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4010/20260206-00001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澜沧县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6-02-06 |
| 名 称 |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普环罚〔2026〕4号)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环罚〔2026〕4号
当事人:澜沧明勇建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敏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8056964386B
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勐朗镇勐滨村
根据生态环境部2025年10月第一轮次空气质量现场核查要求,2025年10月24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至澜沧明勇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现场检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废气排放口(DA001)进行了烟气采样监测。11月3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调查询问,12月8日对你厂开展第2次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根据2025年10月29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出具的澜沧明勇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固定源废气监测的监测报告(澜污监字(2025年)第71号),监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排放浓度3次监测平均值为851.7mg/m³,超过排污许可证中有组织排放许可限值脱硫塔出口DA001二氧化硫的许可排放限值150mg/m³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及《〈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修改单(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71号)》规定的二氧化硫150mg/m³的排放限值,超标4.68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24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2025年10月24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3.2025年10月24日现场照片4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执法人员表明身份情况;
4.2025年11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告知当事人监测报告内容;
5.2025年11月3日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合法性和经营范围;
6.2025年11月3日提取的法定代表人(郑敏元)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7.2025年11月3日提取的澜沧明勇建材开发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复印件证明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及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8.2025年11月3日提取的澜沧明勇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职工名单证明企业员工人数;
9.2025年11月3日提取的澜沧明勇建材开发有限公司2025年投放碱片记录台账证明企业投放碱片情况;
10.2025年11月3日提取的澜沧明勇建材开发有限公司DN3500型烟囱销售合同证明DN3500型烟囱基本情况;
11.2025年11月3日提取的普洱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已将监测结果告知企业;
12.2025年12月8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3.2025年12月8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4.2025年12月8日现场照片4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15.2025年12月8日提取的厂长(陈建海)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厂长身份;
16.2025年12月8日提取的厂长(陈建海)授权委托书证明厂长有权代表公司接受调查;
17.企业整改报告证明企业已对反馈问题进行整改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1日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普环罚告〔2026〕3号),于1月23日送达,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厂于1月28日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根据违法事实和情节,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如下:
1.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①超标因子:监测因子SO2超标,超标因子1个,适用裁量等级为1;②排放去向或区域:根据《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协助核查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相关事实的复函》,该企业未在工业园区范围内,属于非工业区。适用裁量等级为3。③废气类别:该公司为砖厂,产生废气为一般工业废气,适用裁量等级为3。④污染物超标倍数:根据2025年10月29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澜沧明勇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固定源废气监测的监测报告(澜污监字(2025年)第71号),监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排放浓度3次监测平均值为851.7mg/m³,超过排污许可证中有组织排放许可限值脱硫塔出口DA001二氧化硫的许可排放限值150mg/m³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及《〈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修改单(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71号)》规定的二氧化硫150mg/m³的排放限值,超标4.68倍(468%),适用裁量等级为5。⑤小时烟气流量(气):根据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澜污监字(2025年)第71号),烟气流量71396m³/h,属于1万标立以上10万标立以下(一般排污单位),适用裁量等级为3。
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①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该公司为两年内首次环境违法,适用裁量等级为1。②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该公司建设地点为澜沧县勐朗镇勐滨村,位于县级行政区域内,适用裁量等级为1。
3.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①改正态度:立即改正,适用裁量等级为-2。②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适用裁量等级为-2。③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适用裁量等级为-1。④经济承受度: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属于工业行业中的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从业人员15人,为微型企业,适用裁量等级为-2。
4.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根据查阅“云南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智慧监管平台”,该公司属于重点管控单元,取裁量系数为0.5。
5.裁量处罚金额计算:X=N+(M-N)×[(A-1)/4]×(0.5+B)×C=10万+(100万-10万)×[(3.5-1)/4]×(0.5-0.4375)×0.5=11.7578万元。
根据裁量处罚金额,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规定,处罚金额为壹拾壹万柒仟元整(¥117,000)。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消除环境影响,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二款“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的规定。2026年1月14日、1月30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2月2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同意按照从轻条件进行处罚,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14%进行处罚。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陆佰贰拾元整(¥100,62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普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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