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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澜沧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11-14
名    称 澜沧惠民云南环兴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6·0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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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沧惠民云南环兴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6·0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5672323分许,云南环兴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澜沧县惠民镇孟勐高速公路项目景迈隧道进口端左幅ZK36+052掌子面坍塌治理施工现场对拱顶埋设好的泵送管进行管头焊接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受伤,经现场抢救无效于68日凌晨111分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澜沧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迅速成立了由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惠民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的澜沧惠民云南环兴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6·0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6·07’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查阅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并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经调查认定:“6·07”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督促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严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不强,违规使用挖掘机铲斗作为高处作业平台,挖掘机铲斗脱漏导致作业人员高处坠落的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单位基本情况:

云南环兴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330日,主要经营隧道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周*,注册资本为3707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融城金阶广场B111101号。经营范围: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劳务分包。云南环兴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取得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5300****,具有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有效期至2030630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云)JZ安许证字20090218**,有效期:2024041日至20270331日。云南环兴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属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单位。

2.项目基本情况

景迈隧道进口端工程属于孟连至勐海高速公路第一标段项目,云南环兴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1115日通过招投标获得项目承建,工程施工范围:景迈特长隧道进口端(右线K34+990K37+570、左线ZK35+015ZK37+570)范围隧道施工任务,含隧道开挖、初支、二衬、路面(不含沥青路面层)、排水及相关附属设施。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云南环兴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承接孟勐高速公路景迈隧道进口端工程后,成立了景迈隧道进口端工程项目部。经云南环兴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为云南环兴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代理人,负责景迈隧道进口工程项目管理。

云南环兴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景迈隧道进口端工程项目部共有员工139人,成立了以*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8名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了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落实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实施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了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制定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了演练。

三)事故发生经过

因景迈隧道左幅进口端ZK36+052.6ZK36+055.6段存在滑层,在开挖出渣过程中,上台阶拱脚处发生初支开裂伴随初喷混泥土及泥沙石块掉落,造成已完成的初支混泥土发生下沉坍塌,坍塌段背后形成144立方米的坍腔,须对该坍塌段背后空腔进行泵送混凝土回填治理。

2025672323分许,云南环兴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景迈隧道进口端左幅ZK36+052处掌子面塌方治理施工现场,电焊工*在焊接埋设在拱顶泵送管管头时,因场地不规则无法使用梯子作业,要求当班挖掘机辅助,当班挖掘机操作员*操作型号ZX210H-5A的日立牌液压挖掘机,锁定铲斗作为焊接操作平台,*站在铲斗内进行泵送管管头焊接作业过程中,铲斗突然脱落,导致铲斗连同*掉落到地面,铲斗压到*腹部,造成*重伤,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后,“6·0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到达事故现场,向事主询问了案发情况,了解事故现场周围环境情况后,开展现场勘查,事故现场为景迈隧道进口端左幅ZK36+052处掌子面上台阶坍塌治理施工现场,以*焊接泵送管管头作业点为中心进行勘查。*作业点为隧道左拱顶埋设好的泵送管焊接管头,下方为土石方斜坡面,斜坡面顶部距离拱顶1.5米,斜坡脚(即掌子面上台阶)距离拱顶3.5米,斜坡面斜坡脚有杂乱的踩踏痕迹和物体拖动痕迹,地面泥土无血迹;有1架长2.5米的梯子平放在掌子面左侧架设好的混泥土输送管旁边地面,混泥土输送泵支护在向外15米掌子面左侧,混泥土输送泵右侧有明显的挖掘机行驶痕迹;辅助*作业的液压挖掘机,品牌:日立牌液压挖掘机,型号:ZX210H-5A,挖掘机已向外驶离事故现场50米,脱落铲斗已安装复位。经认真搜索现场周围未发现其它物证痕迹,至此勘验结束。


事故现场照片:











图一:焊接作业掌子面


图二:辅助焊接的液压挖掘机

图三:复位后的挖掘机铲斗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男,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生前为云南环兴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员工。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0余万元,其中:含事故死亡赔偿(含一次性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和亲属供养费用)、其他损失。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响应情况

﹙一﹚事故施救及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对*进行紧急施救,立即移开挖掘机铲斗救出伤员,发现*已受伤昏迷,立即报告左幅隧道施工负责人,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撤出挖掘机保障应急救援通道等待120现场急救;120到达现场后经抢救无效,伤者*68日凌晨0111分死亡。

二)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681000分,澜沧县应急管理局接惠民镇政府值班信息报告称:“688:35惠民镇政府接到镇派出所电话报告672330分左右,澜沧县惠民镇孟勐高速公路惠民段景迈隧道的工作人员*,在掌子面治理塌方,站在挖掘机铲斗内焊接注浆管头,铲斗脱落导致*从高处坠落,铲斗压到其腹部,导致受伤。施工队员及时拨打120电话,经抢救无效于次日0111分死亡。

接到报告后,澜沧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向澜沧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了报告。澜沧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前往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三)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掌子面安全员立即组织挖掘机操作员和杂工立即移开挖掘机铲斗救出伤员,发现*已受伤昏迷,不敢盲目施救,将伤员平放在地面后,立即出洞电话报告项目负责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撤出辅助作业的挖掘机保障应急救援通道让120现场救援。

四)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普洱市120急救中心接报后于2025672354分电话调度惠民镇卫生院应急办组织医疗救援,003分惠民镇卫生院赶到事故现场抢救至680111分,因开放性腹部损伤,*经医务人员救治无效宣告死亡。

经死者家属同意后,*尸体送往澜沧县殡仪馆存放。死者家属到达澜沧后,云南环兴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景迈隧道项目部积极与死者家属对接,在惠民镇人民政府、县交通运输局的指导下开展善后工作。死者家属情绪较稳定,对死亡原因无质疑,签署了放弃尸检承诺书,于202569日达成协议并签订了共计122万元死亡赔偿协议。

五)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云南环兴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景迈隧道项目部立即组织救援,现场处置及时,措施有效;惠民镇卫生院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救治,伤员救治及时,措施到位。澜沧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组织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惠民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相关人员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企业、政府采取联动措施迅速及时,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影响

六)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电焊工*在焊接拱顶泵送管管头时,因施工环境无法使用梯子,违规使用升高挖掘机铲斗作为高处作业工作平台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挖掘机铲斗突然脱落,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2.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6·07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现场勘查、询问相关当事人、查阅企业资料等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突发自然灾害因素等影响。

3.间接原因分析

(1)施工单位云南环兴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景迈隧道进口端项目部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严格,从业人员违反高处作业操作规程,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未意识到利用挖掘机铲斗作为高处作业工作平台潜在的安全风险,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七)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事故发生单位

云南环兴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景迈隧道项目部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督促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严格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2.有关监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澜沧县交通运输局经党组文件明确了安全生产分管领导,责任分工明确,班子成员分头联系在建高速公路项目,每季度召开1次项目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1次对在建交通项目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责任基本到位。

3.地方政府

惠民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在建高速公路项目施工单位情况清楚,列入重点对象加强日常监管,与辖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同步纳入监督管理,惠民镇人民政府对云南环兴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景迈隧道项目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基本到位。

八)对有关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男,197911月生,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生前为云南环兴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景迈隧道项目部的工人,在焊工班担任电工,具体负责管道的焊接工作,持有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证书编号:BJJP20240*******在焊接拱顶泵送管管头时,因施工环境无法使用梯子,擅自要求挖掘机辅助,将挖掘机铲斗升高作为高处作业操作平台,作业过程中挖掘机铲斗突然脱落,*随同掉落地面压到腹部,造成开放性腹部损伤,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安全防范意识不强,违反操作规程站在挖掘机铲斗上开展焊接作业,对自身行为存在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过失责任,*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男,汉族,中共党员,19885月生,福建省平潭县人,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受云南环兴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全权代表云南环兴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责景迈隧道项目管理。*作为景迈隧道项目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严格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管理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由澜沧县应急管理部门给予*2024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云南环兴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云南环兴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景迈隧道项目部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督促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严格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云南环兴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生产主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由澜沧县应急管理部门给予云南环兴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澜沧县交通运输局。行业主管部门澜沧县交通运输局经党组文件分工,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班子成员分头联系在建高速公路项目,每季度组织召开1次由项目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1次对在建交通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巡查,澜沧县交通运输局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责任基本到位。

因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建议由澜沧县安委会对澜沧县交通运输局启动安全生产约谈程序,进行事故警示约谈,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按照 三管三必须原则,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提高事故防范能力水平。

5.惠民镇人民政府。惠民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在建高速公路项目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掌握清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与辖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同步开展监督检查,惠民镇人民政府对云南环兴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景迈隧道项目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基本到位。

因辖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建议由澜沧县安委会对惠民镇人民政府启动安全生产约谈程序,进行事故警示约谈,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提高事故防范能力水平。

九)事故主要教训

云南环兴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景迈隧道项目部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督促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严格,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十)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1.云南环兴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要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能力,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提高防范事故能力。

2.加强对作业现场的指导和安全管理,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加强对现场安全风险管理,提高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责任意识及安全意识,强化现场管理监督和指挥,防止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3.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增强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4.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

5.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要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和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良好氛围,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一年内,如果云南环兴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澜沧辖区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事故调查组将对云南环兴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事故整改情况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澜沧惠民云南环兴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6·0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5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