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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010/20260206-00002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澜沧县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6-02-06
名    称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普环罚〔2026〕5号)
文    号 主 题 词
体    裁 服务对象
生效日期 著录时间
存放位置 废止日期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20265

                      当事人:澜沧恒易通红砖厂

                      经营者银西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828MA6MA5T00X

                      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勐朗镇勐滨八公里处


根据生态环境部202510月第一轮次空气质量现场核查要求,20251026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至澜沧恒易通红砖厂(以下简称你厂)现场检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厂废气排放口(DA001)进行了采样监测。1030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厂开展调查询问,128日对你厂开展第2次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根据20251029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出具的澜沧恒易通红砖厂固定源废气监测的监测报告(澜污监字(2025年)第73号),监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排放浓度3次监测平均值为267mg/m³,超过排污许可证中有组织排放许可限值脱硫塔出口DA001二氧化硫的许可排放限值150mg/m³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2《〈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修改单(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71号)》规定的二氧化硫150mg/m³的排放限值,超标0.78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1026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20251026日现场照片4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执法人员表明身份情况;

3.20251030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4.20251030日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合法性和经营范围;

5.20251030日提取的经营者(银西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经营者身份;

6.20251030日提取的姜启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姜启军有权代表你厂接受调查;

7.20251030日提取的被授权委托人(姜启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授权委托人身份;

8.20251030日提取的排污许可证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基本信息和有组织排放许可限值;

9.20251030日提取的员工清单1份证明员工人数;

10.普洱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已将监测结果告知你厂;

11.2025128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2.128日现场照片3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13.128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4.128日提取的企业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厂整改情况等。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6121日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普环罚告〔20264号),于123日送达,告知你厂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厂于126日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根据违法事实和情节,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如下:

1.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①超标因子:监测因子SO2超标,超标因子1个,适用裁量等级为1;②排放去向或区域:根据《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协助核查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相关事实的复函》,你厂未在工业园区范围内,属于非工业区。适用裁量等级为3。③废气类别:该厂为砖厂,产生废气一般工业废气,适用裁量等级为3。④污染物超标倍数:根据20251029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澜沧恒易通红砖厂固定源废气监测的监测报告(澜污监字(2025年)第73号),监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排放浓度3次监测平均值为267mg/m³,超过排污许可证中有组织排放许可限值脱硫塔出口DA001二氧化硫的许可排放限值150mg/m³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2《〈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修改单(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71号)》规定的二氧化硫150mg/m³的排放限值,超标0.78倍(78%),适用裁量等级为3。⑤小时烟气流量(气):根据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澜污监字(2025年)第73号),烟气流量112442m³/h,属于10万标立以上20万标立以下(一般排污单位),适用裁量等级为4

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①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该厂为两年内首次环境违法,适用裁量等级为1。②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该厂建设地点为澜沧县勐朗镇勐滨村,位于县级行政区域内,适用裁量等级为1

3.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①改正态度:立即改正,适用裁量等级为-2。②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适用裁量等级为-2。③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适用裁量等级为-1。④经济承受度:根据营业执照,你厂为个体工商户,适用裁量等级为-2

4.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根据查阅“云南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智慧监管平台”,该厂属于重点管控单元,取裁量系数为0.5

5.裁量处罚金额计算:X=N+M-N)×[(A-1/4]×(0.5+B)×C=10+100-10万)×[(3.-1/4]×(0.5-0.4375)×0.5=11.4063万元。

根据裁量处罚金额,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规定,处罚金额为壹拾壹万肆仟元整(¥114,000)。

鉴于你厂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处理,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二款“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的规定。经2026114日、130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22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同意按照从轻条件进行处罚,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12%进行处罚。

我局对你厂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叁佰贰拾元整(¥100,32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普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202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