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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001-/2023-0804035 公开目录 安全生产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澜沧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8-04
名    称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通告
文    号 主 题 词
体    裁 服务对象
生效日期 著录时间
存放位置 废止日期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通告

 

为切实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安全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及《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发布如下通告:

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2023年1月1日至6月15日止为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3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县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从事林草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完善森林草原防火预案,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培训,强化防控措施,做好应急准备,及时处置各类森林草原火灾。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要严格管控野外用火,确需在林区、林沿用火的,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审批,自觉接受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林草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从事林草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森林草原火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问责机制,加强森林草原防火督促检查。各村、组加强森林草原火险隐患排查。县森防指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职尽责,县森林警察大队要切实加大依法治火力度。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违反《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将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草原防火人人有责,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草原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要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报警电话12119。

 

特此通告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