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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001-/2023-0515002 公开目录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澜沧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15日
名    称 中共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委办公室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澜沧县易地扶贫搬迁“稳得住”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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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著录时间
存放位置 废止日期

中共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澜沧县易地扶贫搬迁“稳得住”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省、市驻澜各单位

《澜沧县易地扶贫搬迁“稳得住”工作方案》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中共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613


 

澜沧县易地扶贫搬迁“稳得住”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稳得住”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办通202012号)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决策部署,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分散安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搬迁群众)“稳得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聚焦搬迁群众切身利益和日常生活,通过提升服务效能,完善功能配套,保障就医就学,加强产业培育和就业帮扶,强化综合治理,确保到2023年,搬迁群众生产生活稳定、安居乐业,安置点社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就业充分、保障到位、文明祥和,搬迁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增强,基本融入新环境、适应新生活。

二、工作重点

(一)稳妥有序做好户籍迁移

1.户籍迁移管理。稳妥推进搬迁群众户口迁移工作,群众搬迁后原户籍地址实际不存在的,原则上应将户口迁移至新居住地。要按照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积极组织动员群众将户口迁移至实际居住新址,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200800人以上的城镇地区安置点,应当建立社区集体(家庭)户口,搬迁群众根据本人意愿,可选择在安置点实际住所或社区集体户口、社区家庭户口登记常住户口。因特殊情况暂时未迁移户籍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安置人员名单统一进行暂住登记。

2.户籍办理服务。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协调小组办公室要主动向同级公安机关提供安置点人员名单,由属地派出所根据本辖区安置点人员名单,积极开展户籍迁移政策宣传发动工作。户口迁移和居住证办理,可由搬迁群众向楼栋长或小组长提交有关材料,交户籍管理部门统一办理,也可由本人向属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公安机关要进一步优化户籍业务办理流程,提供“网上办”“上门办”“统一办”“现场办”等便民服务,实现搬迁群众办理户籍业务“最多跑一次”。在办理户口迁移时,凭户口簿及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供的安置点人员名单,以及群众签字的书面申请直接办理户口迁移,不再需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等证明材料。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配合单位:县民政局、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协调小组办公室,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

(二)做好房屋产权管理

3.房屋产权登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是由政府出资和群众自筹建设(购买)的不动产,除特殊安置方式外,应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进行不动产权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搬迁群众将身份证明件、搬迁安置协议、委托协议等材料,交楼栋长或小组长统一收集,报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组织办理。办理安置住房不动产权证时,办理部门应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国有划拨用地、国有出让土地、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性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费用和前期测绘费用由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4.房屋产权交易继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原则上20年内不得进行抵押、出售和转让(法定继承除外);使用国有划拨用地建设的安置住房交易时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安置住房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交易。安置住房产权所有人死亡后,可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如无法定继承人,其房屋产权应收归村集体或县人民政府进行处置。5.落实税收优惠政策。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有关的货币化补偿和安置住房,落实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契税的政策。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澜沧县税务局,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

(三)做好物业管理服务

6.组建物管机构。进城入镇的4个集中安置点,搬入地人民政府应在搬迁群众入住前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组建或引入物业管理机构,并在搬迁群众入住3个月内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社区党组织、居委会要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机构进行指导、监督、管理。

7.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减免。搬迁群众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搬迁入住5年内,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物业管理费给予适当减免。其中,2019年全额减免,2020年减免65%2021年减免45%2022年减免25%2023年减免10%。要统筹广电、移动、联通、电信等部门(单位),解决处理好搬迁实施过程中的广播电视信号接收问题,确保电视信号畅通,并在搬迁入住第1年全额减免收视费。

8.水电费补贴。搬迁群众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水费、电费。搬迁入住5年内,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水电费给予优惠补贴。其中,2019年给予每户5立方米/月用水补贴和10千瓦·/月用电补贴;2020年给予每户4立方米/月用水补贴和8千瓦·/月用电补贴;2021年给予每户3立方米/月用水补贴和6千瓦·/月用电补贴;2022年给予每户2立方米/月用水补贴和4千瓦·/月用电补贴;2023年给予每户1立方米/月用水补贴和2千瓦·/月用电补贴。实际用水量和用电量未达到补助标准的,按实际用量进行补贴,且不得与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渠道的补贴政策叠加享受。

9.减免补贴资金筹集。安置点物业管理费应按照“保本经营”原则进行控价。进城安置的大型安置点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电视收视费减免补贴由省财政承担50%,其余50%由市、县财政分级承担。

10.成立工程修缮队。统筹建立社区、物业、施工单位三方协作长效机制,组建工程质量维护修缮队,对安置住房定期开展检查维护,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对非人为导致的损坏,至少5年免费维修。对部分已竣工且已签订合同未规定5年免费维修的安置点和部分采用存量房安置已过保修期的安置点,可按建设工程质量规范规定时限及合同执行。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云南广电网络澜沧支公司

(四)完善生活服务设施

11.服务设施。各安置点要统筹各类资源,配套完善生活服务设施,200800人以上的大型安置点至少同步配建(覆盖)1个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便民服务站或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的便民服务中心(可与社区办公用房统筹使用),1个农贸市场,1个村史馆,1个室内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室外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红白理事场所,1个每千人服务人口不少于60平方米的公共文体活动场所,城镇集中安置点公共交通覆盖率达到100%,其他安置点结合实际进行配套完善。有条件的安置点可根据安置规模,规划建设停车场及车辆充电设施。

12.便民服务。鼓励支持各类企业和搬迁群众通过盘活安置点商铺等资源发展购物、餐饮、物流配送等生活服务。原则上200800人以上的大型安置点,要引进邮政、金融、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设点服务,并开通业务办理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支付宝生活号、手机APP等服务渠道,方便群众办理业务。

牵头单位: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强化义务教育保障

13.教育设施建设。各安置点要按国家有关建设标准配置学校、幼儿园,同步配套必要的教育设施和教学设备仪器。要根据安置点安置规模和学生数量,严格按照安置点入住时间节点和搬迁群众子女就学时间要求,强化安置点教育保障。对搬入地现有教育资源能够满足供给的,按照“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做好入学工作;对搬入地现有教育资源存在一定缺口的,按照“调剂与补缺”并行原则,通过改扩建校舍等方式满足就学需要;对搬迁安置规模大、搬入地现有教育资源严重不足的,要及时合理调整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布局,按照“够用、实用、好用”原则,做好校园规划,做到与安置点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使用,确保安置点搬迁群众适龄儿童少年应学尽学。

14.教师调配。各安置点新建、改扩建学校、幼儿园的教师,要及时从迁出区向搬入地调整划转人员编制,理顺隶属关系,推动特岗教师向安置点配套学校倾斜,并开展有关业务培训。

15.免试就近入学。迁出区和搬入地要共同做好搬迁群众子女转学、入学衔接等各项工作,确保搬迁群众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无条件免试就近入学。

16.就学保障。2023年底前,搬迁群众子女可继续享有与迁出区同等标准的营养改善计划等教育扶贫政策。对搬迁困难家庭或因病、因灾等致贫、返贫的搬迁家庭学生要实施教育救助。各学习阶段助学金、奖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等学生资助政策要宣传到每一户搬迁家庭,并优先向搬迁困难家庭学生倾斜。

牵头单位:县教育体育局;配合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

(六)健全基本医疗保障

17.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各安置点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服务半径、搬迁安置点规模等因素,统筹区域内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资源,按行业标准配套建设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同步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有条件的要配置心理健康咨询室。新建村卫生室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社区卫生服务站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面积不低于1400平方米。

18.医务人员调配。各安置点新建、改扩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及时从迁出区向搬入地调整划转人员编制,理顺隶属关系,推动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向安置点医疗机构倾斜。

19.医疗保障政策。迁出区和搬入地有关部门负责统筹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转移接续等工作,实行清单管理,做到“应保尽保”,不得因搬迁出现漏保、脱节、断档。对搬迁群众落实有关医保待遇政策,保持政策连续性,不折不扣落实相应医疗保障待遇,做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全覆盖。搬迁后进入企业务工且有稳定劳动关系的搬迁劳动力,搬入地医护医保部门要监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配合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

(七)全面落实社会保障

20.基本养老保险。迁出区和搬入地有关部门负责统筹做好搬迁群众养老保险登记、转移接续等工作,不得因搬迁出现漏保、脱节、断档。搬迁群众每年自愿选择参加1个档次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搬迁群众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的搬迁群众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1.最低生活保障。对搬迁到城镇区域且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可申请享受搬入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搬迁到农村区域且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可申请享受搬入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暂未完成户籍迁移的搬迁群众不影响其在搬入地申请各项社会救助。通过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获得的房产不作为申请搬入地最低生活保障的限制条件。对通过就业创业等收入超过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易地扶贫搬迁低保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半年至1年的渐退期;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不接受就业服务部门推荐就业的,可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22.临时救助和特困人员救助。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搬迁群众,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妥善解决好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对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按程序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稳步提高救助供养标准。积极动员搬迁群众中的特困人员特别是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入住供养机构。暂不能集中供养的,可向具备条件的个人、服务机构、社会组织购买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

(八)开展产业就业帮扶

23.大力发展安置点后续产业。围绕高质量脱贫目标,制定安置点后续产业发展实施方案,明确产业发展重点和实施路径、配套支持政策和具体帮扶措施等,与安置点建设规划一体实施、有效衔接;着眼农村安置点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积极吸引企业投资兴办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推动安置点农产品就地加工,提升农产品质量、扩大供给规模,带动搬迁群众增收脱贫;开展消费扶贫助推安置点特色产品销售,积极推动各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展消费扶贫精准对接活动,扶持一批消费扶贫示范企业,支持在安置点周边建设物流基础设施,打通农产品上行“最后一公里”,不断拓宽安置点农产品销售渠道;探索完善后续产业带贫益贫机制,鼓励龙头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与搬迁群众建立契约型、分红型、股权型等合作方式,引导搬迁群众更多参与产业发展,带动搬迁群众进入产业链,推广“订单收购+分红”“农民入股+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让搬迁群众共享后续产业发展红利。

24.全面摸清搬迁劳动力底数。根据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名册清单,对年满16周岁的搬迁劳动力进行摸底调查,准确掌握搬迁劳动力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技能水平、就业状况、就业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等信息,掌握搬迁劳动力的年龄结构、文化层次、能力状况、就业状态、就业意愿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劳动力底数清、培训意愿清、就业意愿清。

25.加强在外稳定就业人员服务管理。对通过自主择业方式外出务工的搬迁群众,应认定为已解决就业。要全面掌握劳动力市场供需态势,注重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充分发挥劳务经纪人、劳务协作单位和劳务服务点的作用,通过电话联系、建立微信群等方式掌握外出务工人员在外的工作、生活、收入等情况,解决好外出务工人员的后顾之忧,实现外出务工的搬迁劳动力稳定就业。

26.组织搬迁劳动力转移就业。按照“县内产业带动转移一批、省内外企业输送转移一批、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转移一批、鼓励自主创业转移一批”的工作思路,依托东西部劳务协作平台,积极组织开展“转移就业百日行动”、就业援助月等专项活动,充分挖掘县内外就业岗位,通过滚动屏幕、微信等多种方式,送政策、送岗位、送服务,精准推荐就业岗位和职业培训信息,落实各项就业扶贫奖补政策,有效帮扶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意愿的搬迁劳动力实现稳定就业。4个城镇化集中安置点同步搬迁户劳动力可享受《澜沧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澜沧县2020年就业扶贫工作方案〉的通知》(澜开组20208号)中规定的县级奖补政策。

27.帮扶无法外出务工搬迁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对无法外出务工的建档立卡贫困搬迁劳动力,免费开展全覆盖职业技能培训,确保有培训意愿和劳动能力的搬迁群众至少接受1次职业技能培训、掌握1项职业技能。贫困搬迁劳动力参加有组织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期间按规定给予60/·天的生活费补贴和20/·天的交通费补贴,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合格证书的,可按规定分别给予不超过800元、600元、4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引导企业通过工业品加工、手工制品、旅游产品、农产品初级加工、规模化种植养殖等行业到安置点采取厂房加工、家庭作坊、“企业+农户”等形式创建就业扶贫车间,鼓励扶贫车间吸纳搬迁劳动力,使搬迁劳动力实现家门口就业;鼓励搬迁劳动力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优先申请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并按规定给予贴息。

28.全面消除零就业家庭。对有劳动能力但因家庭或其他原因不能外出务工和自主就业的搬迁劳动力,通过开发护林员、公共卫生保洁员、治安巡逻员等乡村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就业,对符合条件安置的人员,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有效帮扶无法外出的贫困搬迁劳动力实现就近就地就业,增加劳务收入。娜登社区的同步搬迁户劳动力因家庭或其他原因不能外出务工和自主就业的,可按社区岗位需求开发一定数量的乡村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就业。公共服务岗位和公益性岗位已基本饱和的地区,要通过腾退等方式确保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帮扶一户、解决一户。

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产业);配合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县残联,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

(九)保障搬迁群众迁出区、搬入地权益

29.盘活搬迁群众的承包地。做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收尾工作,确保群众搬迁后原依法享有的承包地(耕地、林地、草场等)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继续享受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补贴。有序推进承包地经营权流转,搬迁群众原有承包地可通过自行管理、托管、代耕代种、退耕还林、迁出区人民政府组建平台公司统一经营、承包地经营权作价入股专业合作社等方式盘活,拓展搬迁群众的增收渠道。

30.管好搬迁群众的山林地。迁出区乡(镇)要认真核准搬迁群众的林地、林木,做好山林地确权登记颁证收尾工作,及时帮助搬迁群众办理林权手续,做到户户持证,保持搬迁群众迁出区的林地、退耕还林地权属不变,确保搬迁群众继续享受退耕还林补助、森林生态补偿等涉林政策性补贴。

31.做好搬迁群众宅基地拆旧复垦。迁出区乡(镇)要贯彻落实“一户一宅”要求和搬新拆旧协议,认真组织实施搬迁群众旧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复绿,具备条件的要优先复垦为耕地,对确实不宜复垦为耕地的,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充分考虑搬迁群众在过渡期的生产生活需求、农业生产时节、子女教育衔接等因素,预留旧房拆除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但处于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的旧房、原住房为危房以及土地已经流转或已经实现就业的搬迁群众的旧房,应立即拆除。对复垦复绿后的土地经营权,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可承包给原搬迁户或本村其他村民经营使用,也可留给村集体作为机动地,或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使用。

32.确保搬迁群众享有搬入地资产收益。安置点建设的会议室、活动室、商铺、扶贫工厂(车间)、停车场等资源,可通过出租、托管、折资入股等方式,实施市场化运作,增加经营收入,壮大安置点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可补贴安置点公共服务支出,用于搬迁群众分成或分红,促进搬迁群众增收。要加强监督管理、公示公开,确保收益分配使用公开透明。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配合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县投资促进局,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

(十)健全安置点管理体制

33.合理稳妥调整建制。安置点应按照便于管理服务、便于居民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集中安置规模较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城市规划、建设规模、发展空间、社会管理等因素,按规定合理优化行政区划设置;规模较小的,将其纳入搬入地所属村(社区)、村(居)民小组管理,确保不漏一户一人,促进快适应、快融入。

34.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及时跟进安置点基层党组织建设,同步设置乡(镇)和村(社区)党组织,在村(居)民小组、小区、楼栋合理设置党支部或划分党小组。依法选举产生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同步组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

35.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居民自治机制。严格村(居)民委员会干部任职资格联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要同步启动安置点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在村(居)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前,要成立过渡期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安置点过渡期管理服务工作。对搬迁群众中拥护党的领导、有威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优秀人才,要重点培养、优先提名,依法选举到村(居)“两委”班子成员中。注重把年轻党员、致富带头人、离任村干部、退役军人选配为村(居)民小组和楼栋负责人,构建“村(居)委会—网格—楼栋”的网格化管理机制。加强村(社区)干部培训,帮助新任村(社区)干部尽快熟悉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掌握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推进安置村(社区)民主决策制度建设,制定完善村(居)民公约,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完善村(居)务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推动搬迁群众参与社区治理,对涉及搬迁群众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关乎搬迁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原则上由村(社区)党组织牵头,组织搬迁群众协商解决。

36.引导社会力量协同参与。建立社会参与机制,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构建基层党组织领导、社会多方参与的共驻共建共享治理体系。通过购买服务、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提供场地等扶持措施,孵化培育邻里互助、居民融入、纠纷调解、健康养老、公益慈善、劳动技能培训等方面的社区社会组织。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设立社会工作服务站(室),支持社会工作力量为搬迁群众提供精神慰藉、资源链接、能力提升、关系调适、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支持建立易地扶贫搬迁社会工作服务试点示范项目。在安排项目和资金时,重点支持安置点开展示范项目。鼓励和支持安置点组建志愿服务组织,加强志愿服务培训,引导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符合搬迁群众需要的志愿服务。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

(十一)构建平安和谐社区

37.推进警务室建设。公安机关要根据各安置点治安情况,合理设置派出所、警务室、执勤点,在人员流动大的区域要建立中心警务室,每个安置社区要公示明确一名责任片警,原则上实行一室二警,治安情况复杂、人口较多的,可实行一室多警。要及时从迁出区向搬入地调整划转人员编制,在群众搬迁入住前完成警务人员调配。同步设置社区调解委员会和治保委员会,在群众搬迁入住之前完成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配备。

38.完善治安防控体系。统筹实施推进安置点信息化、智能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雪亮工程”建设,做到视频监控无死角,全面提升治安防范水平。安置点楼栋长、片长等责任人要加强对易地扶贫搬迁舆情收集上报,加强舆情预测预警。要组织群防群治队伍积极开展联户联防、邻里守望、日常巡逻、矛盾化解、隐患排查等安全防范工作。要积极推进安置点法治安全教育,提高搬迁群众知法守法意识,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

39.畅通信访和诉求表达渠道。安置点所在乡(镇)要加强对社会矛盾风险隐患的分析研判,设立信访接待机构,明确信访工作人员,做好群众信访接待。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要帮扶救助到位;对诉求合理的,要切实做好登记、交办、转办、督办和直接办理工作,依法解决到位;对诉求不合理的,要切实做好解释、疏导和安抚工作,思想疏导到位;对缠访、闹访和因上访严重影响办公秩序的,依法进行处置。

40.倡导文明新风。利用村史馆(室)以图文影像、实物陈列等方式,展示迁出区民族文化、农耕文化、发展历史,讲好易地扶贫搬迁故事,让搬迁群众留住乡情、记住乡愁;深入开展“自强、诚信、感恩”教育活动,教育引导搬迁群众自觉拥护党的领导,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积极开展新市民培训,帮助搬迁群众逐步由农民向市民转变,更快更好融入城市生活;积极开展“新时代新乡村新风俗”行动和社区普法教育,创建文明家庭;在安置点充分融入民族建筑文化元素和标志性民族符号,实现文化搬迁;支持搬迁群众保留好本民族特色工艺,充分发展一批民族传统工艺产业,做好民族文化传承。积极开展民族团结示范创建“七进”活动,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族“三个离不开”政策,争取所有搬迁点创建民族团结示范村寨和民族团结示范社区。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配合单位:县文明办、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信访局,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按照“县负总责、乡(镇)社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稳得住”工作,从讲大局的角度推进“稳得住”工作,以担当的态度做实“稳得住”工作。工程建设任务全部完成后,继续保留各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和部门统筹协调机制,健全党委政府主抓、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切实抓好后续脱贫发展各项工作,做到力度不减、人员不散,确保工作不断档、队伍不减弱。

(二)强化资金保障。完善后续扶持资金保障,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结余资金全部用于后续扶持项目。财政部门要牵头制定大型安置点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电视收视费减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筹措落实减免补贴资金。要用好用活易地扶贫搬迁就业扶持政策和产业扶贫、乡村振兴等相关政策,切实发挥扶贫车间、产业园区、设施农业等基础设施作用,尽快建立直接惠及搬迁群众的利益联结机制。

(三)强化工作落实。各乡(镇)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细化实化“稳得住”工作措施,整合各项资源要素,逐条逐项落实到位。对“稳得住”工作中涌现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广泛宣传报道。对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措施有力、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进行通报表扬;对政治站位不高、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进度不理想、“稳得住”差距大的乡(镇)进行通报批评。

解读链接:http://www.lancang.gov.cn/info/egovinfo/1071/zwgk_content/4001-/2023-0515001.htm