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4001/20250423-00011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 | 澜沧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5-03-13 |
| 名 称 | 《澜沧县财政资金管理审批流程》政策解读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
《澜沧县财政资金管理审批流程》政策解读
关于各项财政资金审批流程简单梳理:
一是人员经费。年初预算经县人大批准后,县财政局直接下达预算指标,预算单位不用报请资金请示;
二是公用经费。县财政局根据公用经费总指标的50%比例分上半年及下半年直接下达预算指标,预算单位不用报请资金请示;
三是年初预算已明确具体用途的专项资金(不涉及二次分配)。由资金使用单位和部门按照预算批复向县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由县财政局相关归口股室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下达预算指标;
四是存量资金及年初预算切块安排的专项资金(涉及二次分配)。如动用预备费、县级重点民生及重点支出保障资金、非税收入等已纳入年初预算的切块专项资金,由资金使用单位和部门根据资金审批额度要求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用款请示。
五是上级专项资金。对于文件已明确资金使用单位、具体支出用途、补助项目以及有明确分配标准的上级专项资金,县主管部门必须在收到财政下达资金到位通知书 5日内提供资金分配明细表至县财政局相关归口股室,由财政局相关归口股室报批局领导同意后下达上级指标,同时资金使用单位须在提供资金分配明细表后2日内完成挂接项目、绩效项目评审工作,县财政局在上级资金下达30日内下达指标;对于未指定具体用途的上级专项资金,需要二次分配的。由资金使用单位和部门根据资金审批额度要求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请示,县财政局收到上级指标文件的2日内,下达资金到位通知书到资金使用单位和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和部门必须在5日内提出经单位局务会、党组会或党委会审批同意的分配方案,7日内报请政府专题会研究,政府专题会研究同意后6日内报请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在2日内完成挂接项目、绩效项目评审工作,县财政局在上级资金下达30日内下达指标。
提出各项审批手续的处理时限的文件依据为《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分配时尚未明确具体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的,基层政府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当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30日内分解下达到位”。
涉及二次分配的项目一般是经常性项目,即上级每年都会下达,只是资金额度会有变化,各资金使用部门应提前谋划准备,各单位财务人员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到位通知书后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配合财政部门30日内完成各项资金预算指标下达。
六是单位资金。已纳入年初预算的部分,各资金使用单位和部门向县财政局提出用款请示,由县财政局相关股室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下达预算指标;未纳入年初预算的部分,由资金使用单位和部门根据资金审批额度要求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新增单位资金预算的用款请示。
七是捐赠资金。分为定向捐赠资金和非定向捐赠资金,定向捐赠资金参照单位资金管理;非定向捐赠资金纳入非税收入统筹管理,由主管部门拟定分配方案,根据资金审批额度要求向县人民政府进行报批。
八是资金审批额度。数额在 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 由资金使用单位和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的县人民政府领导按程序提出意见后,报县长审批;数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根据上述程序,提交政府常务会会议研究;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根据上述程序,提交政府常务会会议研究后,提请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
已报请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的,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资金分配方案,提供给县财政局下达预算指标后,资金使用单位仍须按照常务会会议纪要的要求报请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
九是政府常务会会议或县委常委会会议纪要执行。会议纪要资金明确的,根据《会议纪要》或批复文件,由资金使用单位和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用款请示,县财政局提出意见并下达预算指标;会议纪要资金不明确的,由资金使用单位和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用款请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初审后批转县财政局提出安排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的县人民政府领导提出意见后,按程序报县长审批,县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下达预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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