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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001-/2022-1223002 公开目录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澜沧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10-16
名    称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体    裁 服务对象
生效日期 著录时间
存放位置 废止日期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澜沧县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和维护澜沧县非税收入及租赁市场的有序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澜政办发〔2022〕75号)文件,结合澜沧县实际,特制定本租金标准。  

一、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一)县城区廉租住房租金(包括政企合建),符合县人民政府2009年第10号公告规定的享受对象入住人员,按照市场租金估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元/月的30%执行,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5元/月。不符合县人民政府2009年第10号公告规定的享受对象入住人员,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二)乡(镇)廉租住房租金(包括政企合建),符合县人民政府2009年第10号公告规定的享受对象入住人员,按照市场租金估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元/月的30%执行,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7元/月。不符合县人民政府2009年第10号公告规定的享受对象入住人员,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一)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市场租金估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元/月的70%执行,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5元/月。  

(二)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市场租金估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元/月的70%执行,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3元/月。   

三、租金执行对象及执行时间  

执行对象为2008年以来所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新租金执行时间为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新标准之日起,收取的租金统一由项目实施单位财务人员或符合管理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代收缴县财政。  

四、其他  

本租金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印发的《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澜政办发〔2012〕20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