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4001/20241226-00001 | 公开目录 | 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 |
| 发布机构 | 澜沧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09-26 |
| 名 称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澜沧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澜沧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你单位《关于调整澜沧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内容及标 准的请示》 (澜城管发〔2021〕32 号)收悉,我局按程序对你 单位垃圾处理成本进行了成本监审,制定了《调整澜沧县生活垃 圾处理收费标准方案(草案)》,并召开了听证会 ,报请澜沧拉 祜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 澜沧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 实施范围
凡在澜沧县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居民住户、经营者等所产生的生活垃圾都属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
二、 拟调整价格
此次生活垃圾处理费拟制定最高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 收费主体、收取方式及收费管理办法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各 收费单位结合实际另行制定细则并报澜沧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垃圾处理费征收和计费方式遵循可行便捷效率的原则,不同 收费对象和行业可以根据行业特点,以不同 口径差别制定收费标 准。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澜单位等按办 公地点每天每桶(规格:780mm×530mm×1090mm,容量 240 升)5 元收取。
(二)县城(镇)居民,包含但不限于暂住户、城郊结合部 住户、 出租房等居民按每月每户 12 元收取。
(三)住宿服务业(酒店、宾馆、招待所、旅社)按照房间 数量每月每间 6 元收取。
( 四)商业门市、店、公司等按照营业面积每年每平方米
8.5 元收取。
(五)餐饮服务业(一般垃圾)按照营业面积每年每平方米
8.5 元收取。
(六)餐饮服务业(厨余垃圾)按照每公斤 0.1 元收取,县 城区按照每桶(规格50 公斤)5 元收取。
(七)修理店(厂)、生产加工经营厂(店)、洗车场等按 照建筑面积每年每平方米 8.5 元收取。
(八)停车场按照营业面积每年每平方米 0.8 元收取。
(九)娱乐休闲业( 网吧、酒吧、KTV 、音乐餐吧、茶室等) 按照营业面积每年每平方米 9 元收取。
(十)洗浴中心、足疗店、发廊、美容院等按照营业面积每 年每平方米 9 元收取。
(十一)集贸、批发市场、综合商场( 固定摊位)按照垃圾 产生量每天每个摊位 1—10 元收取(代收管理方不得盈利,据实 缴纳)。
(十二)建筑垃圾运输、处理费:《云南省定价目录》(2021 版)暂未明确此项费用,暂按双方协商收取。
(十三) 自清自运至垃圾场,按照每吨 80 元收取( 自运车 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十 四)未列入的收费对象按照每吨 100 元收取。
三、 调价执行时间
行文之日起开始执行。除餐饮服务业厨余垃圾外,2022 年 未收缴费用按照此文件执行。
四 、 完善低收入群体保障机制
(一)对民政局认定的“特困人员”,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对民政局认定的“低保户”人员和各类养老机构,减 半征收收垃圾处理费。
(三)鼓励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收费单位在制定实施方 案细则时对弱势群体和非营利性福利机构减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 、 其他有关事项
请你单位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 ,向群众充分解释 实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必要性和紧迫性;生活垃圾处理运 营单位面临的困难,对低收入家庭的照顾措施,以及政府在垃圾 处理方面的投入和补贴等相关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推进 实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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