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告


澜政规〔20235


《澜沧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已经202394日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30施行。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1124  



(此件公开发布)







澜沧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澜沧县住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大对特殊困难群体的住房保障力度,减轻特殊困难群体的租赁公租房租金压力,根据《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澜沧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 减免范围及标准

(一)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障家庭成员中有经县民政部门核实认定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的,可申请减免租金, 减免后,租金按每平方米每月(建筑面积)1.3 元收取。

(二)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限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障家庭,可申请减免租金,减免后,租金按每平方米每月(建筑面积)4.5元收取

1.保障家庭成员中有经县级残联认定为一级、二级残疾的;

2.保障家庭成员中有经县总工会认定为深度困难职工的。

(三)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限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障家庭,可申请减免租金,减免后,租金按每平方米每月(建筑面积)5.6元收取:

1.保障家庭为县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 并在认定有效期限内的;

2.保障家庭成员中有县级残联认定为三级残疾或一户多残的;

3.保障家庭成员中有因患重大疾病或特殊病种,住院治疗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过高造成生活困难,享受当年民政临时救助的;

4.保障家庭成员中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对象的参战退 役人员、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家属、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60 周岁以上烈士子女、60 岁以上农村退役军人的;

5.保障家庭为县总工会认定的在档困难职工,并在认定有效期内的。

(四)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限内,在保家庭中主要劳动力工作不稳定、无固定收入的,租金按每平方米每月(建筑面积)9 元收取。

(五)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限内,除以上第三条(一)、(二)、(三)、(四)款情况外的,租金按《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  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澜政办发﹝2022122 号)文件要求执行。

除以上规定情形外,在保家庭因其他特殊困难无力承担租金的,经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实地调查,相关行业部门核实比对后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并参照以上第三条(一)、(二)、(三)款情况减免。对同时符合多 项情形的配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在保家庭,按最高减免标准执行。

第四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条件的在保家庭,由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澜沧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特殊困难家庭租金减免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及在保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申请租金减免情形的证明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供养人员证明;

2.《残疾人证》或残联部门出具的《残疾人证明》;

3.总工会出具的困难职工证明;

4.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5.卫健部门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出具的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过高造成生活困难,享受当年民政临时救助的证明材料;

6.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相关军人优抚对象证明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并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规定公示 5 天,无异议或异议不属实的,从次月起执行。

第五条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政策的在保家庭每年审核一次,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金减免资格,按应缴租金标准收取;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减免政策。享受租金减免的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所有人员的户籍、收入、住房及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自改变之日起 30 日内如实向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报告。

第六条 申请租金减免的保障家庭应如实提供申请证明材料,自觉接受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如伪造证明材料取得租金减免资格,一经查实,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追回已减免的租金,并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

第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骗取租金减免的行为,一经查实,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予批评教育,并记入澜沧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诚信档案,5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八条 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租金减免工作中牟取不正当利益,尚不构成刑事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保障家庭存在拖欠公租房租金且未补交租金以及其他违反公租房管理规定情形的,不得申请租金减免。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312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1223




视频解读:《关于澜沧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

问答解读:《关于澜沧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

文字解读:《关于澜沧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

图片解读:一图读懂《关于澜沧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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