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4010/20251016-00002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澜沧县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5-10-16 |
| 名 称 |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普环罚〔2025〕32号)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环罚〔2025〕32号
当事人:澜沧上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正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83162266060X6
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上允镇环城路
2025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普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系统发现你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存在大量不同车系、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的汽车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相同的情况,疑似在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中使用OBD汽车检测故障屏蔽器。2025年7月15日、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问题:
2023年7月15日至2025年7月15日期间,你公司在环保检测时通过加装OBD汽车检测故障屏蔽器,出具67份检验结果判定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附录C.2.2对检验流程的要求“通过OBD诊断仪接口连接OBD诊断仪,OBD诊断仪应直接连接车辆OBD原接口,不得通过其他装置间接连接”的规定。
你公司出具的67份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客车47份,货车20份,共收取环检费用:47份×130元/份+20份×200元/份=1011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15日、7月22日、8月6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份证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2025年7月15日、7月22日、8月6日现场照片共10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公司使用OBD汽车检测故障屏蔽器检测车辆;
3.2025年7月15日、7月22日、8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8份证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4.2025年7月15日提取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合法性和经营范围;
5.2025年7月15日提取的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部分附表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检验检测资质;
6.2025年7月15日提取的法定代表人(阮正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7.2025年7月15日提取的授权委托人(饶进波、刀剑峰、罗平)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授权委托人身份;
8.2025年7月15日提取的饶进波、刀剑峰、罗平授权委托书原件3份证明饶进波、刀剑峰、罗平有权代表公司接受调查;
9.2025年7月22日提取的授权委托人赵雪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授权委托人身份;
10.2025年7月22日提取的赵雪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赵雪有权代表公司接受调查;
11.2025年7月15日、7月22日提取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67份证明公司使用OBD汽车检测故障屏蔽器出具“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12.2025年8月6日提取的澜沧上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7月15日至今使用OBD作弊器出具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汇总表复印件证明公司使用OBD屏蔽器出具67份“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13.2025年8月6日提取的澜沧上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人员一览表复印件证明公司员工人数。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普环罚告〔2025〕31号),于9月26日送达,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公司于9月30日提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根据违法事实和情节,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如下:(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1.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10辆以上,适用裁量等级为5。(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适用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适用裁量等级为1。(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适用裁量等级为-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第一次调查询问时,该公司不承认使用OBD屏蔽器,适用裁量等级为0。3.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适用裁量等级为0。4.经济承受度: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属于微型企业,适用裁量等级为-2。(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属于重点管控单元,取裁量系数为0.5。裁量处罚金额=N+(M-N)×[(A-1)/4]×(0.5+B)×C=100000+(500000-100000)×[(3-1)/4]×(0.5-0.25)×0.5=12.5万元。根据裁量处罚金额,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规定,处罚金额为壹拾贰万伍仟元整(¥125,000)。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万零壹佰壹拾元整(¥10,110),其中载客汽车陆仟壹佰壹拾元整(¥6,110),货车肆仟元整(¥4,000);
2.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125,000)。
上述两项合计,共计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壹佰壹拾元整(¥135,11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普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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