 | 批准 | ||
3.2 | 计划外500万元以上新增现金投资,计划外1000万元以上非现金投资; | 审核 | 批准 | 普洱市1,000万元以上 | ||||
3.3 | 制定投资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 | 审核 | 批准 | 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内容 | ||||
3.4 | 企业功能定位和主业范围以外的投资项目 | 审核 | 批准 | |||||
3.5 | 企业单项项目投资总额大于企业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10%(含)以上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 审核 | 批准 | |||||
3.6 | 资产负债率高于70%、带息负债比率高于70%的高负债企业且上一年度净利润为负的县属企业所有固定投资、股权投资和金融投资项目 | 审核 | 批准 | |||||
3.7 | 主业非商业房地产的企业新增商业房地产业投资项目 | 审核 | 批准 | |||||
3.8 | 投资新设、参股持牌金融机构 | 审核 | 批准 | |||||
3.9 | 并购非国有股权或向非国有企业增资 | 审核 | 批准 | |||||
3.10 | 境外投资 | 审核 | 批准 | |||||
二、改革改组 二、改革改组 | 4 | 新设公司 |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普洱市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普办发〔2020〕34号)“三、有效履行国资监管职责(七)规范并购重组。严格审核国有企业并购重组非国有股权或资产行为,对非主业项目一律不得投资。对符合企业发展战略需进行并购重组的,企业要做好研究论证和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和备案程序”。 《关于调整优化省国资委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的批复》(云编〔2019〕号)省国资委主要职责:(四)指导推进所监管企业改革和重组。 | 4.1 | 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新设方案(包括二、三级) | 审核 | 批准 |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规定明确的命脉行业和关键领域(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承担着推动经济发展、保障国家利益和服务人民生活的重要责任) |
4.2 | 一般的一级企业新设方案 | 审核 | 批准 | |||||
4.3 | 一般的二、三级企业出资额500万元以上或出资额占上一年所有者权益10%以上的新设方案 | 审核 | 批准 | |||||
4.4 | 一般的二、三级企业出资额不足500万元且出资额不足上一年所有者权益10%的新设方案 | 审批 | 备案 | |||||
5 | 改制重组 | 5.1 | 县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含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破产、上市、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 | 审核 | 批准 | |||
6 | 县属企业章程制定修改 |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 6.1 | 一级企业 | 审批 | |||
三、产权管理 三、产权管理 三、产权管理 三、产权管理 三、产权管理 三、产权管理 三、产权管理 三、产权管理 | 7 |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二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澜沧县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澜政发〔2019〕51号)第八条: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一)企业产权整体无偿划转。1.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整体无偿划转,由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2.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整体无偿划转,由不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共同联合行文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3.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两级以上政府所出资企业之间整体无偿划转,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产权划出划入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产权价准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有关批准文件抄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产权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将有关批准文件逐级抄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二)企业单项资产无偿划转。 1.企业单项国有资产在同一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资产账面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资产账面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批准后,抄报县人民政府备案。2.企业单项国有资产在不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资产账面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共同行文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资产账面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共同行文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批准后,抄报县人民政府备案。(三)县属企业内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涉及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报县级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市级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并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四)企业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在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以及股东组成和股权结构完全相同的企业之间进行。 | 7.1 | 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整体无偿划转 | 审核 | 批准 | 《澜沧县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
7.2 | 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整体无偿划转 | 审核 | 批准 | 不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共同联合审核 | ||||
7.3 | 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两级以上政府所出资企业之间整体无偿划转 | 审核 | 批准 | 由产权划出划入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部门审核;500万以上有关批准文件抄报市人民政府,抄送市财政局、市国资委;5000万以上有关批准文件抄报省人民政府,抄送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 ||||
7.4 | 企业单项国有资产在同一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资产净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 审核 | 批准 | |||||
7.5 | 企业单项国有资产在同一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资产净值在50万元以下 | 审批 | 备案 | |||||
7.6 | 企业单项国有资产在不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资产净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 | 审核 | 批准 | |||||
7.7 | 企业单项国有资产在不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资产净值在10万元以下 | 审批 | 备案 | |||||
7.8 | 县属企业内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涉及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 审核 | 批准 | 上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并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 ||||
8 | 国有产权有偿转让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澜沧县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澜政发〔2019〕51号) 第九条国有产权有偿转让。(一)有偿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遵循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原则,实施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不得转让。设有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协议转让条件,需采取协议方式定向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在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底价,并经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或者专门授权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二)涉及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履行审批手续。(三)有偿转让政府直接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的,由县级国资监管机构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四)县属企业有偿转让所属子企业国有产权,由相应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后报县级国资监管机构联合批准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按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置。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加强项目审批备案管理,并及时进行相关项目审批及产权交易信息统计。(六)国有产权有偿转让涉及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意见,职工安置等重要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七)除经依法批准的协议转让外,有偿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通过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或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披露有关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开挂牌交易交易完成后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有偿转让政府直接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所取得的净收益,全额解缴本级财政。县级财政应当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编制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8.1 |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 | 审核 | 审批 | 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已被《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于2018年7月1日废止,现行有效的是《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 |
8.2 | 有偿转让政府直接出资企业国有产权 | 上报 | 审批 | |||||
8.3 | 县属企业有偿转让所属子企业国有产权 | 审核 | 审批 | |||||
9 | 国有资产核销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澜沧县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澜政发〔2019〕51号)第十二条国有资产损失核销。 | 9.1 | 县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国有资产作价入股等资产处置行为导致企业账面国有资产损失100万元以下 | 审核 | 县财政局批准 | ||
9.2 | 县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国有资产作价入股等资产处置行为导致企业账面国有资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 审核 | 批准 | 县财政局和县国资委共同审核 | ||||
9.3 | 因资产处置,单个项目核销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 审核 | 批准 | 有关批准文件抄报市人民政府,抄送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 ||||
9.4 | 因资产处置,单个项目核销损失5,000万元及以上 | 审核 | 批准 | 有关批准文件抄报省人民政府,抄送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 ||||
10 | 国有资产作价入股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澜沧县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澜政发〔2019〕51号) 第九条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第十条国有资产作价入股。 | 10.1 | 政府直接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存量国有资产作价入股进行股份制改革或者转作对其他企业出资 | 审核 | 批准 | ||
10.2 | 县属企业的一般子企业以存量国有资产作价入股,进行股份制改革 | 审批 | ||||||
11 | 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国有股权质押和托管事项备案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四条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第三十三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 11.1 | 县属企业(一级) | 审核 | 批准 | ||
11.2 | 县属企业重要子企业 | 审核 | 批准 | 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净资产总额超过母公司净资产总额10%以上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净资产总额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总额的10%,但掌握企业重要生产要素和资源,从事主营业务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县人民政府或县国资委认定的其他重要子公司等 | ||||
12 | 履行监管职责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 |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 12.1 | 履行监管职责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 | 审核 | 批准 | ||
13 | 资本金变动 |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 13.1 | 县属企业资本变动(一级) | 审核 | 批准 | ||
13.2 | 二、三级企业注册资本金变动达500万元以上,或出资额占上一年所有者权益10%以上。 | 审核 | 批准 | |||||
13.3 | 二、三级企业注册资本金变动不足500万元,或出资额不足上一年所有者权益10%。 | 批准 | ||||||
14 | 企业债券发行 |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21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 14.1 | 企业债券发行 | 审核 | 批准 | ||
四、业绩考核薪酬管理 四、业绩考核薪酬管理 | 15 | 县属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澜政办发〔2022〕116号)、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办法(试行)》(澜政办发〔2022〕117号) | 15.1 | 县属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 | 考核 | 批准 | 根据需要,听取政府分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以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
16 | 县属企业负责人薪酬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澜政办发〔2022〕116号)、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办法(试行)》(澜政办发〔2022〕117号)。 | 16.1 | 薪酬种类(年薪制) | 审核 | 审批 | ||
16.2 | 薪酬兑付(非年薪制考核兑现支付) | 审批 | ||||||
16.3 | 薪酬兑付(年薪制考核兑现支付) | 审批 | 人社部门审核;兑现结果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部门备案 | |||||
17 | 县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预算方案 | 党中央、国务院文件: | 17.1 | 县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预算方案 | 备案 | |||
18 | 县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 | 澜沧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财政局 澜沧拉祜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澜沧县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澜政办发〔2019〕5号)。 | 18.1 | 县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 | 审批 | |||
19 | 县属企业中长期激励计划 |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第一百七十二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 19.1 | 县属企业中长期激励计划 | 审核 | 审批 | ||
五、重大财务事项监管 五、重大财务事项监管 | 20 | 县属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 | 1、《公司法》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一百七十二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第十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 20.1 | 县属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 | 审批 | 报告 | 每年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一次 |
21 | 县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 |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第十七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第四十五条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 21.1 | 年度融资计划 | 审核 | 审批 | ||
21.2 | 资产负债率超过风险防控规定警戒线、企业债务风险不可控的对外借款 | 审核 | 审批 | |||||
21.3 | 融资借款致使资产负债率超过65%的对外借款 | 审核 | 审批 | |||||
21.4 | 累计融资借款额度超过上年企业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的对外借款 | 审核 | 审批 | |||||
21.5 | 单笔融资借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对外融资借款 | 审核 | 审批 | |||||
21.6 | 单笔融资借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的对外融资借款 | 审批 | ||||||
21.7 | 隶属同一县属企业的下属子企业之间融资担保 | 备案 | ||||||
21.8 | 县属企业之间担保 | 审批 | ||||||
21.9 | 其他担保 | 审核 | 审批 | |||||
《普洱市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普办发〔2020〕34号)“三、有效履行国资监管职责。(九)严控对外捐赠。集团公司在同一年度内单笔捐赠超过5万元或单笔不超过5万元但捐赠2次(含)以上且总额超过5万元的,应当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受托部门审批” | 21.10 | 对外捐赠在同一年度内单笔超过5万元或单笔不超过5万元但捐赠2次(含)以上且总额超过5万元,但未达到50万元 | 审批 | |||||
21.11 | 对外捐赠在同一年度内单笔超过10万元或单笔不超过10万元但捐赠2次(含)以上且总额超过50万元 | 审核 | 审批 | |||||
六、企业负责人管理 | 22 | 县属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 |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第二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 22.1 | 参照科级管理的县属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 | 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任免 | ||
22.2 | 参照科级管理的县属企业中层以上的干部,包括二级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选拔任用 | 审批 | ||||||
22.3 | 参照股所级管理县属企业的负责人(管理班子成员)选拔任用 | 审批 | ||||||
22.4 | 三级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选拔任用 | 备案 | ||||||
注: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澜沧县国资委履行出资人权力责任清单(细化)
| 类别 | 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履职方式 | 追责情形 | 责任股室 |
| 一、规划与投资监管 | 1 | 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 | 1.1全县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政策制定 | 行政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党中央、国务院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十二)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该管的要科学管理、决不缺位,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十四)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配置”。 | 一、履职内容 (一)按照国家和省、市、县规划周期,根据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行业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国家和省、市、县重大战略、区域发展战略等,组织编制全县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五年规划、县属企业五年规划。 (二)对规划执行、调整情况进行评估。 二、履职程序 (一)立项; (二)前期研究和文本起草。对宏观经济形势以及我县国有企业所处重点行业的发展现状、问题、目标、路径等进行研究,编制规划文本草案; (三)征求意见。组织县属企业以及相关部门、研究机构、高校、专家学者等对规划文本草案进行深入论证、提出修改意见; (四)履行审核或审批程序。 三、衔接工作 (一)与其他战略和规划的衔接。与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行业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国家和我县重大战略、区域发展战略相统一。 (二)与其他部门的衔接。对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四、事中事后监管 (一)督促县属企业按照全县规划和县属企业五年规划制定本企业、本地区规划,形成上下衔接的规划体系。(二)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三)对县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审核或审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国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履职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企业党建与规划发展股 |
| 一、规划与投资监管 | 1 | 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 | 1.2县属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含主业认定) | 行政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党中央、国务院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十二)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该管的要科学管理、决不缺位,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十四)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配置”。 | 一、履职内容 (一)组织发展战略规划编制。 (二)确定企业功能定位和主业。 (三)对企业发展新业务领域的商业模式进行指导和日常管理。 二、履职程序 (一)督促企业董事会落实内部决策和战略管理职责,上报发展战略和规划文件; (二)组织专家论证听取意见,审核县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含企业主业认定情况报告); (三)出具审核或审批意见。 三、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相关规定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管理指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国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履职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企业党建与规划发展股 |
| 1.3规划动态调整审核 | 一、履职内容 (一)组织发展战略规划编制滚动修编。 (二)确定企业主业。 (三)对企业发展新业务领域的商业模式进行指导和日常管理。 二、履职程序 (一)督促企业董事会落实内部决策和动态管理职责,报送战略和规划调整文件; (二)组织专家论证听取意见,审核县属企业发展战略规划调整(含企业主业认定情况报告); (三)出具审核或审批意见。 三、事中事后监管按照相关规定对规划动态调整和执行情况进行管理指导。 | 企业党建与规划发展股 | |||||
| 一、规划与投资监管 | 2 | 县属企业功能界定和分类 | 党中央、国务院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二、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四)划分国有企业不同类型,按照谁出资谁分类的原则,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制定所出资企业的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 普洱市人民政府文件: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普洱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监管的实施意见》“(二)分类程序。1.存续企业。由企业根据本意见确定其整体类别,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即市国资委、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它部门,下同)申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审核并制定所市属企业的功能界定和分类方案,报市政府审核批准。2.新设企业。由出资人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企业的战略定位和功能作用等在设立时确定企业类别。3.相对稳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企业类别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各类企业划分类别后,要按照其功能定位充分发挥作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原则上在企业董事会一届任期内不作调整。因企业主营业务等发生改变或政府战略安排确需改变类别的,由企业申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 | 一、履职内容 (一)制定县属企业的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 (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战略部署,结合县属企业不同发展阶段承担的任务和发挥的作用,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适时对县属企业功能定位和类别进行 动态调整。 二、履职程序 存续企业: (一)申请。县属企业根据文件规定及企业实际,提出整体类别建议方案,上报县国资委; (二)审核确认。县国资委对县属企业分类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制定县属企业功能界定和分类方案; (三)审批。县国资委将县属企业的分类方案上报县政府审批; (四)动态调整。县属企业根据改革发展的情况,认为确有必要调整功能分类的,可以向县国资委申请,县国资委审核后重新将分类方案上报县政府审批。 新设企业: 县国资委根据新设企业的战略定位和功能作用等,在对履行监管职责企业设立时提出分类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三、衔接工作 就县属企业分类结果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四、事中事后监管 加强对县属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工作及分类施策工作的监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国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功能界定与分类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在功能界定与分类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企业党建和规划发展股 | |
| 一、规划与投资监管 | 3 | 企业投资监管 | 3.1县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含计划调整额度在投资总额10%以上))监管 | 法律: 《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行政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 一、履职内容 (一)受理审查县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及上一年度投资分析评价报告报送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二)受理审查计划外投资、境外投资、投资设立重要子企业的请示。 (三)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县属企业申请是否符合规定。 (四)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年度投资计划及调整(调整额度在投资计划总额10%以上)由县国资委审核后,报澜沧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企业按决定意见执行,投资项目推进工作纳入当年综合考核。 二、履职程序 (一)督促董事会落实内部决策责任决议; (二)组织专家论证; (三)就企业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含项目投资收益率分析报告)、项目投资风险评估和管理措施、报告,或政府相关决策会议纪要及政策依据和配套等相关附件进行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 三、事中事后监管 (一)对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提示; (二)组织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国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履职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企业党建和规划发展股 |
| 一、规划与投资监管 | 3 | 企业投资监管 | 3.2计划外500万元以上新增现金投资 | 法律: 《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行政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市国资委文件: 《普洱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普洱市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试行)》(普国资〔2018〕162号)“第五条市国资委指导市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澜沧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澜沧县县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澜国资委发〔2020〕45号)第五条县国资委指导县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澜沧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澜沧县县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澜国资委发〔2020〕46号)。 | 一、履职内容 (一)受理审查项目可行性; (二)研究项目是否推高企业债务; (三)决定阶段责任:由县国资委审核后,报澜沧县人民政府批准。二、履职程序 (一)督促董事会落实内部决策责任决议; (二)组织专家论证; (三)就企业投资项目(计划外500万元以上新增现金投资、计划外1000万元以上非现金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含项目投资收益率分析报告)、项目投资风险评估和管理措施、报告,或政府相关决策会议纪要及政策依据和配套等相关附件进行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 三、事中事后监管 (一)对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提示。 (二)组织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 (三)监督企业按决定意见执行,投资项目推进工作纳入当年综合考核。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国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履职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企业党建和规划发展股 |
| 一、规划与投资监管 | 3 | 企业投资监管 | 3.3投资负面清单制定、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 | 法律: 《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行政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市国资委文件: 《普洱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普洱市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试行)》(普国资〔2018〕162号)“第五条市国资委指导市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澜沧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澜沧县县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澜国资委发〔2020〕45号)第五条县国资委指导县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澜沧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澜沧县县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澜国资委发〔2020〕46号) | 履职内容 (—)审查提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发展规划的项目,政府审批不完善的禁止类项目。 (二)公布列入负面清单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未按规定履行完成政府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不符合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的投资项目、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投资项目、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投资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非房地产主业企业新购土地开展的商业性房地产投资项目。 (三)公布特别监管类项目:企业功能定位确定的业务范围以外的投资项目、高负债企业推高企业负债率的投资项目、单项投资额大于企业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30%的商业性投资项目、由企业集团董事会决策的重大股权投资项目。由县国资委审核后,报澜沧县人民政府批准。(四)企业单项项目投资总额大于企业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10%(含)以上的商业性投资项目;资产负债率高于70%、带息负债比率高于70%的高负债企业且上一年度净利润为负的县属企业所有固定投资、股权投资和金融投资项目;主业非商业房地产的企业新增商业房地产业投资项目;投资新设、参股持牌金融机构项目;并购非国有股权或向非国有企业增资项目。由县国资委审核后,报澜沧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履职程序 (一)督促董事会落实内部决策责任决议; (二)做好意见提示,指导企业对项目进行整改和退出等完善和管理工作。 三、事中事后监管 (一)对企业负面清单制度和项目特别监管工作进行随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提示; (二)监督企业按决定意见执行,相关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当年综合考核。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国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履职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企业党建和规划发展股 |
| 一、规划与投资监管 | 3 | 企业投资监管 | 3.4境外投资 | 法律: 《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行政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普洱市人民政府文件: 《普洱市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普办发〔2020〕34号)“三、有效履行国资监管职责(六)加强投资监管。国有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对投资合法性、可行性及投资结果负责”。 | 一、履职内容 (一)受理审查项目可行性。 (二)研究项目是否推高企业债务。 (三)决定阶段责任:由县国资委审核后,报澜沧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履职程序 (一)督促董事会落实内部决策责任决议; (二)组织专家论证; (三)就企业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含项目投资收益率分析报告)、项目投资风险评估和管理措施、报告,或政府相关决策会议纪要及政策依据和配套等相关附件进行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 三、事中事后监管 (一)对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提示; (二)组织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 (三)监督企业按决定意见执行,投资项目推进情况工作纳入当年综合考核。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国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履职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企业党建和规划发展股 |
| 二、改革改组 | 4 | 县属企业新设方案制定和重组方案审核 | 4.1新设公司方案制定(含县属企业投资设立重要子企业)事项审批备案 | 法律: 1.《公司法》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2.《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第三十三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 一、履职内容 (一)审查县属企业报送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二)审查县属企业申请是否符合规定。 (三)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是否予以批准或转报市政府批准的决定。1.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新设方案(包括二、三级);一般的一级企业新设方案;一般的二、三级企业出资额500万元以上或出资额占上一年所有者权益10%以上的新设方案。由国资委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2.一般的二、三级企业出资额不足500万元且出资额不足上一年所有者权益10%的新设方案,由国资委审批,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二、履职程序 (一)对组建新设公司是否符合县国资委和县属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相关产业发展政策要求进行研究; (二)与市场监管局及相关部门进行衔接。 三、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相关规定指导新设立公司做好后续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国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履职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企业党建和规划发展股 |
| 二、改革改组 | 4 | 县属企业新设方案制定和重组方案审核 | 4.2县属企业重组(含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破产)审核审批 | 法律: 1.《公司法》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2.《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第三十三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普洱市人民政府文件: 《普洱市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普办发〔2020〕34号)“三、有效履行国资监管职责(七)规范并购重组。严格审核国有企业并购重组非国有股权或资产行为,对非主业项目一律不得投资。对符合企业发展战略需进行并购重组的,企业要做好研究论证和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和备案程序”。 | 一、履职内容 (一)审查县属企业报送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二)审查县属企业申请是否符合规定。 (三)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是否予以批准或转报县政府批准的决定。一般县属企业重组(含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破产),由国资委批准,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县属企业重组(含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破产),由国资委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企业按决定意见执行。 二、履职程序 (一)董事会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破产研究提出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二)出具法律意见及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 (三)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组织审查方案及董事会决议、有关附件。 三、事中事后监管 将企业重组后需要落实的事项交由相关股室开展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国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履职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企业党建和规划发展股 |
| 二、改革改组 | 5 | 县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改制(含上市和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审核审批 | 法律: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条: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委编委文件:《关于调整优化省国资委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的批复》(云编〔2019〕号)省国资委主要职责:(四)指导推进所监管企业改革和重组。 | 一、履职内容 (一)审查县属企业报送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二)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是否予以批准或转报县政府批准的决定。县属企业改制(含上市和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由国资委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三)组织进行事后监管。 二、履职程序 (一)对县属企业申请改制或其重要子企业改制的请示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二)审核法律意见书、改制方案及董事会决议、有关附件是否完备。 三、事中事后监督 将企业改制后需要落实的事项交由委内相关股室开展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国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履职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企业党建和规划发展股 | |
| 二、改革改组 | 6 | 县属企业章程制定修改或参与制定修改 | 法律: 1.《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2.《公司法》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行政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 一、履职内容 (一)制定县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 (二)制定或参与制定新成立县属企业章程。 (三)审核或审批县属企业章程及其修改方案。 二、履职程序 (一)要求企业报送章程修改请示或新成立公司章程草案; (二)征求委内相关股室意见,必要时征求法律顾问意见; (三)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办理批复文件或与企业沟通一致后出具批复文件。 三、衔接工作 章程制定或修改后,企业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四、事中事后监管 章程抄送委内相关股室开展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国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履职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企业党建和规划发展股 | |
| 三、产权管理 | 7 |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 法律: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行政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四条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第三十三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部门规章: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普洱市人民政府文件: 《普洱市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普办发〔2020〕34号)“三、有效履行国资监管职责(十三)规范产权流转。严格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严禁违规场外交易,加强产权登记管理”。《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澜沧县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澜政发〔2019〕51号)第八条: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一)企业产权整体无偿划转。1.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整体无偿划转,由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2.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整体无偿划转,由不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共同联合行文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3.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两级以上政府所出资企业之间整体无偿划转,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产权划出划入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产权价准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有关批准文件抄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产权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将有关批准文件逐级抄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二)企业单项资产无偿划转。1.企业单项国有资产在同一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资产账面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资产账面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批准后,抄报县人民政府备案。2.企业单项国有资产在不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资产账面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共同行文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资产账面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共同行文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批准后,抄报县人民政府备案。(三)县属企业内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涉及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报县级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市级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并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四)企业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在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以及股东组成和股权结构完全相同的企业之间进行。 | 一、履职内容 负责审核或批准县属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1.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整体无偿划转;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整体无偿划转;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两级以上政府所出资企业之间整体无偿划转、企业单项国有资产在同一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资产净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企业单项国有资产在不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资产净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县属企业内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涉及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由国资委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2.企业单项国有资产在同一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资产净值在50万元以下;企业单项国有资产在不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资产净值在10万元以下,由国资委批准。 二、履职程序 (一)要求县属企业对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履行内部程序; (二)要求县属企业向县国资委报送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 (三)县国资委对所报请示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备予以受理; (四)县国资委对相关请示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必要时与企业进行沟通; (五)审核通过后按程序印发批复文件。 三、事中事后监管 督促县属企业办理相关产权登记。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国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 (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 企业产权管理股 | |
| 三、产权管理 | 8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 | 法律: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行政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四条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第三十三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部门规章: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澜沧县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澜政发〔2019〕51号)第九条国有产权有偿转让。(一)有偿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遵循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原则,实施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不得转让。设有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协议转让条件,需采取协议方式定向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在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底价,并经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或者专门授权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二)涉及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履行审批手续。(三)有偿转让政府直接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的,由县级国资监管机构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四)县属企业有偿转让所属子企业国有产权,由相应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后报县级国资监管机构联合批准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按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置。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加强项目审批备案管理,并及时进行相关项目审批及产权交易信息统计。(六)国有产权有偿转让涉及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意见,职工安置等重要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七)除经依法批准的协议转让外,有偿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通过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或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披露有关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开挂牌交易交易完成后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有偿转让政府直接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所取得的净收益,全额解缴本级财政。县级财政应当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编制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一、履职内容 审核批准应当由县国资委批准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增资和非公开协议转让、增资事项,对产权转让项目中需要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备案。 二、履职程序 (一)要求所县属企业对相关国有资产交易事项履行内部程序; (二)要求所县属企业向县国资委报送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 (三)县国资委对所报请示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备予以受理; (四)县国资委对相关请示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必要时与企业进行沟通; (五)国资委审核通过或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印发批复文件。 三、事中事后监管 (一)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对涉及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进行日常监测和管理; (二)对县属企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相关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汇总分析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情况。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国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 (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 企业产权管理股 | |
| 三、产权管理 | 9 | 履行监管职责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审批 | 法律: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二)《证券法》“第八十三条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以上条文是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该条条文在2019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行政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四条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第三十三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 —、履职内容 (一)对拟首次在证券交易所申请发行股票并上市企业的国有股东及参照国有股东管理的股东证券账户进行标识管理。 (二)负责审核或批准应当由县国资委批准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股主体、数量或比例等发生变化的行为。 (三)审查国有股东是否依法依规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议文件是否有效。报送的请示材料要件是否齐备。相关请示事项是否符合国资监管规定,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风险;是否充分考虑债权人、职工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是否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履职程序 (一)国有股东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并形成合法有效的决议文件; (二)国有股东逐级上报国资委审核; (三)县国资委对所报请示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初审,材料齐备予以受理; (四)县国资委对相关请示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必要时与企业进行沟通; (五)国资委审核通过或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出具意见或按程序印发批复文件。 三、事中事后监管 (一)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事项全流程、动态监管,形成管理闭环; (二)会同县财政局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汇总分析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情况。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国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履职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企业产权管理股 | |
| 三、产权管理 | 10 | 资本金变动审批 | 法律: 1.《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2.《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行政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表决权。” | 一、履职内容 依照法定程序,对监管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事项进行审核或批准。1.县属企业资本变动(一级);二、三级企业注册资本金变动达500万元以上,或出资额占上一年所有者权益10%以上。由国资委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2.二、三级企业注册资本金变动不足500万元,或出资额不足上一年所有者权益10%,由国资委批准。 二、履职程序 (一)要求县属企业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事项进行必要性论证,履行内部程序; (二)要求县属企业向县国资委报送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 (三)县国资委对所报请示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备,予以受理; (四)县国资委对相关请示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必要时与企业进行沟通; (五)审核通过后,按程序印发批复文件。 三、事中事后监管 督促县属企业办理相关产权登记。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国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履职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企业产权管理股 | |
| 三、产权管理 | 11 | 债券发行审批 | 法律: 1.《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2.《公司法》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行政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21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 一、履职内容 负责审核批准县属企业集团公司债券发行事项。 1.审查县属企业报送的发行债券材料是否齐备; 2.审查发债事项是否依法合规,是否履行了必要决策程序; 3.审查发债事项是否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满足企业主业发展资金需求; 4.审查拟发债企业是否满足资产负债水平等要求; 5.审查拟发债企业是否建立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 二、履职程序 (一)要求企业对发行债券事项履行内部程序; (二)要求企业向县国资委报送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 (三)县国资委对所报请示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备,予以受理; (四)县国资委对相关请示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必要时与企业进行沟通; (五)国资委审核通过或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印发批复文件。 三、事中事后监管 (一)通过管理信息系统统计,县属企业债券发行和偿付情况。 (二)汇总分析县属企业发行债券情况。 | 一 | 企业产权管理股 | |
| 四、业绩考核薪酬管理 | 12 | 县属企业管理者综合考核 | 法律: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行政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澜沧县人民政府文件: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办法(试行)》(澜政办发〔2022〕117 号) | 一、履职内容 (一)审核县属企业报送的考核是否符合县国资委要求,是否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 (二)审核县属企业报送的综合考核完成情况,是否依据经审计并审核的财务决算数据和经审核的其他统计数据; (三)审核县属企业反映的影响综合考核的因素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县政策及相关规定;县属企业提出的综合考核特殊事项,相关依据是否充分; (四)审核考核期内县属企业负责人是否存在县属企业综合考核办法中规定的特别扣分事项; (五)对县属企业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分,并评定考核结果等级。 二、履职程序 (一)综合考核签订程序: 1.报送考核材料。年初,董事会根据本办法,结合企业实际拟订本企业年度综合考核建议材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县国资委;2.确定考核内容。县国资委根据企业总体目标和重点工作等要求,审核企业年度综合考核建议材料,听取审计委员会意见,与企业董事会沟通后确定考核任务;3.签订年度综合责任书。 (二)考核期中,县国资委对考核完成进度不理想的企业提出预警。 (三)综合考核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经营年度结束,企业董事会对照年度综合责任书,对全年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年度综合考核总结分析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县国资委。2.县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专项报告,结合年度综合考核总结分析报告及年中动态监控掌握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价。3.县国资委在听取政府分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年度综合考核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4.县国资委将年度综合考核意见反馈企业董事会。企业董事会对考核评价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县国资委反映。5.县国资委向被考核企业下达年度综合考核结果。 三、衔接工作 就县属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农民工工资拖欠等情况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国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履职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企业产权管理股 | |
| 四、业绩考核薪酬管理 | 13 | 县属企业管理者薪酬审核 | 法律: 1.《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2.《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第二十九条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管理者,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本章规定对上述企业管理者进行考核、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 行政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普政办发〔2020〕76号) 市国资委文件: 《普洱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普洱市市属企业管理者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普国资〔2021〕62号)澜沧县政府文件《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澜政办发〔2022〕116 号)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办法(试行)》(澜政办发〔2022〕117 号) | 一、履职内容 (一)根据县属企业管理者综合考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提出企业管理者薪酬兑现方案; (二)审查审计、巡察等反映的县属企业管理者薪酬管理有关违规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履职程序 (一)根据县属企业财务决算结果以及县属企业年度业绩考核结果等测算企业管理者正职薪酬水平; (二)县属企业管理者正职薪酬年度(任期)测算结果经县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 (三)审核确定县属企业相关董事会成员薪酬分配系数; (四)向县属企业下发通知,将县属企业管理者正职薪酬水平和相关董事会成员的分配系数通知企业; (五)将县属企业管理者薪酬信息向社会公开披露。 三、衔接工作 (一)将薪酬兑现整体情况报人社部门审核;兑现结果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部门备案。 (二)配合县人社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县属企业管理者薪酬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和工资内外收入检查。 四、事中事后监管 县属企业管理者薪酬情况纳入审计、巡察、纪检监察监督检查范围。 | 县国资委薪酬管理部门在测算确认县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时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 企业产权管理股 | |
| 四、业绩考核薪酬管理 | 14 | 县属企业党组织书记(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兼任党组织副书记),党组织副书记(兼任工会主席)、纪委书记、外部董事、财务总监及其他副职管理者考核结果、薪酬兑现方案备案 | 法律: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第二十九条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管理者,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本章规定对上述企业管理者进行考核、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 行政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普洱市人民政府文件: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普政办发〔2020〕76号) 市国资委文件: 《普洱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普洱市市属企业管理者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普国资〔2021〕62号)《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澜政办发〔2022〕116 号) | 一、履职内容 (一)督促县属企业党组织书记(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兼任党组织副书记),党组织副书记(兼任工会主席))、纪委书记、外部董事、财务总监及其他副职管理者建立健全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二)审查县属企业报送的对党组织书记(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兼任党组织副书记),党组织副书记(兼任工会主席)、纪委书记、外部董事、财务总监及其他副职管理者薪酬兑现方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履职程序 (一)县属企业将党组织书记(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兼任党组织副书记),党组织副书记(兼任工会主席))、纪委书记、外部董事、财务总监及其他副职管理者考核结果、薪酬兑现方案报国资委; (二)县国资委对县属企业上报的薪酬兑现方案进行备案; (三)县属企业将党组织书记(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兼任党组织副书记),党组织副书记(兼任工会主席))、纪委书记、外部董事、财务总监及其他副职管理者薪酬信息向社会公开披露。 三、衔接工作 将薪酬兑现整体情况报县人社局备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国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履职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企业产权管理股 | |
| 四、业绩考核薪酬管理 | 15 | 县属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预算方案备案 | 党中央、国务院文件: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51号)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 一、履职内容 (一)审查县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和县国资委有关政策精神和要求,预算及执行情况是否与县属企业经营相匹配; (二)审查县属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办公用房是否存在违规或者超标准等问题; (三)审查县属企业负责人履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精神,以及按要求督促县属企业对落实八项规定不力等有关问题的整改。 二、履职程序 (一)年初印发通知,要求县属企业报送当年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情况以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二)对县属企业报送方案进行初步审核,汇总分析县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有关情况,形成分析报告报送领导; (三)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增长不合理的县属企业提出预算修正意见。对预算方案中反映出来的县属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办公用房违规问题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处理; (四)按要求对县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予以备案。 三、衔接工作 (一)县属企业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给县国资委备案的同时,抄送县纪委县监委和县委组织部; (二)县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情况送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四、事中事后监管。将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作为审计、巡察监督的重要内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国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履职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企业产权管理股 | |
| 四、业绩考核薪酬管理 | 16 | 县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 行政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普洱市人民政府文件: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普政发〔2020〕4号)。 市国资委文件: 《普洱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普洱市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普国资〔2021〕110号) 《普洱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普洱市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普国资〔2021〕111号)澜沧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财政局 澜沧拉祜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澜沧县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澜政办发〔2019〕5 号) | 一、履职内容 (一)审查备案制和周期预算管理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是否符合《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普政发〔2020〕4号)和《澜沧县县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和《澜沧县县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及有关政策规定; (二)审查核准制定县属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所有县属企业的工资总额清算方案是否符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普政发〔2020〕4号)、《澜沧县县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和《澜沧县县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及有关政策规定; (三)审查企业工资总额列支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四)审查审计、巡察等反映的工资总额管理违规事项整改落实情况。 二、履职程序 (一)县国资委对县属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清算评价和当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工作进行部署; (二)县属企业按要求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清算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县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三)县国资委按照工作规范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清算方案进行核准或备案,提出核准或备案意见; (四)对核准制县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清算方案进行批复,对备案制县属企业工资总额清算方案进行备案。 三、衔接工作 向县人社局、审计局对县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和工资内外收入检查。 四、事中事后监管 (一)将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出资人监管以及纪检监察、审计、巡察等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必要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二)县属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工资总额联动指标完成情况执行跟踪监测、动态监控,必要时对企业进行预警提示; (三)对备案制和周期预算管理成效进行评估,连续两年出现超提、超发工资总额或存在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备案制企业,除按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将取消其备案制资格:对周期结束后经清算评价认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的周期预算管理企业,取消周期预算管理资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国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履职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企业产权管理股 | |
| 四、业绩考核薪酬管理 | 17 | 县属企业中长期激励计划审批 | 法律: 1.《公司法》“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2.《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行政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 一、履职内容 (一)审查县属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国有控股股东是否发表意见,实施激励的价格是否符合县国资委、财政局等有关规定,是否会造成国有股权流失; (二)审查县属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是否与国有股东利益相一致,是否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否与国家宏观收入分配原则及县国资委收入分配调控原则相一致,是否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审查实施中长期激励的县属企业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实施条件,激励对象是否存在不符合资格的人员,各类人员激励水平是否科学合理; (四)分析企业设定的业绩考核指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具有前瞻性和挑战性; (五)审查县属企业中长期激励实施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短期获利等短期行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是否设定严格的锁定(限售)时间。 二、履职程序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事项: (一)县属企业在董事会召开前,可以将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要点咨询县国资委; (二)县属企业将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后的股权激励计划报送县国资委,首次实施股权激励的,计划送外部专家进行评审;有关内容涉及委内相关股室或有关委办局的,送相关股室或委办局征求意见;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县国资委相关政策,以及各委办局、专家的反馈意见完成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核,履行委内审核程序,并报县人民政府审议批复有关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四)企业根据县国资委的批复组织召开股东大会,研究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五)企业按照股权激励计划分期制订实施方案,履行企业内部程序后报县国资委备案。 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事项: 1.县属企业结合所属科技型企业实际,制定相关制度办法、总体方案和推进计划,统筹规划所属科技型企业激励工作,并在实施前向县国资委报告; 2.符合条件的县属科技型企业,由本企业制订相应激励方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职工意见,报县国资委批准。县属企业所属子企业实施激励的,相关材料报县属企业集团公司批准; 3.县国资委对县属企业总体激励工作给予政策指导。 三、事中事后监管 (一)县国资委将县属企业中长期激励工作纳入收入分配监管检查事项范围,积极配合审计、巡察、纪检监察等开展监督检查;对审计、巡察、纪检监察等反映的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违规事项积极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二)企业每年向县国资委报告县属企业中长期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县属企业应当对当年所属科技子企业年度激励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县国资委。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国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履职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企业产权管理股 | |
| 五、财务监管 | 18 | 配合开展县属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编制及批复 | 法律: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一条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 配合县财政局开展相关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国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履职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企业产权管理股 | |
| 五、财务监管 | 19 | 配合组织收缴县属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 法律: 1.《公司法》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2.《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 配合县财政局开展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相关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国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履职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企业产权管理股 | |
| 五、财务监管 | 20 | 县属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审批 | 20.1年度财务预算审批 | 法律: 1.《公司法》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2.《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第十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第六十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行政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第三十五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 一、履职内容 (一)审查县属企业预算开展情况。 (二)审查县属企业预算编制基础等预算编制情况。 二、履职程序 (一)每年年底指导县属企业布置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 (二)督促县属企业分别在规定时间报送下一年度预算预报表和下一年度预算报告等; (三)对县属企业财务预算报告进行审核,并与企业进行沟通; (四)审议批准国有独资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三、事中事后监管 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对预算相关要求落实情况进行关注;每年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一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国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履职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企业产权管理股 |
| 20.2年度财务决算审批 | 一、履职内容 审查以下内容:一是会计核算规范性、经营成果真实性;二是从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能力、偿债能力、资产质量等维度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分析;三是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四是债务风险管控情况;五是有关资金、资产管理情况。 二、履职程序 (一)研究制定并下发年度县属企业决算管理通知、决算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决算情况说明书要求等; (二)督促县属企业在规定时间报送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等; (三)对县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核,并与企业进行沟通; (四)审议批准国有独资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三、事中事后监管 (一)与县属企业、中介机构充分沟通,了解决算工作进展情况; (二)对决算相关要求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对决算相关要求落实情况进行关注;每年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一次。 | ||||||
| 五、财务监管 | 21 | 县属企业财务专项检查 | 法律: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七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行政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党中央、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三、切实加强企业外部监督(十)健全国有企业审计监督体系。完善国有企业审计制度,进一步厘清政府部门公共审计、出资人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之间的职责分工,实现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5号)二、加强企业外部监督(十一)健全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健全企业财务决策、资产评估、改制和清产核资、重点项目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国有资本审计制度,坚持离任必审、完善任中审计、探索任期轮审,实现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 | 一、履职内容 围绕专项问题或出资人重点关注事项,开展财务专项检查。 二、履职程序 (一)编制检查工作计划; (二)确定检查机构; (三)下达检查工作通知; (四)拟定检查方案; (五)成立检查项目组; (六)组织实施检查; (七)交换检查意见; (八)出具检查报告; (九)下达检查意见或检查决定。 三、事中事后监管 在日常财务监督和年度决算审核中对县属企业有关整改情况进行后续跟踪。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国资委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开展县属企业年报审计的; (二)在开展县属企业年报审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企业产权管理股 | |
| 五、财务监管 | 22 | 县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 | 22.1对外借款管理 | 法律: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第十七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第四十五条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普洱市人民政府文件: 《普洱市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普办发〔2020〕34号)“三、有效履行国资监管职责。(八)加强对外借款和担保管理。加强国有企业对外借款和担保管理。国有企业严禁假借经营活动名义或通过贸易、代理业务及预付款等形式提供借款或对外拆借资金。国有企业应全面落实对外借款资金安全及反担保措施,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责的原则,严控对所属子企业的借款、担保,严格执行借款、担保审批程序。(十)严防债务风险。进一步加强企业内控体系建设,建立债务风险评估、监测预警、风险化解等工作机制。实施负债规模和资产负债率双重管控,紧盯重点企业和高风险债务,加强重大资金管控及重要措施保障,定期开展债务风险排查,增强债务风险防控的预见性、及时性和针对性,守住不发生重大风险的底线,加强企业信用管理,维护良好信用评级”。 市国资委文件: 《普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监管企业对外借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普国资〔2021〕75号) | —、履职内容 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间借款进行事后备案。 二、履职程序 1.如隶属同一县属企业的下属子企业之间融资担保确需向县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县属企业提供借款,由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协商确定借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计息还款方式、担保或质押等还款保障和违约责任等,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县国资委备案。2.年度融资计划;单笔融资借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对外融资借款、县属企业之间担保,由国资委批准。年度融资计划、单笔融资借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的对外融资借款,由国资委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3.资产负债率超过风险防控规定警戒线、企业债务风险不可控的对外借款;融资借款致使资产负债率超过65%的对外借款;累计融资借款额度超过上年企业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的对外借款和其他担保,由国资委审核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事中事后监管 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对企业对外借款情况予以关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国资委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审批县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在审批县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企业产权管理股 |
| 22.2债务风险管理 | 一、履职内容 对县属企业债务风险进行监测,及时预警并督促县属企业做好风险应对。 二、履职程序 (一)根据县属企业财务状况及债务风险指标,对存在较大债务风险的县属企业进行预警提示; (二)指导并督促县属企业做好债务风险防控及应对工作。 三、事中事后监管 加强日常财务监督,开展债务风险监测及预警,对重点企业跟踪分析,以下达提示函或通知的方式督促企业做好风险管控。 | ||||||
| 五、财务监管 | 22 | 县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 | 22.3担保事项监管 | 法律: 1.《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第三十条国家出资企业...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普洱市人民政府文件: 《普洱市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普办发〔2020〕34号)“三、有效履行国资监管职责。(八)加强对外借款和担保管理。加强国有企业对外借款和担保管理。国有企业严禁假借经营活动名义或通过贸易、代理业务及预付款等形式提供借款或对外拆借资金。国有企业应全面落实对外借款资金安全及反担保措施,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责的原则,严控对所属子企业的借款、担保,严格执行借款、担保审批程序”。 市国资委文件: 《普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监管企业对外借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普国资〔2021〕75号) | 一、履职内容 (一)对县属企业担保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外担保制度建设情况。严格规范县属企业担保行为,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责的原则,以出资(持股)比例为限,严控对所属子企业担保,严格执行担保备案程序。隶属同一县属企业的下属子企业之间融资担保履行备案程序;县属企业之间担保,由国资委审批;其他担保,国资委审核通过或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督促县属企业开展对外担保专项清理工作。 (三)要求县属企业对担保汇总统计情况、担保的实施情况等报告县国资委。 (四)要求县属企业委派人员重点关注企业担保行为,并视企业担保行为风险情况及时向县国资委报告。 二、履职程序 对县属企业担保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年度产权管理中提出要求,对于县属企业因在处置、并购子企业过程中形成的对集团外企业担保,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时限内解除担保责任。 三、事中事后监管 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对县属企业不符合规定的担保事项予以关注,提出处理意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国资委机关及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履职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 企业产权管理股 |
| 五、财务监管 | 22 | 县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 | 22.4对外捐赠监管 | 法律: 1.《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第三十条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普洱市人民政府文件: 《普洱市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普办发〔2020〕34号)“三、有效履行国资监管职责。(九)严控对外捐赠。国有企业对外捐赠应由集团公司从严管理、统一实施,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严禁以个人名义用国有资产对外捐赠。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国有企业非政策性亏损或拖欠职工工资期间,或对外捐赠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不得实施对外捐赠。集团公司在同一年度内单笔捐赠超过5万元或单笔不超过5万元但捐赠2次(含)以上且总额超过5万元的,应当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受托部门审批”。 市国资委文件: 《普洱市市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普国资〔2021〕77号) | 一、履职内容 对县属企业捐赠事项进行监管。二、履职程序 按照中央、省、市和县文件规定履职。1.对外捐赠在同一年度内单笔超过5万元或单笔不超过5万元但捐赠2次(含)以上且总额超过5万元,但未达到50万元,由国资委审批;2.对外捐赠在同一年度内单笔超过10万元或单笔不超过10万元但捐赠2次(含)以上且总额超过50万元,国资委审核通过或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事中事后监管 对县属企业开展各类监督检查中对企业对外捐赠情况进行关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国资委及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履职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 企业产权管理股 |
| 五、财务监管 | 23 | 县属企业清产核资审批 | 行政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令第1号) 普洱市人民政府文件: 《普洱市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普办发〔2020〕34号)“三、有效履行国资监管职责。(十一)加强清产核资管理。国有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应依法履行立项、清产核资、中介审计、结果申报、账务处理、完善制度等程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受托部门负责立项和结果的审批,严格审核企业上报的清产核资材料,对资产或所有者权益进行核销的项目要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论证。市属企业清产核资净损失200万元及以上的(参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审批标准),经市国资委或受托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其他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 一、履职内容 (一)对县属企业上报的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中介鉴证报告及证据材料进行审核。 (二)对县属企业经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基础工作后上报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进行认定。 二、履职程序 (一)针对县属企业清产核资立项申请,依据相关制度要求对县属企业是否符合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条件予以审核和答复; (二)督促经核准同意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县属企业按要求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及时报送经中介机构鉴证的清产核资结果申报材料; (三)组织专家组审核县属企业清产核资处理结果; (四)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 (五)进行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六)出具批复文件; (七)要求县属企业依据批复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八)对清产核资过程中发现的企业违规经营问题,督促企业进行追责,必要时组织专项调查和追责。 三、事中事后监管 要求县属企业建立账销案存制度,持续追索核销资产,并加强日常财务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形成年度报告,每年向人民政府报告一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国资委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审批县属企业清产核资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在审批县属企业清产核资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企业产权管理股 | |
| 六、企业负责人管理 | 24 | 县属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 | 24.1县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县属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 | 法律: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第二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第二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第二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行政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 一、履职内容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党委管理的县属企业领导人员的推荐、考察、任免等事项。 二、履职程序 (一)分析研判和动议,提出工作方案; (二)一般经过民主推荐; (三)确定考察对象; (四)考察或背景调查;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依法依规任职; 三、衔接工作 选拔县属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构和上级党委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听取相关部门意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国资委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 (二)在开展考察任免、考核评价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企业党建与规划发展股 |
| 六、企业负责人管理 | 24 | 县属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 | 24.2县属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工作 | 法律: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第二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第二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第二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行政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 一、履职内容 根据县委组织部的委托和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对县属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内容以县委组织部年度考核通知的内容为准。 根据县属企业领导班子届期情况,组织开展对届满的县属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考核。 二、履职程序 (一)年度考核工作程序按照县委组织部年度考核通知要求的程序开展考核。 (二)任期考核一般结合届满考察或者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进行,一般按照总结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了解核实、实绩分析、形成考核结果等程序进行。 三、衔接工作 根据情况,就领导班子或者领导班子成员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征求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审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国资委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开展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察任免、考核评价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企业党建与规划发展股 |
| 六、企业负责人管理 | 24 | 县属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 | 24.3县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 | 中央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6号)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 一、履职内容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县属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 二、履职程序 采取谈心谈话、考察考核、列席会议、调研督导、兼职管理和提醒、函询、诫勉等方式,全方位、经常性了解识别干部,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三、衔接工作 根据情况,就领导班子成员监督管理情况,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构、审计部门和上级组织部门等意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国资委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开展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监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企业党建与规划发展股 |
| 六、企业负责人管理 | 25 | 县属企业董事会管理 | 25.1董事会及董事评价 | 法律: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第二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第二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第二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行政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 一、履职内容 对董事会重点评价其运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对董事重点评价其行为操守和履职业绩。综合采取日常评价、董事会和董事述职、查阅分析相关资料、多维度测评、个别谈话、专项评估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深入掌握董事会和董事履职情况。 二、履职程序 (一)建立日常评价机制。视情况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外部董事定期向县国资委报告工作; (二)董事会和董事述职。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董事年度工作总结统一送县国资委。每年开展专职外部董事现场述职; (三)查阅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董事履职台账、外部董事独立报告等; (四)多维度测评。开展企业内部测评、出资人测评等,加权计算测评得分; (五)个别谈话。听取有关人员意见; (六)专项评估。以重大决策为重点,发现已实施项目出现可能存在重大决策失误时,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评价决策科学性,认定相关责任; (七)综合分析研判。综合分析各方面数据、资料、意见等,形成初步意见; (八)形成评价意见。听取县国资委相关股室意见后,形成董事会年度评价意见。 三、衔接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听取纪检监察机构意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国资委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对建设规范董事会及董事进行评价的; (二)在对建设规范董事会及董事进行评价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企业党建与规划发展股牵头,各股室分工负责 |
| 六、企业负责人管理 | 25 | 县属企业董事会管理 | 25.2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审批 | 法律: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一、履职内容 (一)审查董事会制度建设及运转情况。 (二)审查公司发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改革重组情况、全面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三)审查公司经理人员的综合考核与薪酬情况、经理人员选聘情况。 (四)审查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等情况。 (五)审查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情况。 (六)审查股东(大)会或县国资委要求董事会落实事项完成情况。 (七)审查年度预算方案主要指标和董事会主要工作设想。 二、履职程序 (一)董事会形成年度工作报告,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参加的董事会会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字; (二)每年年初向股东(大)会或者国资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三)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专题会议,董事长报告工作,县国资委、其他股东提出意见,县国资委对董事会年度工作作出总体评价。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国资委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含承担相应责任: (一)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审批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的; (二)在审批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企业党建与规划发展股牵头,各股室分工负责 |
| 七、监督检查 | 26 | 综合监督检查 | 法律: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行政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六)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第三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党中央、国务院文件: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六、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十一)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外部监督机制”。 2.《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二、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三)准确把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职责定位”。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三、切实加强企业外部监督(八)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督”。 市委、市政府文件: 1.《普洱市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普办发〔2020〕34号)“五、加大国资监督力度。(十六)切实加强监督。完善综合监督,进一步优化出资人监督机制,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强化对国有资产监管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综合检查。发现和堵塞管理漏洞,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强化业务监督,盯住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投资并购、物资采购、招标投标、境外国有资产以及国际化经营等,通过审批、备案、审阅报告报表等,把监督做深做细做实。重视协同监督,统筹出资人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巡察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力量,建立有效的监督协同联动和会商机制,形成监督合力。用好数字监督,打造数字监督平台,对企业重大决策、政策法规执行、全面从严治党等实现实时在线动态监督,提高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 一、履职内容 (一)监督检查企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国资委监管规章制度情况。 (二)监督检查国资监管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企业境外经营风险防控情况。 (五)牵头办理审计移交事项。 (六)监督检查出资人关注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履职程序 (一)制定方案。根据县国资委年度中心工作任务,结合审计、纪检监察、巡察等部门检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线索,统筹考虑问题线索集中、整改工作推进不力等因素,确定检查工作重点并制定检查方案; (二)开展检查。以问题风险为导向,对县属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深入反映县属企业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监管政策制度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三)成果运用。一是指导和督促县属企业落实有关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检查县属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不断提升企业管控能力。二是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县属企业对国资监管政策制度执行情况及问题,及时反馈有关业务股室完善相关政策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各业务领域监管工作。三是涉及违规经营投资损失的问题和线索,及时移交有关专司股室进行追责问责,涉及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和机构。 三、衔接工作 做好与审计、纪检监察、巡察等监督力量的协同配合。 | 对县属企业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或隐匿不报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或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企业产权管理股牵头,各股室按职责负责 | |
| 七、监督检查 | 27 | 县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 法律: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党中央、国务院文件: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六、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十三)严格责任追究”。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五、强化国有资产损失和监督工作责任追究”。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 普洱市人民政府文件: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普政办发〔2017〕74号)。 | 一、履职内容 (一)负责县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二)分类处置、督办和深入核查监督检查发现移交的问题。 (三)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和境外违规经营投资损失核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 (四)对有关方面发现的共性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核查。 二、履职程序 (一)监督追责工作程序 1.受理。在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移交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后,进行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2.初步核实。对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必要的初步核实工作。包括: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是否属于责任追究范围、有关方面的处理建议和要求等; 3.分类处置。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实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采取组织实施深入核查、移交企业督办核查、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等方式分类处置; 4.核查。对违规经营投资事项组织开展核查工作,核实责任追究情形,确定资产损失程序,查清资产损失原因,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等; 5.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处理,形成处理决定,送达有关企业及被处理人; 6.整改。向企业印发整改通知,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企业按时上报整改方案及整改报告。 (二)共性问题核查工作程序。 1.准备工作。选取有关县属企业开展抽查,根据抽查结果,聚焦共性问题,完善核查工作方案; 2.全面自查。针对共性问题,在县属企业范围内开展全面自查,汇总梳理发现的主要问题风险; 3.重点核查。选取重点企业开展深入核查,验证自查结果,复核发现的问题,核查是否存在漏报,对重点问题进行深入剖析研究; 4.成果运用。通报共性问题核查情况,提示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督促县属企业加强对共性问题的管控,严格内控及管理风险。研究提出完善国资监管、强化国有权益保护的措施建议。 三、衔接工作 做好与委内有关股室、巡察机构、审计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司法机构等单位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四、事中事后监管 加强对县属企业责任追究工作跟踪,要求企业及时向县国资委书面报告重大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 | 对县属企业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或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或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企业产权管理股 | |
| 八、基础管理 | 28 | 产权登记管理 | 法律: 1.《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2.《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行政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 一、履职内容 负责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为企业报送的产权登记事项办理登记。 (一)审查企业报送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备。 (二)审查相关行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二、履职程序 (一)企业通过管理信息系统逐级上报相关材料,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后向县国资委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二)县国资委对相关产权登记信息进行核对,必要时与企业进行沟通; (三)材料齐备的,县国资委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产权登记。 三、事中事后监管 (一)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对产权登记相关事项做好动态管理; (二)对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进行核对; (三)汇总分析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和变动情况。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国资委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企业产权管理股 | |
| 八、基础管理 | 29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 法律: 1.《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第五十五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2.《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法规: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已被修改现行有效的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20修订)》(国务院令第732号),法条内容一致。 | 一、履职内容 (一)负责县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二)负责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 (三)负责经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 (四)负责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核准与备案相关要求办理。 二、履职程序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国资监管机构,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二)国资监管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三、事中事后监管 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国资委机关及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 企业产权管理股 | |
| 八、基础管理 | 30 | 国资监管法规制度起草、制定 | 行政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十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 一、履职内容 (一)研究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制定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性文件。 二、履职程序 (一)按照立法程序,向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司法局报送立法和规范性文件起草项目; (二)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要求,研究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制定县国资委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制定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性文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国资委及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 企业党建与规划发展股牵头,各股室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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