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4001/20250228-00003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 | 澜沧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5-02-28 |
| 名 称 | 关于《澜沧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标准》的解读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
关于《澜沧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标准》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
推进重大行政决策标准制定和目录编制规范化工作是全面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对决策机关而言,标准制定和目录编制的重难点在于对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的判定,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标准不够明确、具体,实践中难以操作。因此,有必要结合澜沧实际,建立一个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的判定标准,作为行政机关建立本级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办法的技术指导,辅助行政机关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起草依据
为切实提高澜沧县人民政府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0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17号)的规定,按照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通知》(普政办发〔2022〕87号)要求,结合澜沧县实际,草拟《澜沧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范围事项标准》(征求意见稿)。
三、起草内容
该《标准》(征求意见稿)根据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澜沧实际,细化了县人民政府编制或者调整“重大规划计划”,制定或者调整“重大公共政策”、“重大行政措施”,安排“重大项目建设”,以及其他需要进行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涉及事项采用列举法,对重大规划计划、重大公共政策、重大行政措施及重大建设项目进行了说明,如:在重大规划计划一项中,明确指出“澜沧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澜沧县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旅游事业发展规划等重大行业规划”等属于重大决策事项,考虑到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应设立了“其他涉及澜沧县经济社会及公共事业发展的重大规划计划事项”的兜底条款。“重大公共政策”、“重大行政措施”、“重大项目建设和事项”等三项也作类似的表述。强化了指导性的同时,也保持该《标准》的稳定性。
四、意见征求情况
《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后,澜沧县政府办(规范性文件科)于2024年4月24日向全县20个乡(镇)及县级38家单位征求意见建议,于5月6日在澜沧县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民众意见。至5月20日,均反馈无修改意见建议,部分单位未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5月21日,向外聘律所(行思律师事务所)征求意见1条。澜沧县政府办结合实际、科学采纳意见建议,完善后形成《标准(送审稿)》,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本地重大行政决策的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的规定,本《标准》经政府常务会审定通过、报县委常委会同意后公告实施。
(二)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五条第三款“重大行政决策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承担本级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收集、研判、上报、公开等工作,每年更新一次。
(三)对于工作中新增未列入清单的本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完善决策程序。
(四)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明确本地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目录、标准,报经本地本部门党委(党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各乡(镇)、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制定本地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目录、标准,按程序向社会公告。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