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4001/20240627-00012 | 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 |
| 发布机构 | 澜沧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4-06-27 |
| 名 称 | 关于落实“企业安静期”的通告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
关于落实“企业安静期”的通告
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减少困扰企业发展的多头执法、随意执法、过度执法等情况,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本县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执法部门均需遵守“企业安静期”规定:
每月1日—15日期间,除紧急、特殊情形外,各部门原则上不对企业开展行政检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特殊情形主要包括:遇突发性安全事故、卫生健康等需要处置;根据国家、省、市统一部署,需要在特定时间或者重大敏感节点完成的行政检查以及“双随机”抽检任务;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燃气、特种设备、建筑工程质量、金融活动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特殊重点领域,需要现场检查;较大安全隐患正在整改,需要现场督促检查;对投诉举报、案件查处,需要调查取证;依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等情形需要现场检查;其他确需到现场检查的情形。
各企业对行政执法部门违规开展行政检查的行为可向澜沧县“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澜沧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县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澜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
1.举报电话:0879—7221929。
2.举报范围:凡在“企业安静期”进入企业违规执法,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特殊情形除外)规定的行为。
特此通告。
澜沧县“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
澜沧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事中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县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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