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4010/20260612-00001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澜沧县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6-06-12 |
| 名 称 |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云南福届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环罚〔2026〕24号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环罚〔2026〕24号
当事人:云南福届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雪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325MADMTNW99K
地址: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金顶街道文兴社
区居委会振兴小区49号
2026年3月8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收到举报称“澜沧铅矿内某破碎厂疑似未办理环评手续”。2026年3月10日、23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执法人员至云南澜沧铅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云南福届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云南澜沧铅矿有限公司内建设的20万吨/年云南省澜沧老厂铅锌原矿石破碎分筛建设项目于2025年12月24日开工建设,目前已完成破碎生产线设备安装。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根据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总投资额为100万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10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2026年3月23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3.2026年3月10日现场照片2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执法人员表明身份情况;
4.2026年3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5.2026年3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6.2026年3月10日提取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合法性和经营范围;
7.2026年3月10日提取的法定代表人(王雪芝)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8.2026年3月10日提取的授权委托书(张玉森)复印件1份证明授权委托人有权代表公司办理工作事宜;
9.2026年3月10日提取的授权委托人(张玉森)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授权委托人身份;
10.2026年3月10日提取的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证明项目投资备案情况、总投资额情况;
11.2026年3月23日提取的授权委托书(李天明)复印件1份证明授权委托人有权代表公司办理工作事宜;
12.2026年3月23日提取的授权委托人(李天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授权委托人身份;
13.2026年5月6日提取的员工名单1份证明公司从业人员人数;
14.2026年5月6日提取的《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云南省澜沧老厂铅锌原矿石破碎分筛建设项目用地”三区三地“核查的意见》证明该项目不侵占生态保护红线;
15.《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关于云南省澜沧老厂铅锌原矿石破碎分筛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1份证明该项目不侵占饮用水源保护区;
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复印件(部分)1份证明项目需要办理的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17.5月22日提取的环境咨询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积极整改,现场检查前已签订环评服务合同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29日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普环罚告〔2026〕24号),于6月2日送达,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于6月3日提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根据违法事实和情节,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如下:
1.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①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适用裁量等级为3;②项目地点:根据《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云南省澜沧老厂铅锌原矿石破碎分筛建设项目用地”三区三地“核查的意见》《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关于云南省澜沧老厂铅锌原矿石破碎分筛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该项目不侵占生态保护红线及饮用水源保护区,适用裁量等级为1。③建设进程:该项目已于2025年12月24日开工建设,已完成设备安装,适用裁量等级为3。④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该项目已于2025年12月24日开工建设,截至3月8日现场检查,持续时间75天,为3个月以下,适用裁量等级为1。
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①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该公司为两年内首次环境违法,适用裁量等级为1。②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该公司建设地点为澜沧县竹塘乡,位于县级行政区域内,适用裁量等级为1。
3.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①改正态度:立即改正,现场检查前已签订环评服务合同,适用裁量等级为-2。②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适用裁量等级为-2。③补救措施:目前已停止建设,报批环评手续,但未采取其他措施,适用裁量等级为0。④经济承受度: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属于工业,从业人员小于20人,为微型企业,适用裁量等级为-2。
4.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根据《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关于云南省澜沧老厂铅锌原矿石破碎分筛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及系统查询情况,该公司属于重点管控单元,取裁量系数为0.5。
5.裁量处罚金额计算:
X=N+(M-N)×[(A-1)/4]×(0.5+B)×C=100万×1%+(100万×5%-100万×1%)×[(2.2-1)/4]×(0.5-0.375)×0.5=10750元。
根据裁量处罚金额,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规定,处罚金额为壹万元整(¥10,000)。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普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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