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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001/20240522-00001 公开目录 审批改革
发布机构 澜沧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5-22
名    称 澜沧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
文    号 主 题 词
体    裁 服务对象
生效日期 著录时间
存放位置 废止日期


澜沧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


序号

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实施依据

1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构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等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39号)附件13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3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9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具体条件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4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附件1保留事项第34项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由项目所在州(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计方案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5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6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7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8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9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2013531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10

对粮油质量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526日实施国务院令第407号令) 第三十五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11

违反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质量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526日实施国务院令第407号令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12

对煤炭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

对电力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