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4001/20250324-00007 | 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 |
| 发布机构 | 澜沧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5-03-19 |
| 名 称 | 关于预防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的预警公告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
关于预防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的预警公告
来源:澜沧市场监管
为进一步防范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特发布如下预警公告:
一、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
二、草乌、附子不是食品,是毒性中药材,其所含的乌头类 生物碱,只要误食 0.2mg即可中毒,3—5mg即可致死。民间的各种煮食方法,没有科学依据,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风险极高。
三、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泡酒),一经发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学校(含托幼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等食堂,婚丧宴请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
五、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各类食堂等供餐单位的监管,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肃查处。要加强对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毒性中药材的采购、保管、供应和调配管理,查处无证生产、收购、经营毒性中药材的单位或个人。要加强对农贸市场、乡村集市的巡检力度,杜绝经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行为。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地方属地管理责任,对可能发生的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切实提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急处置能力。
七、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加大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危害性宣传,不断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科学素养。
八、各医疗机构特别是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要做好监测报告和应急救治工作,坚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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