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4001/20241217-00001 | 公开目录 | 澜政发 |
| 发布机构 | 澜沧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4-12-17 |
| 名 称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涉校涉生安全隐患有奖举报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文 号 | 澜政发〔2024〕80号 | 主 题 词 |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澜沧
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涉校涉生
安全隐患有奖举报实施方案》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学校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涉校涉生安全隐患,制定《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涉校涉生安全隐患有奖举报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开展好相关工作。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涉校涉生
安全隐患有奖举报实施方案
为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学校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涉校涉生安全隐患,特制定本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为宗旨,建立涉校涉生安全隐患有奖举报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校园安全管理,为全县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保障涉校涉生安全隐患有奖举报工作有序开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组建澜沧县涉校涉生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工作专班。专班由县人民政府分管教育领导任组长,县教育体育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烟草专卖局组成。
工作专班设在县教育体育局,由县教育体育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承担工作专班日常工作。一是全面统筹推进涉校涉生安全工作,督促乡(镇)、学校通过召开群众会、家长会、入户宣传等方式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学生安全防护意识。层层落实教育责任,加强学生安全管理,提高学生家长对子女的监护意识,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认真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教育活动,与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县普法强基工作专班、法治副校长联动,做好学生及其家长的思想工作和法治教育。强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防控机制。二是建立“月研判”工作机制,每月以书面或现场汇报形式向组长汇报工作开展情况,三是负责专班日常工作协调、运转,工作信息收集报送,相关数据统计建档,资料收集归档等工作。
三、举报范围及情形
(一)防溺水方面
1.发现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容易造成溺水事故的水域(含河流、水库、池塘、鱼塘、蓄水池、积水坑等)监管部门和责任单位没有采取防护措施、安全警示标志。
2.发现(未成年人)学生私自或结伴相约到江河、坝塘、鱼塘、水塘、沟渠、积水坑等水域下水游泳、戏水、捕鱼虾等情况。
3.发现有偷盗或故意损坏防溺水警示牌、救生绳、救生竿、救生圈等救护设施,或损坏防护栏、防护网等情况。
4.其他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溺水伤亡的情形。
(二)交通安全方面
1.发现未成年人驾驶改装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车)、摩托车在街头相互追逐、翘头压弯飙车、旋转漂移等行为。
2.发现驾驶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取得驾驶证但与所驾驶车型不符的行为。
3.发现驾驶报废车辆接送学生的,驾驶检验不合格或未定期年检车辆接送学生的行为。
4.发现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或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骑行电动自行车或共享单车,及有载人等行为。
5.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存在其它交通违法行为的。
(三)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
1.发现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KTV)、酒吧、电竞酒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消费、娱乐的行为。
2.发现旅店不按一人一证如实登记,一证多人登记,违规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未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与入住未成年人的身份关系等行为。
3.发现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危化品(农药),或提供文身、手机寄存等违规服务的行为,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等行为。
4.发现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的行为。
5.发现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引诱自杀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行为。
6.发现房屋出租的单位、人员单独向未成年人出租房屋,汽车租赁经营的单位、个人,向未成年人提供租车服务,或者故意通过第三人为未成年人提供租车服务的行为。
7.发现经营性场所、企业、餐饮等经营主体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为。
8.其他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校园食品安全方面
1.发现“校园餐”经营主体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2.发现“校园餐”经营主体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3.发现“校园餐”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行为。
4.发现“校园餐”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5.发现“校园餐”经营主体以商业宣传、产品推荐、实物展示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责任承担等作出承诺,未向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的内容的行为。
6.发现“校园餐”经营主体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
7.发现学校食堂工作人员未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或健康状况不符合从事餐饮工作要求仍继续工作的行为。
8.发现学校食堂环境卫生差,如厨房设施设备有污垢、垃圾清理不及时、就餐区域脏乱等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
9.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校园餐”违法行为。
以上各情形有奖举报额度详见附件1。
四、举报方式
设立专门的举报热线电话和邮箱,并在县教体部门官方公众号公布、各学校张贴。
五、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经费中列支,县教育体育局审核后按实际奖励金额向工作专班报送举报奖励名单,专班审定后由县教育体育局按程序予以兑付举报人。
六、奖励资金申报流程
(一)县公安局或行业主管部门每月向县教育体育局提供1次举报人信息和相关举报核实材料。
(二)县教育体育局每月收集举报人信息1次,并与相关部门联合查证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由县教育体育局按照本方案规定审核发放奖金。
(三)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审核奖励标准,并代举报人填写奖励资金申请表,统一向县财政申请奖励资金。
(四)对于多人同时举报同一行为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
七、工作要求
一是举报人务必如实举报,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严禁借举报之名虚报冒领奖金或故意捏造事实套取奖励,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存在弄虚作假的人和事,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一内容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
二是各受理部门24小时畅通举报电话并及时接听举报电话后,接报人要做好准确登记,按部门职责第一时间安排工作人员到场核实,并及时移送相关信息到县教育体育局处理核实备案,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任何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对举报信息推诿、推延不办成或有意隐瞒真相的,要追究当事人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是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协同配合,及时发布推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涉校涉生安全隐患有奖举报的通告》,将工作中发现的涉校网络舆情、校园食品安全、校园周边治安等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监督管理。教体部门要每月收集整理举报情况,按照举报内容分类统计并定期汇报。
四是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定期召开专班会议,针对举报反馈的涉校涉生安全隐患问题进行分析研判,请公安、教体、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监督执法力度,对举报情形经查证属实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督促整改。
附件:涉校涉生安全隐患举报奖励标准
附件
涉校涉生安全隐患举报奖励标准
(一)举报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水域但无防护措施、安全警示标志等个人,核查属实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举报未成年人私自或结伴相约到危险水域玩耍的个人,核查属实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成功劝阻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元;举报破坏防溺水设施和警示标志行为的个人,给予一次性200元奖励。
(二)举报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行为或劝阻成功的个人,核查属实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举报未成年人驾驶改装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车)、摩托车在街头相互追逐、翘头压弯飙车、旋转漂移等行为并及时劝阻改正的个人,核查属实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0元;举报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员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个人,核查属实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0元。
(三)举报未严格落实“五必须”要求,接纳未成年人入住宾馆旅馆、酒店的,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网吧、酒吧、KTV等场所的个人,核查属实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00元;举报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出租出售手机和提供文身服务的个人,核查属实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00元;举报非法使用童工、向未成年出租房屋的个人,核查属实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0元;举报未成年人有预谋计划集体打架斗殴、欺凌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个人,核查属实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
(四)举报“校园餐”经营主体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个人,核查属实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举报以商业宣传、产品推荐、实物展示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责任承担等作出承诺,未向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学校食堂工作人员未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或健康状况不符合从事餐饮工作要求仍继续工作的个人,核查属实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00元;举报学校食堂环境卫生差,如厨房设施设备有污垢、垃圾清理不及时、就餐区域脏乱等影响食品安全的等行为的个人,核查属实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0元。
(五)举报其他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溺水伤亡的情形;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存在其它交通违法的行为;其他侵害未成年人情形的违法犯罪行为;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校园餐”违法行为,视具体情况一事一议进行奖励。
(六)对及时制止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以及对遇险遇困未成年人积极实施援救等行为的人员,经认定符合见义勇为的,根据《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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