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4010/20251030-00001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澜沧县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5-10-30 |
| 名 称 |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普环罚〔2025〕35号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环罚〔2025〕35号
当事人:普洱市兴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澜沧报废机动车回收网点
负责人:罗茂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8MA6PMJU2XT
地址: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勐朗镇东朗路云南澜沧铅矿有限公司出租地(原技术部正前面)
2025年8月20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通过查询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云南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平台的非现场检查方式发现普洱市兴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澜沧报废机动车回收网点(以下简称“你公司”)未填报废铅蓄电池、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净化废催化剂、废电路板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危废申报登记年报。2025年8月25日、9月3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公司生产活动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净化废催化剂、废电路板四类,但你公司未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云南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平台中填报废铅蓄电池、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净化废催化剂、废电路板2024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危废申报登记年报、2025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不符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5.2 制定形式及时限要求“5.2.1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年度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5.2.2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 日前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当年度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由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完成备案。”7.2申报周期“7.2.1 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月度和年度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且于每月15日前和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完成上一月度和上一年度的申报。7.2.2 危险废物简化管理单位应当按季度和年度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且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和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完成上一季度和上一年度的申报。7.2.3 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应当按年度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申报”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20日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云南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平台系统截图3页证明未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云南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平台中填报废铅蓄电池、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净化废催化剂、废电路板2024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危废申报登记年报、2025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2.2025年8月25日、2025年9月3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3.2025年8月25日、2025年9月3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4.2025年8月25日现场照片4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执法人员表明身份情况;
5.2025年8月25日提取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合法性和经营范围;
6.2025年8月25日陈君荣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陈君荣有权代表公司接受调查;
7.2025年8月25日负责人(罗茂海)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负责人身份;
8.2025年8月25日授权委托人(陈君荣)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授权委托人身份;
9.2025年8月25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回收报废机动车资质;
10.2025年8月25日危险废物废铅蓄电池、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净化废催化剂、废电路板台账记录证明你公司废铅蓄电池、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净化废催化剂、废电路板产生、贮存、转运情况;
11.2025年8月28日提供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节选复印件证明废铅蓄电池、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净化废催化剂、废电路板属于危险废物;
12.2025年9月3日提取的2025年3月10日与云南银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危险废物专业技术服务合同书、2025年8月10日与普洱焱鑫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签订委托处置协议证明公司已签订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净化废催化剂、废电路板、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处置协议;
13.2025年9月3日普洱市兴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澜沧报废机动车回收网点员工清单证明从业人员6人,小于20人,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属于工业行业,为微型企业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二款“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0日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普环罚告〔2025〕36号),于10月11日送达,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根据违法事实和情节,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如下:(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未制定2024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危废申报登记年报、2025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符合“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未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有关资料,两种情形都符合的”,适用裁量等级为3。2.环评文件类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属于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等级为报告表,适用裁量等级为1。3.申报登记数量:根据公司台账记录,2024年、2025年产生废铅蓄电池、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净化废催化剂、废电路板共4.199吨,适用裁量等级为5。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024年截至目前已超过6个月,适用裁量等级为5。(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你公司为两年内首次环境违法,适用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你公司建设地点为澜沧县勐朗镇,位于县级行政区域内,适用裁量等级为1。(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公司在《普洱市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适用裁量等级为0。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适用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公司积极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云南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平台中填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适用裁量等级为-2。4.经济承受度: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属于工业行业,从业人员6人,为微型企业,适用裁量等级为-2。(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根据查阅“云南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智慧监管平台”,你公司属于重点管控单元,取裁量系数为0.5。(五)裁量处罚金额计算:X=N+(M-N)×[(A-1)/4]×(0.5+B)×C=10+(100-10)×[(3.6-1)/4]×(0.5-0.375)×0.5=13.65625万元。
根据裁量处罚金额,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规定,处罚金额为壹拾叁万陆仟元整(¥136,000)。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陆仟元整(¥136,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普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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