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4001/20231208-00001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澜沧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11-24 |
名 称 | [澜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解读:《关于澜沧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文字解读:《关于澜沧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
一、背景依据
为强化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作用。随着国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和力度不断深入,为进一加大对特殊困难群体的住房保障力度,满足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的实际需要,澜沧县人民政府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澜沧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澜沧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政策,以更好发挥住房保障在解决困难群众住房问题中的“补位”作用。
制定的依据主要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等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主要内容
(一)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障家庭成员中有经县民政部门核实认定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的,可申请减免租金,减免后,租金按每平方米每月(建筑面积)1.3元收取。
(二)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限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障家庭,可申请减免租金,减免后,租金按每平方米每月(建筑面积)4.5元收取:
1.保障家庭成员中有经县级残联认定为一级、二级残疾的;
2.保障家庭成员中有经县总工会认定为深度困难职工的。
(三)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限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障家庭,可申请减免租金,减免后,租金按每平方米每月(建筑面积)5.6元收取:
1.保障家庭为县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并在认定有效期限内的;
2.保障家庭成员中有县级残联认定为三级残疾或一户多残的;
3.保障家庭成员中有因患重大疾病或特殊病种,住院治疗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过高造成生活困难,享受当年民政临时救助的;
4.保障家庭成员中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对象的参战退役人员、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家属、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60岁以上农村退役军人的;
5.保障家庭为县总工会认定的在档困难职工,并在认定有效期内的。
(四)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限内,在保家庭中主要劳动力工作不稳定、无固定收入的,租金按每平方米每月(建筑面积)9元收取。
(五)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限内,除以上第三条(一)、(二)、(三)、(四)款情况外的,租金按《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澜政办发﹝2022﹞122号)文件要求执行。
除以上规定情形外,在保家庭因其他特殊困难无力承担租金的,经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实地调查,相关行业部门核实比对后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并参照以上第三条(一)、(二)、(三)款情况减免。对同时符合多项情形的配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在保家庭,按最高减免标准执行。
三、主要落实的事项说明
(一)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减免人群;
(二)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减免的档次;
(三)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的办理程序和相关部门职责;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3年11月24日,施行日期是2023年12月24日。因为为暂行办法,该文件属于阶段性工作,载明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