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30828-001544-20160831-0003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 | 澜沧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6-08-31 |
| 名 称 | 中共澜沧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澜沧县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规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七项制度的通知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 生效日期 | 2017-11-20 | 著录时间 | 2017-11-20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2017-11-20 | |
中共澜沧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澜沧县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规范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七项制度的通知
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改革专项小组联络员单位,县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澜沧县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规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七项制度已经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澜沧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
2016年7月14日
澜沧县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规范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改革事项提请审议、文件备案、重要情况报告工作的范围和程序,切实强化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全程督查督办,建立健全改革考核评价机制,提高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科学决策水平和决策执行力,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扎实有序开展,确保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各项改革决策部署落地生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改革事项,是指重要改革方案、意见、规划、报告等文件。
第二章 改革事项提请审议工作
第三条 提请审议主体
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提出,也可由县委改革办、各专项小组或牵头单位提出。每次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前,县委改革办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各专项小组征集需要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议题;或由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各专项小组、牵头单位提前向县委改革办提出议题批示或申请。
第四条 提请审议范围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改革事项和中央、省委、市委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和批示精神的决定。
(二)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事关全县方向性、战略性、全局性、标志性的重大改革政策和改革事项,全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及党建、纪检等方面的重要改革事项。
(三)全县全面深化改革中长期规划、各专项改革规划、重要改革方案和文件、县委年度改革工作要点及重大改革事项任务分解、拟开展的重要改革试点等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改革事项。
(四)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为需要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 提请审议程序
提请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改革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征求相关部门和各方意见、合法性审查、专项小组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形成比较成熟的文本并经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专项小组组长或分管(联系)的县委、县政府领导审定签署同意后,方能提出上会申请。
提出上会申请时,需填写《澜沧县全面深化改革事项提请审议申请表》(见附件1),与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县委改革办。
县委改革办对提请审议的改革事项进行程序把关和相关政策把关、评估,提出意见建议,符合上会审议事项要求的列入会议方案议题,不符合要求的返回报送单位进行修改完善,达到上会审议事项要求后再提请审议。
县委改革办综合各提请上会审议事项后,制定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方案,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纳入领导小组会议正式议题。提请审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确有必要调整的,由专项小组组长或分管(联系)的县委、县政府领导提出调整,并由责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批示同意。
第三章 改革文件备案工作
第六条 报备主体
各专项小组及成员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第七条 备案范围
(一)各专项小组、县直部门依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提请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深改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出台的重要改革规划、年度工作要点、重要改革方案或意见、重要改革试点方案或意见等正式文件。
(二)纳入《中共澜沧县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县委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2020年)》的改革事项,以及纳入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年度工作要点的改革事项等台账任务,最后制定出台的改革方案或意见等正式文件。
(三)各专项小组、县直部门依据《县级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中共澜沧县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所分配的任务,结合澜沧实际,制定出台的重要方案或意见等正式文件。
第八条 备案程序
(一)备案期限。改革事项正式文件印发后,在10个工作日内报县委改革办备案销号。
(二)备案材料。起草备案报告,根据改革事项正式文件内容报专项小组联络员或牵头部门相关负责人签发同意报备,报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或改革办主任签发同意报备。
(三)备案材料格式要求。将“备案报告”(见附件2)和改革事项正式文件一并报县委改革办备案。
(四)备案审查。县委改革办对报备的改革事项正式文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四章 重要情况报告工作
第九条 报告主体
各专项小组及成员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第十条 报告范围
(一)《中共澜沧县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县委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2020年)》确定的改革项目,以及所有报备的全面深化改革试点项目,取得的重要阶段性成果和主要工作成效。
(二)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改革进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重要改革专题调研、考察报告,对全县改革的意见建议。
(三)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重要改革事项贯彻落实情况;县级领导对改革事项的重要批示、指示及落实情况。
(四)各专项小组、县直部门因工作需要对既定改革项目的目标任务、时间进度、牵头单位、协调单位、参与单位等内容作出调整的情况。
(五)各专项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联络员、办公室负责人等调整的情况。
(六)中央、省级、市级媒体或中央、省级有关部委、厅局、市委、市级有关部门内刊的宣传报道;各专项小组、县直部门向中央和国家部委,省委、市委和厅局上报的改革事项材料、推介的改革经验或典型,以及对外宣传的改革事项、推介的改革经验或典型等。
(七)其他与改革相关且应报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报告程序
各专项小组、县直部门根据报告事项内容,分别报经专项小组联络员、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或改革办主任、县直部门相关负责人审定后,报送县委改革办。
县委改革办根据报告事项的不同类别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委改革办负责解释,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澜沧县全面深化改革事项提请审议申请表
2.×××关于《×××》的备案报告
附件1
澜沧县全面深化改革事项提请审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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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牵头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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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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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审议事项 文件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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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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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相关部门、基层及 群众意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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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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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省委、市委、县委是否出台相应改革文件 |
是 否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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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小组审议情况 或县政府常务会议 审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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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小组组长意见 或分管(联系)的县委、 县政府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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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事项 联络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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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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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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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填写申请单位时需加盖部门公章)
附件2
X X X关于《X X X》的备案报告
县委改革办:
现将X X X牵头起草,按程序审议报批,由X X X(印发机关名称)于×年×月×日印发(或制定)的《X X X》文件报请县委改革办备案。
X X X(印发机关名称)
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X X X 联系电话:X X X)
注:标题用方正小标宋二号字,正文用仿宋三号字。
中共澜沧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工作
决策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县全面深化改革各项工作,规范重大改革事项决策行为,提高全县改革工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改革事项决策在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采取会签审核和召开会议两种方式,按照既定程序分级有序进行。
第三条 决策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原则。
(三)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
(四)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五)坚持于法有据、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指示的相关贯彻意见。
第五条 各专项小组、县直各部门按照全县全面深化改革重要举措分工事项、年度改革工作要点和重点改革事项要求制定的具体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等。
第六条 其他涉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和关系全局的重点改革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重大改革事项的决策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方案拟定
1.年度改革工作要点和重点改革事项的制定。各专项小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布置,研究提出各领域年度改革工作要点和重点改革事项,县委改革办汇总后形成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点和重点改革事项报审。
2.各领域、各系统、各行业、各部门具体改革方案,由各专项小组和牵头部门研究提出。
3.凡是省委、市委研究通过的改革事项,各专项小组和牵头部门要在一个月左右将成熟的改革方案提交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审议。
(二)征求意见
各项重大改革方案在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前,要先广泛征求相关县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意见,由分管县领导审定后上报专项小组。
(三)初步审核
一般性改革事项,各专项小组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后,报领导小组审议。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召开会议的,可采用会签的方式审议。涉及人、财、物的重大改革事项,由各专项小组先对方案进行初步研究,需要上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的,先提交县机构编制委员会;需要上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充分听取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上报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
(四)审议通过
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收集会议议题,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按归口办文印发全县贯彻实施。如需上报县委常委会决策的,按相关要求报县委常委会研究审议。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八条 重大改革事项决策后,由涉及到的领导、专项小组和部门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县委改革办协调一位领导和部门牵头负责。
第九条 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十条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会议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的,经请示领导小组领导同意后,可酌情作出临时处置。
第十一条 重大改革事项决策后,作出时的依据已发生重大变化,或作出后又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可以对原有重大事项进行重新决策。
第十二条 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对重大改革事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加强领导,加强协调,加强调度,及时研究处理,妥善解决。
第五章 决策公开
第十三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决策,决策前应充分征求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决策后应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 决策公开后,收集到的意见、建议,作为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完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个人或少数人违反规定作出决策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执行决策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性质、情节和影响,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在重大改革事项决策时,提供的事实有重大出入的,或方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其他导致决策违法或失误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县委改革办负责解释,并根据试行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澜沧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工作
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及县委改进会风的有关规定,规范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相关会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用于规范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县委全面深化改革专项小组工作会议、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县委全面深化改革专项小组联络员会议、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干部职工会议等。
第三条 议事原则
(一)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紧密联系领导小组工作实际,全面贯彻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的改革决策部署。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四)坚持法律思维,在宪法、法律和党章、党规、党纪的范围内议事决策。
第二章 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
第四条 议题范围
(一)传达中央、省委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提出贯彻意见。
(二)研究决定全县全面深化改革的政策措施、工作部署、计划安排等相关重要问题。
(三)审议通过以领导小组名义发布的重要文件、报告;审议通过由专项小组或县直有关部门提交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文件。
(四)研究其他应由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参会人员
会议由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或由其委托副组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出席人员为: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根据会议议题需要,邀请其他县级领导及县直有关部门或地方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六条 议题确定
由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要求,征集各专项小组及县直各有关部门意见,研究提出建议,报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或由其委托副组长)确定,不作临时动议。
第七条 议题汇报
由提出议题的领导或提交审议文件的单位负责人汇报。
第八条 议事规则
(一)实行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的制度。
(二)必须有半数以上会议应出席人员到会方能开会。参加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出、列席会议的,须报会议主持人批准。
(三)会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策。非决议性议题,由主持人综合大家的讨论意见,多数人同意即视为通过;决议性议题必须进行表决,赞成者超过应出席人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的应出席人员可提出书面意见,但不计入票数。
(四)已经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进行调整和变更,一般应由会议集体复议决定。
第九条 时间安排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十条 会务工作
会务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按照要求拟定会议方案。
(二)准备会议材料,或根据会议议题和参加人员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准备汇报讨论材料。
(三)提前下发会议通知,并做好会场布置、会议签到等工作。
(四)指定专人作会议记录,并负责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送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五)负责通知相关部门贯彻执行会议决定事项。
(六)按年度将会议记录本、纪要、文件等立卷、归档。
第三章 县委全面深化改革专项小组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内容
(一)传达县委和领导小组对某项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精神,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听取专项工作汇报,研究部署专项工作。
(三)专题研究需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决策的有关问题。
(四)研究部署领导小组临时性或突发性工作。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
会议由各专项小组组长或负责专项议题工作的副组长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根据会议内容提出,并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第十三条 时间安排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四条 会务工作由各专项小组负责。指定专人作会议记录,并负责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送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负责通知相关部门贯彻执行会议决定事项;按年度将会议记录本、纪要、文件等立卷、归档;会后向县委改革办报送召开会议的情况。
第四章 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内容
(一)传达学习县委和领导小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决策部署,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通报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近期改革动态。
(三)听取专项小组近期工作情况汇报。
(四)专题研究或协调专项改革工作或某方面问题。
(五)讨论研究需提请领导小组会议或专题会议决策的相关重要文件。
第十六条 参会人员
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或委托专职副主任)召集并主持。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参加会议;各专项小组联络员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需要,邀请县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时间安排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
第十八条 会务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定专人作会议记录,并负责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送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负责通知相关部门贯彻执行会议决定事项;按年度将会议记录本、纪要、文件等立卷、归档。
第五章 县委全面深化改革专项小组联络员会议
第十九条 会议内容
(一)传达学习领导小组有关决策部署,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通报交流各专项小组近期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三)研究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对领导小组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对专项工作进行具体安排部署。
第二十条 参会人员
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或委托专职副主任)召集并主持。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专项小组联络员参加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邀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联络员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并指定小组内其他人员参加会议。
第二十一条 时间安排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或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也可与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合并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务工作由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定专人作会议记录,并负责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送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负责通知相关部门贯彻执行会议决定事项;按年度将会议记录本、纪要、文件等立卷、归档。
第六章 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干部职工会议
第二十三条 会议内容
(一)传达学习领导小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
(二)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开展民主评议,表彰先进等。
(三)安排部署近期重要工作。
(四)通报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参会人员
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或委托专职副主任)召集并主持;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会议。
第二十五条 时间安排
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 会务工作由县委改革办负责。
第七章 会议经费
第二十七条 会议经费开支按照《澜沧县县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县委改革办负责解释,并根据试行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澜沧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工作
督查督办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指示、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根据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突出重点、重在推动,各方配合、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在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委改革办协调组织实施。
第二章 督查督办内容
第四条 各专项小组、各级各部门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重大决策、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
第五条 各专项小组、各级各部门推进全县深化改革重要举措分工事项、年度改革工作要点和重点改革事项的情况。
第六条 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领导对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及上级领导机关交办有关事项的推进落实情况,以及新闻媒体或其他渠道反映的改革工作重要情况、批评建议、热点难点问题解决的情况。
第七条 各专项小组、各级各部门报送信息、参加会议、开展学习调研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条 领导交办的其他督查督办事项。
第三章 督查督办程序
第九条 立项分解。由县委改革办对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有关领导批办交办事项进行立项分解,提出督查督办意见,经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定或相关领导批准后进行立项督查。
第十条 下发通知。县委改革办对已立项的督查督办事项进行编号登记,根据内容和分工,拟定督查督办通知(包括督查内容、承办单位、时限要求等),并以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名义正式下发。
第十一条 检查催办。对已转交承办部门的事项,县委改革办要经常跟踪检查,督促按期办理;对中央和省委、市委及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年度重点改革事项的落实情况,每年进行1至2次集中督查;对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理的,要采取现场检查、电话督办、下发《催办通知单》等方式及时催办,并督促限期办理。
第十二条 办结反馈。各承办单位办结督查事项后,要及时形成反馈报告,经单位领导审签后报县委改革办。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办结的,要及时报告办理的进展情况,并作出相应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上报归档。督查结束后,由县委改革办对督查情况认真梳理总结,形成督查情况报告,包括督查事项介绍、督查时间、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督查结果和意见建议等,呈报有关领导审阅。对督查督办相关材料要做好收集整理,并立卷归档。
第四章 督查督办方式
第十四条 定期督查。对每年的常规工作和已经分解立项的督查事项,根据时限要求事先拟定督查计划,并按计划定期实施督查。
第十五条 联合督查。对涉及面广、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的事项,由县委改革办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共同开展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分层督查。县委改革办重点负责组织对各专项小组、改革重点责任部门的督查。各专项小组、各改革重点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地区、本领域进行督查。
第十七条 调研督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县委改革办牵头组织督查组不定期地到各专项小组、各有关部门开展调研,督查督办相关工作落实。
第十八条 暗访督查。在不发通知、不打招呼的情况下,由县委改革办组织督查人员采取实地查看、走访群众、交流询问等方式开展督查。
第五章 督查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督查通报。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发文、会议等形式,对督查结果进行及时通报。
第二十条 计入考评。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对各级各部门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有关领导批办交办事项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改革工作的正常推进造成严重影响的,县委改革办将根据相关法规条例,对责任人提出问责建议,按照程序报批后,交由县纪委、县监察局按照相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专项小组、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督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积极配合好县委改革办组织开展督查督办工作,承办好各项督查事项。各专项小组办公室也要尽快成立相应的督查机构,制定督查办法,加大督查督办力度,确保各项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三条 县委改革办要加强同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各专项小组和县直各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加强工作协调,在全县逐步建立通畅、快捷、高效的改革工作督查系统。
第二十四条 县委改革办要加强同县直各部门的联系,对政策性、业务性较强的重要督查工作,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及承办单位共同研究方案,共同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县委改革办负责解释,并根据试行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澜沧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工作
学习调研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工作需要,不断提高各级各部门领导、服务、推动改革的能力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理论学习与世界观改造相结合,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市委具体规定、县委具体规定相结合,与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相结合,大兴学习调研之风,切实在学以致用上下功夫,以高质量的学习调研成果服务全面深化改革大局。
第三条 根据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安排,由县委改革办负责,制定年度学习调研计划、阶段性学习调研计划和专题学习调研计划,抓好组织实施。
第二章 学习制度
第四条 学习内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会议精神和决策部署。
(三)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出台的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文件。
(四)深化改革的创新理论和方法、省内外各地推动改革的经验做法。
(五)全面深化改革所涉及的各种业务知识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党建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第五条 学习形式
学习形式力求灵活多样,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一)个人自学。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充分利用工作之余进行自学,读原文原著,学经典名著,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二)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改革办配合,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以全面深化改革为主题的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活动。
(三)专家辅导。由县委改革办牵头,围绕我县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每年组织一次理论研讨会,邀请专家、学者或有关领导进行专题辅导,就改革重大理论、形式任务、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内容作专题报告,着眼研究解决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改革问题。
(四)集中培训。把全面深化改革内容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由县委改革办牵头,县委组织部、县委党校配合,每年组织一次集中学习培训,对各专项小组联络员、县直各部门领导、联络员、相关领导干部进行集中培训。
(五)外出考察。根据工作需要,由县委改革办牵头,每年年初拟定外出学习考察计划,报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六)各专项小组、县直各部门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以集中学习、理论讲座、外出考察等形式开展学习。各级各部门每年至少组织2次以上全面深化改革专题学习活动。
第三章 调研制度
第六条 调研重点
(一)围绕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决策部署和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调研。
(二)围绕关系全县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全局性、战略性、方向性问题开展调研。
(三)围绕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各专项小组、各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的改革重要举措和政策文件落实情况开展调研。
(四)围绕广大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领导批办交办的重要事项开展调研。
(五)围绕各级各部门深化改革工作中形成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困难问题开展调研。
第七条 计划制定
(一)根据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年初由各专项小组在征求县直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本小组的年度调研计划,确立调研项目,原则上每个专项小组每年至少确定2个专题调研课题,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研课题。
(二)县委改革办汇总各专项小组调研课题计划,形成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年度调研计划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按计划组织实施。
(三)在做好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年度调研计划课题之外,鼓励支持各专项小组、各级各部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开展其他与全面深化改革相关的专题调研、信息调研和督查调研。
第八条 组织实施
(一)根据年度调研计划,各专项小组的调研由专项小组联络员协调相关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或相关领导批办交办的调研事项,按照工作实际和领导要求,由县委改革办牵头或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调研前要做好相关联络工作,包括具体调研方案的制定,熟悉调研对象的基本情况,搜集有关资料。调研过程中要作详细记录,调研结束后,要对领导的指示要求和调研情况进行整理并上报。
(三)开展调研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领导带头、深入实际的原则,坚持成果转化、注重实效的原则,围绕中央和省委、市委及县委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以及县委领导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开展调研,提出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四)下基层开展调查研究要低调务实,并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实施办法、市委具体规定、县委具体规定,对调研过程中掌握的敏感信息和数据要注意保密。
第九条 成果转化
(一)重大专题调研活动结束后,原则上在1个月内形成观点鲜明、文字简练,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参考价值的书面报告,并以融入领导讲话、为县委县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提供参考、获得领导批示等不同形式,实现成果转化。
(二)各专项小组或各部门承担的年度调研课题,原则上要组织专家评审。课题评审由县委改革办牵头,相关专项小组和部门配合。
第十条 经费管理
(一)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调研课题经费,由县委改革办根据年度调研计划拟定经费预算,向财政专项申请,报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程序拨付。县委安排的其他临时调研课题经费,根据工作需要另行报批。
(二)调研课题经费指用于课题调研相关工作所需的费用,包括资料费、调研费、会务费、专家咨询费、印刷费、稿酬、劳务费、加班餐费等。调研课题经费严格在以上范围内开支,各项支出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委改革办负责解释,并根据试行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澜沧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工作
信息报送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面深化改革信息报送工作,充分发挥信息在上情下达、下情上传、正确决策、科学管理、宣传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全县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报送是全县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的一项重要职能。信息报送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以收集中央、外地改革动态和省、市、县各级各部门报送信息为依托,以《改革参考》为载体,为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章 信息报送主体
第三条 构建大信息工作格局,由县委改革办牵头,各专项小组、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设立改革办指定专门的信息员,共同负责信息收集、整理、报送、编印工作。
第三章 信息报送内容
第四条 中央、省委、市委、县委重要改革部署和决策;全国各地改革工作动态及经验做法;各地、各部门、各专项小组开展工作的思路、情况、特色亮点,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县委重大决策部署的对策和措施,广大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出现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需要向省委、市委、县委反映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报送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报送坚持以下原则
方向性,要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信息中体现的立场、观点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求。
及时性,采集报送信息要及时高效,做到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有规定报送时限的不得延误,防止迟报、漏报。
准确性,信息反映的情况要真实可靠,时间、地点、单位、事件、数据等信息要素要准确无误,有关评价要力求客观,防止错报和误导。
全面性,坚持全方位、宽领域、多角度地报送信息,准确把握信息报送要点,认真提炼,深度加工,提高信息质量,提高采用率。坚持喜忧兼报,防止以偏概全和隐瞒不报。社会关注热点,捕捉改革工作亮点,为改革事业创新发展提供信息资讯服务。
第五章 信息报送方式及程序
第六条 各专项小组办公室原则上每月至少报送1条改革信息;承担具体改革任务的I类县级单位每季度报送1条信息;各专项小组办公室以及县直各单位,半年报送改革工作贯彻落实情况,年终报送工作总结。县委改革办也可根据改革工作重点,与各专项小组、县直各单位约稿报送。
第七条 信息报送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各专项小组办公室、县直单位负责向县委改革办报送信息。报送信息需经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改革工作的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送县委改革办,同时将电子文档发至县委改革办邮箱。县委改革办负责按照要求向市委改革办报送信息。
第八条 县委改革办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分析、提炼、编辑后,以《改革参考》进行刊载。内容包括中央部委前沿动态和出台的政策,全国各地改革工作的重要动态和经验做法。澜沧县重点工作进展情况、重大改革动态、县委及县委主要领导的重要思路、工作中的特色和亮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中央、省委、市委及县委重大决策、决定、重要会议和重大工作部署在各专项小组、各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等。报送范围为市委改革办,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发送范围为各专项小组,县委和县级单位。
第六章 信息报送要求
第九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深化改革信息报送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快速便捷的上报渠道,深入挖掘、提炼本地本部门改革工作的特色和亮点,及时报送有价值的信息。
第十条 要指派熟悉改革工作业务、有较好文字功底、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信息员,确保本单位信息报送工作落实到位。
第七章 信息报送考核
第十一条 信息报送纳入年终考核,按照报送数量、报送质量、信息采用量在年终考核中进行考核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委改革办负责解释,并根据试行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澜沧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工作
协调联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构建上下贯通、左右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形成全县上下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合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调联络工作在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委改革办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改革工作联络员的作用,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日常联络协调,定期不定期联系沟通,实现工作无缝对接、同频共振、协同推进。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三条 各专项小组、县级承担改革任务的部门都要明确专门的联络员,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县委改革办要做好牵头抓总工作,对上负责做好与市委改革办的协调联系,定期向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制定对策;对内做好与各专项小组、县级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系。
第四条 县委改革办工作职责及任务
工作职责:负责做好与市委改革办,市内外各地改革办,各专项小组、县直各部门的协调联络工作。
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全县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问题的研究;统筹协调全县有关方面提出改革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收集汇总有关改革问题的信息资料,向市委改革办报送全县改革工作基本情况、工作动态、特色亮点;加强对外沟通交流,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和做法;向全县各级各部门通报中央、省委、市委、县委重要改革决策部署和工作动态、改革推进情况,听取决策咨询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各专项小组联络员单位工作职责和任务
工作职责:负责做好与县委相关改革专项小组、县委改革办、专项小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联络工作。
工作任务:负责本专项小组的联系协调服务工作,承担专项小组组长、副组长交办的工作任务;组织联系协调本专项小组相关领域重要改革问题的研究,提出改革方案和推进措施;全面掌握本专项小组改革工作动态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按要求向领导小组报送相关材料;负责本专项小组成员单位之间,与其他专项小组牵头单位、参与单位的协调工作;协调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本专项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
第六条 县级承担改革任务单位联络员工作职责和任务
工作职责:负责做好与县委改革办和其他相关单位间的协调联络工作。
工作任务:组织开展本单位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问题的研究;收集汇总有关改革问题的信息资料,定期向县委改革办报送改革任务推进情况和特色亮点;负责本单位与其他单位间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三章 工作方式和工作要求
第七条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采取日常联系、现场沟通、报送信息资料、召开会议等方式加强沟通联络。
第八条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全面深化改革协调联络工作;联络员要深刻认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加强协调联络服务,形成工作合力。
第九条 要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协调处理、督查反馈机制,及时反映情况、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健全和完善上下联动、左右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发力的工作格局,切实增强工作的协调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要建立协调联络服务台账,把日常联络内容、收集的信息、征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等情况及时归纳整理,适时上报并分类存档备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委改革办负责解释,并根据试行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澜沧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工作
考核评价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各项改革目标任务落实,对改革工作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筹考虑承担改革任务的轻重和难易程度,区别对待,实行考核内容、评分标准的差别化,力求考评结果与实际工作相符。
第三条 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以考核内容量化指标完成情况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年度改革事项进行总体评价。
第四条 每年一季度对上年度改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集中统一考评。
第二章 考评对象
第五条 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承担改革任务的情况,分为两类进行考评。
I类部门(单位):指承担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点、工作台账和重大改革事项的主责单位或排在第一家的责任单位。
II类部门(单位):指没有承担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点、工作台账和重大改革事项,但进入全县年度综合考评的单位。
第三章 考评内容
第六条 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I类部门(单位):主要考评承担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年度改革事项、试点工作,重大改革任务完成情况和实际效果。
II类部门(单位):主要考评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部署的改革任务,统筹谋划本部门、本领域改革工作,推动改革落实的情况,以及结合部门职能自主进行改革,推出切实可行改革举措,有序组织实施改革的情况。
第四章 考评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本办法按时自行组织开展自检自查工作,自检自查报告报送县委改革办。
第八条 县委改革办协调各专项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县综合考评的安排,抽调人员参加考评工作,负责对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年度改革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评。
第九条 县委改革办负责组织对没有列入全县综合考评但承担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点、工作台账改革任务的部门(单位)进行统一考评。
第五章 考评指标
第十条 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实行考核内容量化评分,满分为100分。考核承担改革工作任务量、改革方案质量、改革推进力度、改革举措落实程度等改革工作具体内容,按照百分制分别赋予考核指标不同的分值,采取闭合式扣分办法考核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最后统计考核年度改革工作得分。改革事项中涉及挂靠(或内设)单位的,合并到部门(单位)考核,不再单列挂靠(或内设)单位为被考评部门。
第十一条 评分标准及指标权重根据各个年度改革工作情况另行制定印发。
第六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年度改革工作考核得分排名情况,由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适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年度改革工作综合考评结果,由县委改革办提供县考评办运用。
第十四条 对没有列入全县综合考评但承担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点、工作台账改革任务的县直部门(单位),其年度改革工作考评得分情况,由县委改革办在一定范围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县委改革办负责解释,并根据试行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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