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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001/20250915-00001 公开目录 重大决策
发布机构 澜沧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09-15
名    称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示
文    号 主 题 词
体    裁 服务对象
生效日期 著录时间
存放位置 废止日期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示

    

     为巩固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改变“重建轻管”现状,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现对《澜沧拉祜族自治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并征询公众意见。征询时间为自公示日起5个工作日,公众可以在本信息公示后,以信函、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意见。

特此公示。

公示时限:2025915—2025919

联 系 人:杨  坚,联系电话(传真):0879—7222295,电子邮箱:lcxzfbmsk@126.com

地    址:澜沧县勐朗街建设路129


附件: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澜沧拉祜族自治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915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巩固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改变重建轻管现状,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田建设项目系列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澜沧县行政区域内十二五以来建成并通过验收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范围包括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及配套设备。

第三条  按照谁受益、谁负责”“谁使用、谁管护以及政府引导、受益群众参与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保障管护资金,实现高标准农田设施长期管护有效使用。

第二章  管护主体与职责

第四条  县级有关部门相关职责如下:

(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作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业务指导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县管护政策、标准和规划;统筹协调管护资金;组织开展管护培训、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价;指导解决重大管护问题和纠纷;指导项目区域内作物种植结构调整,在项目区域内确保每年种植粮食作物不低于一季的基础上,可以结合实际调整作物种植结构;非粮作物未经许可不得种植,杜绝非农非粮现象,尤其是撂荒现象的发生,如发生督促项目管护责任主体在限期内整改完成。

(二)县财政局负责落实管护资金预算安排,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和绩效评价。

(三)县自然资源局协助做好高标准农田土地管理权属和根据法律权限做好违法用地查处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高标准农田建成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管护的责任主体,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本乡(镇)农田基础设施管护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乡(镇)农田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管护负总责,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管护政策;组织协调各村开展管护工作;监督检查村级管护责任落实情况;审核村级管护资金使用申请;调解处理管护纠纷;对村级管护工作进行考核奖惩。

第六条  委会是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实施主体,村(委会主要负责人为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村委会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管护负总责,负责修定本村管护的《村规民约》;采取村民一事一议等形式,确定具体管护人员并签订管护合同,落实乡(镇)、村委会制定的工程管护措施,做好管护值勤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村两委对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情况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养护、设施保护宣传等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农户自筹部分管护经费的缴纳;及时上报管护情况和问题;管理使用好村级管护资金;配合上级部门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七条  在流转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流转范围内高标准农田设施承担直接管护责任。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和管护要求,做好设施日常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接受村级组织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发现设施损坏或异常及时报告并配合修复。

第三章  管护人员管理

第八条  各村委会根据管护面积和任务,原则上每5001000亩配备1名管护人员(各项目管护责任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配备),可从本村有劳动能力、责任心强的村民中选用,优先考虑农村低收入群体。无具备条件的,可以由项目受益群众共同管护,但管护责任必须细化到户到人,比如日常取水坝、灌溉沟渠、泵站、机井、机耕路、涵管等重要基础设施分时段到户到人进行管护,尤其在汛期必须重点管护。

(一)任职条件。管护人员需遵纪守法、身体健康、热心公益事业、熟悉农业生产和农田设施情况,具备一定的管护技能和责任心。

(二)聘用程序。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村民推荐,经村民委员会初审、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备案,并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内容、标准、报酬及双方权利义务。

(三)培训考核。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和乡(镇)政府定期组织管护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管护技能和责任意识。建立管护人员考核制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日常考核,乡(镇)政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报酬挂钩,对表现优秀的给予奖励,对不称职的及时解聘。

第四章  管护内容、标准及要求

第九条  灌溉与排水工程管护。定期检查取水坝、灌溉沟渠、涵管、泵站、机井等设施,确保无漏水、堵塞、损坏现象,保证灌溉期正常供水,灌溉保证率达到90%以上;排水系统畅通,暴雨后能及时排除田间积水。取水坝、沟渠、涵管无堵塞、无遮塞、无杂草、无遮掩,无沟渠堤损坏滑坡、塌陷,沟底无淤泥,草皮护坡整洁、干净。

第十条  田间道路工程管护。保持路面平整、坚实,路肩完整,无明显坑洼、塌陷,及时修复破损路面;道路两侧排水边沟畅通,无淤积,路面无坑凹、耕地不侵占、路旁无堆土粪、无堆柴草杂物、无垃圾、无人畜损坏。

第十一条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管护。保护农田防护林带,定期进行抚育管理,林木保存率达到90%以上;维护农田周边生态沟渠、湿地等生态设施,保持生态功能正常发挥。

第十二条  农田输配电工程管护。检查输配电线路、变压器、配电箱等设施,确保无偷盗、破损、漏电、短路等安全隐患,保证农业生产用电正常,电力设施标识清晰、完整。

第十三条  管护要求。

(一)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指定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制定具体的工程管护措施,从项目受益村、组群众中组建工程管护队伍或通过新型经营主体购买服务单位,建立田长制,明确任务和责任,加强对所辖范围内的农田基础设施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管护,实行道班化管理模式。

(二)乡(镇)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的农田基础设施,以村、组为单位进行造册登记,详细记录全部农田基础设施的情况,包括渠道、田间道路长度及现状和所有附属设施。

(三)按照谁受益、谁负责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要发动受益村、组积极投身于农田基础设施的管护。渠道、排沟及田间道路的养护、沟渠杂草和沟底淤泥的清除,主要由管护队伍完成;渠道、桥、涵、闸等建筑设施出现损坏,可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县级财政资金进行修补,对因遭受自然灾害而造成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重大毁坏,要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报告,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经核实汇总后向上级申请专项水毁资金或管护资金进行维修。

)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好日常管护与冬闲修复相结合,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工程的管护,严禁畜牧践踏渠堤,严厉打击破坏农田基础设施行为。

第五章  管护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十四条  管护资金通过财政补助、村集体自筹、受益主体出资、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安排的管护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与管护责任单位签订合同,按照合同要求拨付管护经费;管护资金的30%用于管护人员劳务费用支出,其余用于工程修复维护建设费用。

第十六条  管护资金专项用于高标准农田设施的维修养护、设备更新、管护人员报酬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资金使用需严格审批程序,村级使用管护资金需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管护资金监管机制,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等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六章  管护监督与考核

第十八条  建立县、乡(镇)、村三级监督体系,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不定期开展巡查;乡(镇)政府每半年进行检查;村民委员会每季度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管护问题。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设立举报电话(0879-7222343),接受群众监督举报。

第十九条  实行年度考核评价制度,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和指标体系,对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管护工作进行量化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管护资金分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管护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村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管护不力、造成设施严重损坏或影响农业生产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对故意破坏高标准农田设施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各乡(镇)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细则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