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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001/20250716-00006 公开目录 重大决策
发布机构 澜沧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07-16
名    称 《澜沧景迈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示
文    号 主 题 词
体    裁 服务对象
生效日期 著录时间
存放位置 废止日期


《澜沧景迈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示


为加强澜沧景迈机场净空保护管理,保障机场安全有序运营现对《澜沧景迈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并征询公众意见。征询时间为自公示日起10个工作日,公众可以在本信息公示后,以信函、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意见。

特此公示。

公示时限:20257172025730

人:  成,联系电话(传真):08797222295电子邮箱:lcxzfbmsk@126.com

   址:澜沧县勐朗街建设路129


附件:澜沧景迈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716


澜沧景迈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澜沧景迈机场净空保护管理,保障机场安全有序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军用机场净空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澜沧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机场净空安全是公共安全。澜沧县人民政府澜沧景迈机场按照属地管理与专门管理相结合、机场建设与净空保护并重、分工负责与统筹协调的原则,共同维护机场净空安全环境,确保机场始终处于适航状态。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澜沧景迈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和净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的净空环境保护、电磁环境保护和升空物体管理。

第三条 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对破坏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制止,并向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澜沧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处置辖区内违反净空保护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实施细则适用于澜沧景迈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施细则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净空安全、妨碍净空保护的行为予以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 澜沧景迈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拟建可能影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架空高压输电线路等项目,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有关规定报澜沧县自然资源局进行审核评估。涉及无人机生产、销售、施放无人机相关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审批、监管。


第二章  机场净空保护机构及职责

澜沧县人民政府成立澜沧景迈机场净空保护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在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净空保护主体责任机场净空领导小组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对机场净空区域进行联合巡视检查和监督管理落实净空保护各项规定。

澜沧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属地管理、职能优先、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净空保护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净空保护职责,落实净空保护主体责任。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净空保护管理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净空保护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二)承担净空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净空保护的长效机制,参照《普洱市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明确各有关单位净空保护职责,落实各项净空保护措施

依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关于印发落实省内地方政府及相关单位机场净空保护责任清单(暂行)的函的规定,明确净空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受理有关净空保护的举报、投诉,查处违法行为或移交违法线索;

针对影响飞行安全、破坏净空环境的隐患和问题,责令改正净空违法行为,应按照《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各自工作职责

(一)澜沧县人民政府

1.责行政区域内净空保护管理、电磁环境保护和宣传教育工作;

2.接受市级职能部门对净空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3.依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受理有关净空保护的举报、投诉,查处违法行为或移交违法线索;

4.针对影响飞行安全、破坏净空环境的隐患和问题,责令改正净空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景迈机场: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图、净空参考高度、机场基础数据更新报备工作负责机场净空巡查,发现影响机场净空安全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辖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助澜沧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对机场邻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实施管控接受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净空限高咨询;协助澜沧县人民政府做好有关净空保护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会同澜沧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在净空保护区域设置警示标志,积极开展净空保护宣传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为机场净空保护管理牵头单位,负责依法对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实施监管;指导澜沧景迈机场做好净空保护管理工作;督促市级职能部门全面履行净空保护责任,落实净空保护规定;负责召开每年一次的净空保护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过程中的管辖争议和重大问题;定期组织市级职能部门会同澜沧景迈机场对机场周边区域开展联合巡查,核查机场净空状况,收集、掌握净空环境动态信息

四)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项目审核管理工作,在审批前履行净空审核程序。

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无线电台(站)电气化铁路、通信基站、通信铁塔风力发电机等项目在审批前履行净空审核程序;负责对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电使用频率的管理;对机场周边区域无线电台(站)的审批;查处干扰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和非法使用无线电射设备及设施的行为。

(六)县教育体育局: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航空模型、无人机、风筝、信鸽、跳伞、动力伞、滑翔伞、悬挂滑翔翼、热气球、运动飞机、飞艇、滑翔机、动力悬挂滑翔机、直升机和自转旋翼机、特技飞行和模拟飞行等体育赛事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对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置。

七)县公安局负责依法侦办涉及危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的各类治安、刑事案件和净空保护工作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等相关案件;负责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未经审批施放无人机等升空物体的行为;配合查处影响和干扰航空专用频率的行为;接受单位、个人对危害净空安全事件的举报并及时处理。

)县财政局:结合当地财政状况,保障净空保护工作经费。

(九)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将机场发展规划、净空参考高度、机场基础数据及电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指导乡(镇)自然资源所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申报,确保规划审批程序合法,落实源头管控措施;做好项目的批后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划且影响净空安全的违法建设行为严格执法,禁止违法建筑导致的净空安全隐患。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所管辖的城市在建建(构)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监管;负责机场邻近区域内影响飞行安全的施工机械的管理,健全相关管理机制;配合城市管理等执法部门对违规倾倒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干扰电磁环境的行为进行处置。

(十)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种植农作物影响助航设施使用等影响机场运行安全行为进行处置。

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监督净空保护各成员单位开展净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工作。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销售气球、无人机、风筝、孔明灯等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

四)林业和草原负责对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超高林木的采伐审批工作;配合职能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对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林草及生态进行治理。

五)综合行政执法负责对违反规划且影响净空安全的建构筑物进行处置;负责对影响飞行安全的广告类设施的管理,在审批前履行净空审核程序;负责对影响飞行安全的城市照明设施进行处置负责对净空保护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超高树木进行处置。

六)县气象负责对辖区内升放气球活动的管理,升放无人驾驶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

(十澜沧县供电、光伏新能源、通信铁塔、通信运营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新建、改建、迁建高压架空输电线路、通信铁塔、光伏场站、升压站新能源等项目,应履行净空和电磁环境审核程序,禁止未审先建,履行净空保护义务;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净空审核要求,禁止擅自变更位置、高度建设,竣工验收应当邀请澜沧景迈机场参加。


净空区域保护

本实施细则所称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国家规定和民航技术标准划定的空间范围。

十一  澜沧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发布澜沧景迈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公告及管理办法。

十二 自然资源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和机场净空专项控制规划图要求,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对机场远期规划发展用地和控制用地予以保护。

第十 澜沧景迈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严格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231号)规定执行。

第十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十  澜沧景迈机场净空需要进行净空审核的区域是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55公里区域涉及澜沧县辖区的范围。


第四章  净空保护区域建设项目审核要求

第十 自然资源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项目前应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执行净空审核工作。报送项目拟建高度时应明确建设项目名称、坐标位置、申请高度(使用1985高程、地面标高、贮水池、楼梯间、烟囱、避雷针、天线、施工塔吊、井架、广告牌、水箱、太阳能设备等附属设施的高度纳入总高程一并考虑)、位置关系等信息,并附以原始证明材料。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净空审核:

(一)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1335米),涉及东回镇小果弄、小回竜、细允、回竜、大回竜、怕令、朗勒村。

(二)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

(三)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

第十七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对于涉及多个建设项目且短期内急需建设的场馆、园区等区块或者地块,州、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在对区块或者地块合理分区后,可以在审批详细规划前向民航云南监管局征求专项净空审核意见。获得专项净空审核意见后,在其载明的有效时限内,符合详细规划的具体建设项目无需再次征求净空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未纳入自然资源部门审批的自建房、电力铁塔、通信铁塔、广告牌等,由发改、工业、住建、农科、林草等职能部门在核准前,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净空审核流程,书面征求民航云南监管局的意见做好核准后监管工作,防止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位置和高度导致净空超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净空保护区域内(含障碍物限制面)建设项目后,应当将批文抄送澜沧景迈机场;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文同时将项目高度控制规划图纸抄送澜沧景迈机场。

第十 供电、光伏新能源、通信铁塔、通信运营商等部门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新建、改建、迁建高压架空输电线路、通信铁塔、光伏场站、升压站等项目,应履行净空和电磁环境审核程序,禁止未审先建,履行净空保护义务;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净空审核要求,禁止擅自变更位置、高度建设,竣工验收应当邀请机场参加。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审批实施的位于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据其行业属性由地方相应管理部门核实项目建设开工前是否征求过民航云南监管局意见。

二十一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二十二 自然资源部门与民航云南监管局协商一致无需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应将项目拟建位置及高度抄送民航云南监管局和机场。

二十 未经批准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的超高建(构)筑物,超高部分由澜沧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拆降,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构)筑物业主承担。构筑物原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拆降,建筑物原则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拆降。完成拆降的项目,由建(构)筑物业主向澜沧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分别抄报机场净空工作专班办公室、澜沧景迈机场备案。


电磁环境保护

二十 本实施细则所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划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围。

第二十 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会同澜沧景迈机场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保证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

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造成有害干扰的,责令使用者迅速排除干扰或停止使用。

澜沧景迈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影响民用航空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确需建设的,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征求民航云南监管局的意见后,进行无线电电磁环境测试和电磁兼容分析,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二十 澜沧景迈机场以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天线为中心,半径1000米的范围内和距机场跑道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存放金属堆积物和种植树木涉及大回竜西北侧

第二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 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其他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或者不明干扰源的有害干扰时,澜沧景迈机场应当及时报告无线电管理部门。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迅速查明干扰源,采取措施,排除干扰。

第二十 切实加强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无线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工业、科技、医疗设施,修建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线路等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和《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设置场地规范第1部分:导航》《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设置场地规范第2部分:监视》等标准和规范要求:

(一)VHF通信电台(机场塔台位置处于机场航站楼西侧。

1.以机场VHF通信电台为中心,半径800米以内不得设置能产生有源干扰的电子、电器设施;

2.半径10000米以内不得设置1千瓦及以上的电视、调频广播电台。半径6000米以内不得设置电视、调频广播电台。对原已建成的广播电视转播设施,按机场电磁环境相关要求进行设置和管理村镇涉及东回镇、阿永村、回竜村、多依村、攀枝花、小里石、大里石、朗勒村、大那小、上新寨、下新寨、勐白、朗岛

3.半径300米以内不得修建电气化铁路、二级及以上公路;

4.半径200米内不得架设11万伏高压输电线;半径250米内不得架设2233万伏高压输电线;半径300米内不得架设50万伏高压输电线。

)多普勒全向信标台(跑道东南端延长线4660处,位置距离南哄村东南方向直线距离约1公里

1.以天线基础中心为基准点,以天线反射网平面为基准面,半径100米以内不得有超过基准面高度的障碍物;

2.以天线基础中心为基准点,以天线反射网平面为基准面,半径200米以内不应有超过基准面高度的公路、建(构)筑物、堤坝、山丘等障碍物;

3.以天线基础中心为基准点,以天线反射网平面为基准面,半径100200米的树木相对于基准面的垂直张角不应超过1.5°,水平张角不应超过,半径200300米的障碍物相对于基准面的垂直张角不应超过1.5°,水平张角不应超过10°,半径300米内不应有超出基准面高度的铁路;

4.以天线基础中心为基准点,以天线反射网平面为基准面,半径300米以外的障碍物相对于基准面的垂直张角不应超出2.5°

5.以天线基础中心为基准点,以天线反射网平面为基准面,半径200米以内不应有超出基准面高度的3.5万伏及以上高压输电线。半径500米以内不应有超出基准面高度的11万伏及以上高压输电线。

(三)仪表着陆系统

1.航向信标台在航向信标台天线中心前向±10°、距离航向信标天线3km的区域内,不应有高于15m的建筑物、大型金属反射物和高压输电线存在(涉及朗勒、朗岛、下新寨)。

2.下滑台距离下滑信标天线前方600m范围内不应有铁路、公路、机场专用环场路、建筑物、高压输电线、堤坝、树林、山丘等障碍物存在,下滑信标台机房总高度和600m以外的障碍物高度不能超过跑道端净空限制要求。

十条 禁止在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其他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升空物体管理

三十一 本实施细则所称升空物体,是指能够悬浮于空中的系留升空物体和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等民用航空器。

三十 禁止在机场跑道两端外20公里的区域内、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范围内施放升空物体。10公里北侧至东中,南侧至阿列,20公里西侧至下寨,东侧至怕乃养

三十 因举办民族重大节日活动,确需在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猎鹰等或者施放高升、孔明灯等的,举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澜沧景迈机场提出书面申请。澜沧景迈机场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举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答复的时间、地点、内容开展活动

三十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按照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升放气球管理办法》执行,由气象局负责将行政许可决定分别抄送(抄报)澜沧县人民政府、澜沧景迈机场备案做好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对升放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气象科研试验高空气球,应当对升放时间、地点等内容与民航云南监管局澜沧景迈机场进行协商,确保飞行安全

第三十 经批准施放系留升空物体的,应当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有专人负责;系留升空物体飞失的,应当立即向澜沧景迈机场报告。

第三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澜沧景迈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发现有升空物应立即拨打电话(0879-3018114)告知澜沧景迈机场塔台


法律责任

第三十 违反本实施细则净空环境保护、电磁环境保护和升空物体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建超过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建设规划、气象或者机场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在机场围界外3公里范围内放养、放飞鸟(鸽)类动物的,由机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到通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违反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其他仪器、装置,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特情处置程序

第三十 净空联合巡视检查或机场日常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疑似新增障碍物时应立即组织测量,核实超高情况;现有超高台账基础数据严禁新增违建,一经发现根据规定处理,确认超高时机场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立即发布航行通告,公布障碍物位置和高度,相关部门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

(二)立即报告民航云南监管局和机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

(三)应进行安全评估,确定其对机场运行安全的影响程度;

(四)积极协调机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拆降或清除超高障碍物;机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及个人按以下要求进行整改:

1.对于能够当场拆降(或拆除)的,当天消除安全隐患;对于不能当场拆降(拆除)的,责令停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2.在建项目及工程建设涉及施工塔吊等临时设施超高且未征求净空意见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暂停 项目建设,限期整改,并跟踪核实;

3.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设置符合军航、民航行业标准的障碍物标志和航空障碍灯;对于已经建成的障碍物,查明原因后及时加以处理;

(五)调查新增超高障碍物的超高原因、超高部分属性、建设竣工年份等,形成调查分析报告,报民航云南监管局;

(六)拆降工作完成后应组织复测,复测结果报民航云南监管局复核。

第三十  净空联合巡视检查或机场日常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失效的,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统计失效情况,立即报告云南空管分局、民航云南监管局和机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

(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核查工作,并告知产权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及期限;

(三)应进行安全评估,制定临时管控方案;

(四)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及时督促产权所属单位按照整改方案和签订后续维护协议及期限进行整改;

(五)整改后,由机场验收并报告云南空管分局及民航云南监管局。

十条  净空联合巡视检查或机场日常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净空保护区内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干扰飞行活动事件时,机场应立即前往制止并报告云南空管分局,通报升空物位置及高度,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发现施放飞艇、热气球、风筝、滑翔机、动力伞、孔明灯、无人机等升空物体黑飞情况时,应当立即责令施放单位和个人停止升放活动,并及时报告教育体育、公安部门,由教育体育、公安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发现系留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事故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况时,应当立即责令施放单位或个人停止升放活动,快速启动放气装置,消除影响,并及时报告气象部门;

(三)处置完成后,净空巡视检查人员及时向云南空管分局、民航云南监管局、部队和机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通报相关信息。

净空联合巡视检查或机场日常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净空保护区内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影响飞行安全时,机场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云南空管分局,通报产生烟雾、粉尘位置及高度。发现工业焚烧、工业垃圾处理、工业排烟排尘、焚烧秸秆农作物等情况时,机场应及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焚烧生活垃圾情况时,机场应及时报告城市管理部门。由对应职能部门及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消除安全影响。

 净空联合巡视检查或机场日常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净空保护区内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情况时,机场应及时报告应急管理部门,由应急管理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影响机场净空保护安全隐患整治情况进行督导。

净空联合巡视检查或机场日常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净空保护区内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时,机场应及时采取临时性措施以确保机场运行安全并报告农业农村和林草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核查工作,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消除安全影响。


附则

四十 本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有关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

四十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审核申请内容,应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231号)要求填报。

四十 本实施细则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