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4001/20250827-00002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 | 澜沧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5-08-27 |
| 名 称 | 《关于公布第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政策解读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
《关于公布第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近日,澜沧出台了《关于公布第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对全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进行动态调整更新,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与目的
全面梳理规范澜沧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是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令《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234号)的重要举措。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67号)的精神,按要求,结合澜沧实际,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制定主体范围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八条“ 下列单位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各级人民政府;(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规定,按《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澜政发〔2024〕12 号)精神,经研判,《通知》以列举形式明确了58家制定主体,涵盖县、乡两级人民政府(21个)、县级工作部门(29个)以及法律和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8个),对垂直管理部门管理方式也进行说明。同时,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列入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规定,将乡(镇)人民政府纳入全县的主体清单管理并公布。
这一举措清晰界定了有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使文件制定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二)实行动态管理机制
清单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实行动态管理。《通知》明确规定,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及时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这确保了清单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行政管理需求,保持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严格限制制定资格
《通知》明确规定未列入清单的县级机构(包括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及其办公室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定。这一措施有效避免了无权主体随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现象,防止越权和“带病文件”的出现,保障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三、重要意义
此次对澜沧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公布,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方面,有助于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持续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确保文件内容合法合规、符合实际需求,更好地服务于行政管理工作。另一方面,从源头规范行政权力行使,能够提升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规范权力运行,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解读单位:澜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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