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30828-001544-20160715-0002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 | 澜沧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6-07-15 |
| 名 称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景迈山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 生效日期 | 2018-02-27 | 著录时间 | 2018-02-27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2018-02-27 | |
登记编号:普府登187号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告
第16号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景迈山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9日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0日起施行。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9日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景迈山保护条例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景迈山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景迈山是指位于自治县惠民镇内以景迈村、芒景村为核心的山脉总称。
景迈山保护和管理的区域(以下简称景迈山保护区)主要由景迈、芒景、旱谷坪、芒云、付腊五个片区组成,总面积38661公顷。
第三条 在景迈山保护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自治县对景迈山保护区实行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景迈山古茶林保护管理局,具体负责景迈山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澜沧县茶祖历史文化旅游区管理机构的通知》(澜编发〔2014〕3号)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依照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三)依照景迈山保护区保护和利用规划制定具体措施,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制定景迈山保护区资源有偿使用具体措施,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设立景迈山保护区范围的界标,并予以公告;
(六)会同文体广电旅游局合理确定旅游线路,有序开发景迈山保护区旅游资源;
(七)行使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 惠民镇人民政府及相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协同做好辖区内的景迈山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自治县的林业、水务、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和科学技术、文体广电旅游、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民政、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各自职责协同景迈山古茶林保护管理局做好景迈山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景迈山保护区范围内的环境空气质量按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一级标准执行;水质按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Ⅰ类标准保护;森林覆盖率达到70%以上。
第九条 景迈山保护区范围内的重点保护对象是:
(一)列入国家和省保护目录的野生动物、植物;
(二)帕哎冷寺、翁基古寺、景迈大寨佛寺等其他文物古迹;
(三)景迈大寨、糯岗、芒埂、勐本、老酒房、芒景上寨、芒景下寨、翁基、翁洼、芒洪10个传统村落;
(四)千年万亩古茶林及其古茶树;
(五)铁矿及其它矿产资源;
(六)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
第十条 景迈山保护区分三级,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探矿、采(选)矿;
(二)擅自砍伐林木,盗伐林木,毁林开荒;
(三)破坏水资源;
(四)移动、破坏界桩和保护标识、标牌;
(五)擅自进入千年万亩古茶林;
(六)擅自采摘古茶,捕捉昆虫;
(七)刻画、涂写、移植、剔剥、攀折古树名木和破坏文物古迹;
(八)在非指定地点丢弃、倾倒、堆放垃圾和有毒有害废弃物;
(九)超标排放污水、废气;
(十)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十一)擅自设置、张贴广告;
(十二)野外违规用火;
(十三)在非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在非指定地点摆摊设点、停放车辆。
第十一条 二级保护区内,除三级保护区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及构筑物;
(二)擅自架设通讯、广播电视、电力等设施;
(三)违规使用化肥、农药或者兽药添加剂。
第十二条 一级保护区内,除二、三级保护区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发房地产,建设度假村、疗养院等;
(二)采砂、采石、取土;
(三)在禁牧区放牧。
第十三条 当地村民应当妥善保护管理景迈山保护区范围内由其承包经营管理的古茶树,不得破坏和污染古茶树及其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 景迈山保护区范围内的公共服务设施、生态旅游设施、人工景点及新建、改(扩)建的永久性建筑物,应当体现当地民族特色,保持民族传统建筑风格,并与周围自然景观风貌相协调。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进行建设项目审批时,应当征求景迈山古茶林保护管理局意见。
保护区的道路、水利、电力、通讯、消防、防洪、供排水、有线电视等工程建设,或因保护区的道路和设施维护,确需在保护区采砂、采石、取土的工程建设及从事旅游、商业、食宿、广告、娱乐、专线运输等经营活动,相关部门进行建设项目审批时,应当征求景迈山古茶林保护管理局意见。
第十五条 景迈山古茶林保护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景迈山保护和管理工作责任制,将景迈山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每年组织对景迈山保护区执法人员进行1至2次执法培训,提高景迈山保护区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
第十七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景迈山古茶林保护管理局会同惠民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评定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景迈山保护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对景迈山的生态系统、生物资源进行科学研究取得显著成果的;
(三)推广科研成果成效显著的;
(四)制止、检举违法行为有功的;
(五)其他有突出贡献应当受到表彰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16年4月10日至2021年4月9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