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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002-/2020-1203001 公开目录 重大建设项目
发布机构 澜沧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 2020-12-03
名    称 澜沧县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资计划方案
文    号 主 题 词
体    裁 服务对象
生效日期 2020-12-03 著录时间 2020-12-03
存放位置 废止日期 2020-12-03

 

澜沧县申报县级预算内重点建设项目前期

工作经费投资计划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规范县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工作,提高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效率,促进投资增长,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参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使用省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办法》的文件要求,以加快推进县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为目的,强化项目储备,增强投资增长后劲,促进澜沧县经济平稳增长。

    二、使用范围及工作要求

    一)本方案所称前期工作经费是指由县人民政府安排的县级预算内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经费。

    (二)本方案所称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项目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以及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审批、核准等至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等相关工作。

(三)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坚持专款专用、责任挂钩、绩效考核的原则。

(四)前期工作经费以建设项目为载体,主要用于支持改善民生、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社会管理等有利于促进澜沧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项目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确定实施的重点工程。

(五)前期工作经费投资计划由各单位按照“一个项目一张申报表”原则,报送县发改局,县发改局相关股(室)负责对上报的申报项目进行复核并报请局班子领导审议后,提交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六)经审议通过的前期工作经费投资计划由县发改局联合县财政局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七)县发改局联合县财政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转下达前期工作经费,不得无故推迟。

(八)项目单位收到前期工作经费下达计划后应当及时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经费下达1个月内未开展前期工作,同时未支付费用的将由县级财政收回前期工作经费。

(九)项目单位应当于每月25日前,向县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及项目实施工作进展情况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前期工作费用在3个工作日核查后,把综合情况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并由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实行定期考核和通报。

(十)成立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督查工作领导小组:

  长:杨春高 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杨红平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员:王     县发改局局长

李诗磊  县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

彭青山  县财政局副局长

李雨杭  县发改局副局长

石亚萍  县审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发改局,办公室主任由王军兼任,彭青山、李雨杭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对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开展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单位及时做出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前期工作经费的重要依据。

        (十一)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不得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用于出国考察、购置车辆、招商引资、支付建安费等与项目前期工作无关的支出。

   (十二)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的管理。对项目管理及资金管理制度健全,项目组织管理科学,严格执行项目申报、资金使用自查制度。

(十三)县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当年县委、县人民政府确定要开展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的前期工作,不支持原有项目前期工作所欠历史债务的偿还。

(十四)未纳入澜沧县重点项目库储备的项目,原则上不在项目前期费支持范围内。

三、注意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将视情节轻重,采取核减或停止安排下一年度前期工作经费安排额度的措施,并在全县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违规使用前期工作经费,随意变更、取消项目前期工作的;

         ()无故推迟转下达前期工作经费的;

         ()未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前期工作经费的;

         ()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前期工作经费的;

         ()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的;

         ()前期工作经费下达后在规定时限内,未开展前期工作的;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